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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

时间:2025年12月15日信息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点击: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国家标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6日。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zengfengzhao@tongji.edu.cn;2)通信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土木大楼A412室;邮政编码:200092。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订了与最新相关规范不协调的内容;2)优化并细化了再生骨料的分级与应用体系;3)补充完善了再生混凝土构件配筋设计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4)补充完善了适用于再生骨料混凝土与再生砂浆的施工及验收要求;5)增加了工程渣土资源化再生利用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6)增加了工程泥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7)合并了废模板再生利用、废砖瓦再生利用和其他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的要求;8)增加了碳排放减量措施的要求。

 

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1  

1.0.1 为促进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废弃物的管理、处理和再生利用。

1.0.3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基本技术要求。

1.0.4 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处理、回收和再生利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2.1.1 工程施工废弃物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工程施工废弃物为工程施工中,因开挖、旧建筑物拆除、建筑施工和建材生产而产生的直接利用价值不高的废混凝土、废竹木、废模板、废砂浆、砖瓦碎块、渣土、泥浆、碎石块、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防水材料、废保温材料和各类玻璃碎块等。

2.1.2 废混凝土 waste concrete

  由建筑物拆除、路面翻修、混凝土生产、工程施工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混凝土废料。

2.1.3 废砂浆 waste mortar

  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粉刷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砂浆废料。

2.1.4 再生利用 recycling

  工程施工废弃物经过回收后,通过环保的方式进行再造,成为可利用的再生资源。

2.1.5 再生粗骨料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由建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2.1.6 再生细骨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由建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2.1.7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 replacement ratio of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再生粗骨料用量占粗骨料总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2.1.8 再生细骨料取代率 replacement ratio of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再生骨料混凝土或再生骨料砂浆中再生细骨料用量占细骨料总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2.1.9 再生骨料混凝土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再生骨料部分或全部代替天然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1.10 再生骨料砂浆 recycled aggregate mortar

  再生细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细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浆。

2.1.11 再生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hollow block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混凝土空心砌块。

2.1.12 再生骨料吸水率 water absorption of recycled aggregate

  再生骨料饱和面干状态时所含水的质量占绝干状态质量的百分数。

2.1.13 净用水量 net water content

  不包括再生粗骨料饱和面干状态时所含水质量的再生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质量。

2.1.14 附加用水量 additional water content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饱和面干状态时所含水的质量。

2.1.15 净水胶比 net water-binder ratio

  净用水质量与胶凝材料质量之比。

2.1.16 工程渣土 excavated soil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工程建设中所产生的弃土。

2.1.17 工程泥浆 engineering mud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或制备使用的泥水混合物。

  注:也包括利用工程废弃渣土加水制作的泥浆。

2.1.18 原位处理模式 in-situ treatment mode

  原位处理模式是指在施工现场对工程泥浆的泥土、砂石和水进行分离和分类处理,以满足现行的工程泥浆外运和排放的相关标准。

2.1.19 泥饼 mud cake

  工程泥浆经沉淀、均化、絮凝、压滤以及脱水固结等多道工序得到的饼状产物。

2.1.20 固化剂 solidifying agent

  为使泥浆固化后形成一定强度的固化土而在工程泥浆中加入的无机胶凝材料。

2.1.21 无侧限抗压强度 unconfined compressive strength

  固化土立方体70.7mm×70.7mm×70.7mm标准试件在无侧限条件下,单位面积抵抗轴向压力的最大值。

2.1.22 流动值 flow value

  流态固化土的流动性能,以高80mm、内径80mm模具内流态固化土在自重作用下扩展的直径。

2.1.23 流态固化土配合比 mixing proportion of fluid solidifized soil

  流态固化土组成材料的质量比例关系。一般表达为每立方米流态固化土拌合物的各材料组成质量。

2.1.24 废模板 waste formwork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损坏、周转次数太多以及完成其使用功能后不能直接再利用的模板。

2.1.25 再生木模板 recycled wood formwork

  由废旧木模板、贴面材料和胶合剂等材料加工而成的模板。

2.1.26 废砖瓦 waste brick and tiles

  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砖瓦废料。

2.1.27 再生骨料砖、砌块 recycled aggregate brick (block)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砖、砌块。

2.2  

2.2.1 材料性能

  fcu,0——再生骨料混凝土试配强度;

  fcu,k——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σ——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

