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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标准《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查验技术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监管,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限载标准、密闭要求、车辆标识及车载装置设备等技术要求,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
一、适用说明
本指引针对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申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资格查验时适用,在本指引印发实施前已购置登记的车辆外观颜色不作统一要求。如国家对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修订,按最新标准执行。
二、车辆类型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满足国家和省市对安全、排放、噪声、能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车型应采用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车辆特征应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运输车辆分为工程渣土车、工程泥浆车和装修垃圾车三种类型:
(一)工程渣土车,主要包括四轴、三轴、二轴自卸式货车、二轴厢式货车,用于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运输,也可用于装修垃圾运输;
(二)工程泥浆车,主要为罐式车,用于工程泥浆运输;
(三)装修垃圾车,主要包括二轴自卸式货车(总质量≤4500kg)、二轴厢式货车(总质量≤4500kg)、勾臂车,用于装修垃圾运输。
运输单位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时,应根据车辆登记的车型,明确申办运输建筑垃圾的种类,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
三、车辆要求及车载装置设备技术要求
(一)工程渣土车
1.结构要求。
车辆应使用具有自动开合全密闭式顶盖的U型或矩形结构车厢。车厢内应无死角,不易残留渣土,卸货干净;车厢外形平顺,无加强筋外露,车厢外侧不易积土挂泥;车厢内板材料采用高强度钢板,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保证装运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2.限载及尺寸要求。
车厢尺寸应符合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载重相关要求。车辆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其中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1000kg,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5000kg,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8000kg,并同时满足载货不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要求。可结合实际选择燃油货车、燃料电池电动货车和纯电动货车,车辆总质量、厢体尺寸最大限值参考如下:
表1 工程渣土车(燃油货车)总质量、厢体尺寸最大限制值
表2 工程渣土车(燃料电池电动货车和纯电动货车)总质量、厢体
注:表1、表2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类型为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也可用于装修垃圾运输(上述车辆出入地下车库装载装修垃圾的,整车高度不大于2.2m)。
3.密闭要求。
车辆出厂时应有密闭装置,各类厢体密封性能良好;车辆厢体顶盖应使用硬质密闭或纵向平推式柔性篷布,开启、关闭应灵活平稳,车厢底部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表3 厢体与顶盖及后厢板各部位结合缝隙技术要求
3.1顶盖要求
顶盖安装应稳定、可靠,表面应完整、无裂缝或孔洞;车辆正常行驶、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顶盖能闭合牢固,无异响、剧烈振动、摆动或自行开启现象;顶盖能够实现全自动开启与关闭,在整个过程中应运行平稳,无冲击、卡滞现象;并能保证在环境温度-10℃-50℃、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条件下,能正常工作。
3.1.1摇臂式双节(整体)前移盖板要求
车厢顶盖可采用摇臂式双节(整体)前移盖板。盖板应选用轻型高强度不锈钢材料,并保证顶盖完全闭合时,不影响车厢实际可装载容量。
3.1.2平推式折叠硬质盖板要求
车厢顶盖可采用平推式折叠硬质盖板,盖板应选用铝合金或轻型高强度不锈钢等材料,同时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顶盖运动导轨高度计入栏板高度值,顶盖完全关闭时,不应改变厢体实际可载货体积;
②顶盖运动导轨在货箱内侧部分为密闭式设计,防止砂石混入造成卡滞;
③顶盖完全展开时,与厢体侧厢板结合处缝隙不得大于20mm,与前厢板、后厢板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30mm,顶盖完全收拢时完全退出车厢内腔区域,避免影响挖机装载操作。
3.1.3纵向平推式柔性篷布顶盖要求
车厢顶盖可采用纵向平推的柔性篷布顶盖。柔性篷布顶盖闭合时应能完全闭合,闭合后与厢体无明显缝隙,表面应完整、无裂缝或孔洞,保证不撒漏。
