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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九部门联合启动建筑垃圾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近日,三明市城市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三明市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城管规 〔2025〕5号),旨在全面治理建筑垃圾在产生、运输、处置、利用等环节的突出问题,提升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该方案通过“边排查、边整治、边提升”模式,目标到2026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建筑垃圾全链条数据排查,建立“四本台账”;2026年底前基本实现“一县(市、区)一场”消纳设施配置,并力争建成2家以上年处理能力超50万吨的资源化利用企业,全市资源化利用率超过50%。工作分四个阶段:动员部署(2025年11月)、排查(2025年12月—2026年6月)、整治(2025年12月—2026年9月)、巩固提升(2026年10月—12月),重点排查源头产生、运输、末端处置环节的违法行为,强化智能监管和协同机制。方案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5日。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城管规 〔2025〕5号
各县(市、区)城管局、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管〔2025〕11号),全面开展我市建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市城管局会同市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制定了《三明市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水利局
2025年11月24日
三明市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管〔2025〕11号)部署要求,切实解决我市建筑垃圾在产生、运输、处置、利用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水平,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边排查、边整治、边提升”的动态治理模式,全面摸清全市建筑垃圾底数,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运输、处置等违法行为,构建“源头减量、分类处置、循环利用、安全可控”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建筑垃圾规范化、精细化、资源化管理水平。
(一)全面摸清底数。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整合多方力量,2026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全链条数据排查,建立完善“四本台账”(产生单位台账、运输企业台账、消纳处置台账、资源化利用台账)。
(二)问题限时整治。构建“企业自查、县区核查、市级抽查”的三级排查体系,实行清单化管理,15日内启动整改,按问题轻重限时闭环销号,整改完成率达100%。
(三)消纳设施覆盖。推动区域“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处置模式,按照“合理布局、共建共享”原则,2026年底前基本实现“一县(市、区)一场”的消纳设施配置目标。人口多、资源量大、有条件的县(市、区),优先依托现有场地规划建设;人口少、产生量少或选址困难的,鼓励与相邻县(市)跨区域合作。
(四)资源利用提升。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十五五”重点工作,争取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和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培育壮大本地资源化利用企业,力争建成2家以上年处理能力超50万吨的骨干企业,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超过50%,助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源头产生环节
1.排查对象: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工地,住宅装修区域,以及其他专业项目(如核电、铁路等)施工场地。
2.排查内容:
管理措施落实: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是否与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消纳场所签订协议,是否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数字化平台接入:是否已接入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系统,是否建立并运行源头产生全过程电子台账。
现场分类贮存:是否设置分类贮存场所并执行分类收集要求,是否将建筑垃圾交由处置核准载明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是否存在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情况,配套冲洗设施和沉沙井等控尘设施是否正常使用。
零散区域管理:物业小区、社区居民、商铺装修、农村自建房是否按照“规范设置、分类投放、密闭防尘、及时清运”的要求落实管理,是否设置临时归集点,是否采取防尘网覆盖、围挡封闭或箱体收集等密闭措施,物业或社区是否建立装修垃圾管理台账并履行申报备案手续,排查清运机制是否健全,是否交由合规运输单位密闭化清运。
(二)运输环节
1.排查对象:城市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乡村公路、河道岸线等运输线路沿线。
2.排查内容:
资质情况:运输企业是否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车辆是否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证》及车辆行驶证,是否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及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苫盖装置)
数字化平台接入:是否接入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系统,是否建立并运行运输全过程电子台账。
运输行为规范:是否存在无核准文件、无准运证(或未随车携带核准文件)运输,超量装载、超高装载等超限超载,“车轮带泥”上路,抛洒滴漏、泄漏、扬尘等污染道路环境的行为;是否按公安交管和城管部门核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路线或运输时间情况。
台账与流向一致性:是否建立规范的运输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车辆号牌、运输时间、行驶路线、装载量、排放点(工地)及消纳点名称等信息;是否将运输台账与工地的排放台账、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企业)接收台账进行三方比对,排查“账实不符”“账账不符”及虚假运输、中途偷倒等行为。
混装与违规倾倒:是否存在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运输,或违规混入污泥、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
(三)末端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环节
1.排查对象:合法消纳场、临时堆放点、资源化利用企业、非法倾倒点(如林地、耕地、河道、废弃矿坑等)。
2.排查内容:
合法消纳场运行:是否依法取得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手续及城市管理部门设立核准,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落实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作业,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临时堆放点管理:选址是否合规(避开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等),是否采取围挡、防尘网覆盖等防尘措施及排水沟、沉沙井等防溢流措施,是否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是否制定并执行限期清理计划,是否存在变相成为永久垃圾场情况。
违规处置行为:是否存在在废弃矿坑、林地、耕地、河道、沟渠及城乡公共区域非法倾倒、填埋建筑垃圾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转运、倒卖建筑垃圾的行为;合法场站是否超设计范围接纳垃圾或超设计容量“爆库”运行;是否追溯非法倾倒源头及运输车辆,排查组织化、链条化的违法犯罪利益输送行为。
资源化利用企业合规性:是否具备环保审批、工商登记及行业准入等相关资质,接收原料是否仅限建筑垃圾,是否存在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或危险废物情况。
设施与技术标准:消纳场、利用厂、临时点的规划选址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当地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设施运行管理、工艺流程、设备配置及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CJJ/T 134-201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数字化平台接入:是否接入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系统,是否建立并运行消纳全过程电子台账。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11月)