3.2后厢板要求
①车厢后厢板与厢体间有相应的密封措施,装卡应牢固,结合缝隙应平直均匀,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应发生跳动、自动开启等现象;后门铰链应采用双铰链机构,各连接部件的零部件应无损坏、无永久变形等现象。
②后厢板应带有密闭装置,且密封性能良好,后厢板密封条应完好(注:当发现密封条有破损情况时,需对其进行完整注水检测,即在车辆水平静止状态下,向车厢内注水至水深100mm,静置10min,漏水量不大于0.5L/min;无发现密封条破损情况,则无需进行此检测);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动作灵活,开闭不应有干涉、卡滞现象,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保持锁定状态。当车辆前行、转弯、行经颠簸路面或紧急制动时,不应发生撒漏、扬尘。
4.车辆标识要求。
车辆驾驶室、厢体、厢盖应统一外观喷涂颜色,新购置工程渣土车为苹果绿色(采用GB/T3181-2008规定的G01苹果绿色),在本指引印发实施前已购置登记的车辆外观颜色不作统一要求;篷布密封颜色应同车辆厢体统一协调。车厢按GB7258-2017的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应喷涂相关信息,喷涂字体应为宋体,喷涂颜色白色,车辆的门徽应喷涂运输企业名称、总质量、栏板高度及投诉电话(喷涂“投诉电话12345”)等信息,字高不小于80mm;后厢板喷涂放大号牌号码,字体高度不小于200mm(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车体两侧应喷涂“建筑垃圾车”,字体高度300mm。车辆外观整洁美观,无明显凹陷和变形。
表4 工程渣土车辆外观颜色表
5.车载装置设备技术要求
车载监控终端应采用北斗兼容终端,且已列入交通运输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和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终端设备目录。终端应满足T/GDRTA 001-2020和T/GDRTA 002-2020的要求,并可接入建筑垃圾监管平台。
5.1终端组成
5.1.1配置
终端应配备主机、主储存器、驾驶员状态监测摄像机、驾驶员全景摄像机、高级辅助驾驶系统摄像机、右侧盲区监测摄像机、车厢状态识别摄像机、车身数据采集接口以及显示设备运转状态和报警信息的指示灯或显示屏,鼓励配备监控车头前下方盲区的摄像机、监控车辆后方的摄像机、监控车辆左侧盲区的摄像机、备份储存器、灾备储存器等设备。
5.1.2终端主机
应符合JT/T 1076-2016中4.2.1的规定,可扩展蓝牙模块接口,并满足以下要求:
①应包含用于存储视频数据、位置数据、报警数据以及其他数据的主储存器;
②应包含用于实现驾驶员状态监测功能、驾驶员全景监测功能、高级辅助驾驶系统功能(能识别车辆前方20m以内的状况)、右侧盲区监测功能、车厢状态识别功能的数据处理模块或接口;
③鼓励配置用于实现车头前下方盲区监测识别功能、车辆后方监控功能、左侧盲区监测功能的数据处理模块或接口。
5.2车载装置设备应涵盖以下功能:
①车辆定位功能;
②视频监视功能,监视范围至少覆盖驾驶室、车辆前向、车厢顶部及右侧盲区;
③车厢监测功能,可监控车厢外廓、车厢闭合、举升和装载情况;
④人机交互功能,可查看车速、车厢状态等;
⑤语音提示功能;
⑥远程报警记录功能;
⑦车辆行驶状态,车速、启动等状态。
5.3建筑垃圾运输作业过程中车载装置设备应正常可用,全程实时监测,车辆发生以下情形时车载终端应触发警报并上传至建筑垃圾监管平台:
①驾驶员在行驶途中发生未系安全带等不良驾驶行为;
②重车装载下,厢体或罐体未密闭;
③厢体或罐体非法举升状态;
④车辆超过道路规定最高时速;
⑤车辆前向碰撞、车距过近;
⑥车道偏离;
⑦右侧盲区、车前近距离盲区报警。
注:总质量≥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并该装置不能被驾驶人关闭。
(二)工程泥浆车
1.结构要求。
工程泥浆车运输车辆车厢应为整车出厂密封罐体,设置有车厢顶部进料口、车身尾部卸料口,进料口和卸料口必须安装有耐腐蚀密封条,密封性好。
2.限载及尺寸要求。
车厢尺寸应符合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载重相关要求。车辆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并同时满足载货不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要求。车辆总质量、罐体尺寸最大限值参考如下:
表5 工程泥浆车总质量、罐体尺寸最大限制值
注:结合实际需求,可选择中型和轻型的工程泥浆车用于工程泥浆运输。
3.密闭要求。
车辆出厂时应有密闭装置,工程泥浆车运输罐体车焊缝均匀,罐体上部应有密封罐盖;车身尾部卸料口应安装防误操作手动安全防护装置及泥水漏撒兜底防漏措施;应安装监测车身尾部卸料口装置,保证车辆运行时卸料口密闭。
4.车辆标识要求。
车辆驾驶室、罐体应统一外观喷涂颜色,新购置工程泥浆车为中黄色(采用GB/T3181-2008规定的Y07中黄色),在本指引印发实施前已购置登记的车辆外观颜色不作统一要求。罐体按GB7258-2017的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应喷涂相关信息,喷涂字体应为宋体,喷涂颜色黑色,车辆的门徽应喷涂运输企业名称、总质量、罐体容积、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及投诉电话(喷涂“投诉电话12345”)等信息,字高不小于80mm;罐体后部喷涂放大车牌号,字体高度不小于200mm(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车体两侧应喷涂“工程泥浆车”,字体高度300mm。车辆外观整洁美观,无明显凹陷和变形。
表6 工程泥浆车辆外观颜色表
5.车载装置设备技术要求
工程泥浆车的相关车载装置设备技术要求与工程渣土车要求一致。
(三)装修垃圾车
1.结构要求。
车辆应使用具有自动开合全密闭式顶盖的U型或矩形结构车厢。车厢内应无死角,不易残留渣土,卸货干净;车厢外形平顺,无加强筋外露,车厢外侧不易积土挂泥;车厢内板材料采用高强度钢板,保证装运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2.限载及尺寸要求。