1.召开全市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动员会,传达省会议精神,明确实施方案及整治任务。
2.建立以市城管局为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为成员的建筑垃圾治理协同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跨部门协作效能,推动工作落地。
3.各县(市、区)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细化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二)排查阶段(2025年12月—2026年6月)
1.源头主体自查。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场所及资源化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建立排查台账。
2.县级拉网排查。县级城管、住建、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核查非法倾倒、转运行为并追溯利益链条;引入第三方技术机构,运用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铁塔监控等手段,逐项核验辖区排查对象,建立排查台账。
3.市级动态抽查。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县(市、区),重点关注专项整治成效薄弱、自查整改不力及群众举报集中区域,建立排查台账。
(三)整治阶段(2025年12月—2026年9月)
1.问题清单化整改。针对排查发现问题形成清单,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及时限,一般问题30日内完成整治,复杂问题60日内完成整治。
2.重点问题攻坚。对排查整改中的难点问题,制定“一问题一攻坚方案”,明确责任单位与攻坚时限,确保完成整治。
3.消纳设施建设。县(市、区)政府牵头加快消纳场与资源化场地选址审批,2026年4月底前明确跨区域共建合作机制、选址方案与建设主体,6月底前完成选址,12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营;整合现有资源化利用企业,推动技术升级,督促其依法备案、合规生产,强化监管确保合法运营。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6年10月—12月)
1.成效核查。市级工作专班组织对各县(市、区)整改闭环率、设施建设运营、资源化利用率等开展现场核查,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住建厅。
2.建章立制。总结可复制的资源化利用和排查整治经验与典型案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政策,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3.科技赋能。运用三明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筑垃圾监管系统,推行AI识别、轨迹追踪等功能,建立电子台账,实现全链条可视化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由市城管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统筹全市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工作,制定总体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协作联动、信息共享制度。各县(市、区)参照成立工作专班,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统筹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实相关规划、制度和标准;整合信息,建立并动态更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企业台账,按期汇总上报;建立市政工地及住宅装修领域建筑垃圾管理台账;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在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加强对房屋市政建筑工地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建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台账,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规范录入三明市运 管 服平台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系统信息;在房屋工程建设领域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指导乡镇、村委会合理设置临时归集点或收集容器。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水路建设项目(公路、港口)建筑垃圾处置;建立全市公路水路建设项目(公路、港口)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台账;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交通公安联合治超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加强货运车辆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在公路上查处违法超载超限运输行为;整治公路用地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问题;在交通建设领域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市水利局:监督指导水利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建立全市水利项目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台账;依法整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在水利建设领域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支持企业申报符合投向领域要求的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设备更新项目资金。
市生态环境局:监督建筑垃圾中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及相关利用处置单位污染防治工作,查处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车辆闯红灯、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配合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溯源查处“黑车”“黑企”参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许可;做好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倾倒建筑垃圾的整治工作。
市财政局: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工作。
(二)建立协同机制。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将建筑垃圾排查整治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台账建立、更新、审核与对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进展,共享跨部门数据(含台账建立、数据共享、联合执法、设施建设、产品推广情况等),组织多部门联合督导与联合执法行动。依托三明市运管服务平台运输管理系统,按职责落实“四本台账”管理:
源头产生单位台账:由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梳理各类项目工地信息并如实填报,市城管局统筹汇总,每月与系统数据校验同步。
运输企业台账、消纳处置台账、资源化利用台账: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协同采集企业资质、车辆信息、运输轨迹等数据并共享执法记录;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协同核验消纳场资质、消纳量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于每月5日前将更新后的“四本台账”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报送至市城管局,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及时。
(三)强化智能监管。各县(市、区)运用信息化手段,在现有数字城管平台的基础上升级改造,完善监管功能模块,整合卫星定位、无人机巡查、AI智能识别、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全链条监管。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收集录入运输时间、路线、地点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城管部门收集录入消纳资质、核准消纳量信息。
(四)拓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利用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微博等平台,宣传整治内容,曝光反面典型案例,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整治氛围。健全举报奖励机制,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提供违法违规线索。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5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