车厢尺寸应符合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载重相关要求。车辆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并同时满足载货不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要求。车辆总质量、厢体尺寸最大限值参考如下:
表7 装修垃圾车总质量、厢体尺寸最大限制值
注:上述车辆需出入地下车库的,整车高度不大于2.2m。
3.密闭要求。
车辆出厂时应有密闭装置,各类厢体密封性能良好;装修垃圾车运输车辆可用厢体、篷布密封(总质量≤4500kg的二轴自卸式车),完整无破漏,开启、关闭应灵活平稳,车厢底部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车厢后厢板与厢体间装卡应牢固,结合缝隙应平直均匀,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应发生跳动、自动开启等现象;后门铰链应采用双铰链机构,各连接部件的零部件应无损坏、无永久变形等现象。后厢板应带有密闭装置,且密封性能良好,后厢板密封条应完好;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动作灵活,开闭不应有干涉、卡滞现象,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保持锁定状态。
4.车辆标识要求。
车辆驾驶室、厢体、厢盖应统一外观喷涂颜色,新购置装修垃圾车为孔雀蓝色(采用GB/T3181-2008规定的PB11孔雀蓝色),在本指引印发实施前已购置登记的车辆外观颜色不作统一要求;篷布密封颜色应同车辆厢体统一协调。车厢按GB7258-2017的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应喷涂相关信息,喷涂字体应为宋体,喷涂颜色白色,车辆的门徽应喷涂运输企业名称、总质量、栏板高度及投诉电话(喷涂“投诉电话12345”)等信息,字高不小于80mm;后厢板喷涂放大号牌号码,字体高度不小于200mm;车体两侧应喷涂“装修垃圾车”,字体高度225mm。车辆外观整洁美观,无明显凹陷和变形。
表8 装修垃圾车辆外观颜色表
5.车载装置设备技术要求
车载监控终端应采用北斗兼容终端,且已列入交通运输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和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终端设备目录。终端应满足T/GDRTA 001-2020和T/GDRTA 002-2020的要求,并可接入建筑垃圾监管平台。
5.1终端组成
5.1.1配置
终端应配备主机、主储存器、驾驶员状态监测摄像机、高级辅助驾驶系统摄像机、车身数据采集接口以及显示设备运转状态和报警信息的指示灯或显示屏,鼓励配备监控车辆后方的摄像机、备份储存器等设备。
5.1.2终端主机
应符合JT/T 1076-2016中4.2.1的规定,可扩展蓝牙模块接口,并满足以下要求:
①应包含用于存储视频数据、位置数据、报警数据以及其他数据的主储存器;
②应包含用于实现驾驶员状态监测功能、高级辅助驾驶系统功能(能识别车辆前方状况)的数据处理模块或接口;
③鼓励配置用于实现车辆后方监控功能的数据处理模块或接口。
5.2车辆车载装置设备应涵盖以下功能:
①车辆定位功能;
②视频监视功能,监视范围至少覆盖驾驶室、车辆前向;
③语音提示功能;
④车辆行驶状态,车速、启动等状态。
其中,总质量≥12000kg的勾臂车车辆属重型车辆,相关车载装置设备技术要求与工程渣土车的要求一致。
四、其他
(一)《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施行后,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的车辆,应符合本指引的各项要求。本指引印发实施前(即2026年1月1日前)在我市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许可证,有合法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记录,且符合国家限载标准以及其他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核准许可期内可继续在本市开展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业务。
(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至具备货车检测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按照本指引对车辆进行查验,出具《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查验记录表》(详见附件1)。经查验不合格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再次查验;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许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车辆及密闭装置、车载装置设备状态良好。如车辆不再作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使用时,应及时抹除其相关标志、标识。
(三)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车辆。鼓励新能源、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大标准化车型的推广使用,鼓励老旧重型运输车辆提前退出运输市场。
(四)本指引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查验记录表
2.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检验机构名单(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