  Ec——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frk——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

2.2.2 作用、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M——弯矩设计值;

  N——轴向压力设计值;

  V——剪力设计值;

  Mu——受弯承载力设计值;

  Nu——轴心受压承载力设计值;

  Vu——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2.2.3 计算系数及其他

  αM——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调整系数;

  αN——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调整系数;

  αV——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调整系数;

  m——固化剂的质量;

  mv——固化剂掺加量;

  ma——外加剂质量;

  v——流态固化土所用标准泥浆的体积;

  αa——外加剂的掺量百分比。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标准和规定。工程施工废弃物处理应满足资源节约和环境环保的要求。

3.0.2 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管理中对废弃物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再生利用原则。

3.0.3 工程施工废弃物应按分类回收,根据废弃物类型、使用环境、暴露条件以及老化程度等进行分选。

3.0.4 工程施工废弃物回收可划分为混凝土及其制品、模板、砂浆、砖瓦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回收工程应遵照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废弃物回收质量的原则。

3.0.5 由工程施工废弃物加工的再生骨料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

3.0.6 施工单位宜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工程施工废弃物。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3.0.7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各方在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中的职责。

3.0.8 设计单位应优化设计,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工程施工废弃物的产生。施工单位应优先选用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产品以及可以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

3.0.9 工程施工废弃物回收应有相应的废弃物处理技术预案、健全的施工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回收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3.0.10 再生粗骨料中金属、塑料、沥青、竹木材、玻璃等杂质含量以及砖瓦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有关规定。

3.0.11 再生细骨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4 废混凝土再生利用

4.1 一般规定

4.1.1 再生骨料混凝土可用于一般普通混凝土的结构工程和混凝土制品。

4.1.2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生粗骨 料》GB/T 25177 和《建设工程用再生细骨料》GB/ T 25176 的有关规定。
4.1.3 再生粗骨料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级,根据用途分为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用符号 C 表示)、路 面基层材料用再生粗骨料(用符号 R 表示)两类。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按性能要 求可分为四个等级:C-I 级、C-Ⅱ级、C-Ⅲ级、C-IV 级。路面基层材料用再生 粗骨料按性能要求可分为三个等级:R-I 级、R-Ⅱ级、R-Ⅲ级。
4.1.4 再生细骨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级,根据用途分为建(构)筑用再生细骨料(用符号 C 表示)、 道路用再生细骨料(用符号 R 表示)两类。建(构)筑用再生细骨料按性能要求 可分为四个等级:C-I 级、C-Ⅱ级、C-Ⅲ级、C-IV 级。道路用再生细骨料按性 能要求可分为三个等级:R-I 级、R-Ⅱ级、R-Ⅲ级。
4.1.5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和道路用再生粗骨料的应用范围可参考表 4.1.5。

表4.1.5-a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应用范围

 

表4.1.5-b 道路用再生粗骨料应用范围

 

注:道路中非承重结构预制混凝土构件和相应等级混凝土配制用再生粗骨料性能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4.1.6 建(构)筑用再生细骨料和道路用再生细骨料的应用范围可参考表4.1.6。

表4.1.6-a 建(构)筑用再生细骨料应用范围

 

表4.1.6-b 道路用再生细骨料应用范围

 

注:道路中非承重结构预制混凝土构件和相应等级混凝土配制用再生细骨料性能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 设工程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再生细骨料不宜用作路面材料。
4.1.7 对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再生骨料,经试验试配合格后,可用于垫层混凝土等非承重结构以及道路基层三渣料中。

4.2 废混凝土回收与破碎加工

4.2.1 废混凝土按回收方式可分为现场分类回收和场外分类回收。
4.2.2 有害杂质含量不足以影响新拌再生骨料混凝土使用性能的废混凝土可回收。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下废混凝土的回收利用:
  1 废混凝土来自于轻骨料混凝土;
  2 废混凝土来自于沿海港口工程、核电站、医院放射间等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混凝土;
  3 废混凝土受硫酸盐腐蚀严重;
  4 废混凝土已受重金属污染;
  5 废混凝土存在碱-骨料反应;
  6 废混凝土中含有大量不易分离的木屑、污泥、沥青等杂质;
  7 废混凝土受氯盐腐蚀严重;
  8 废混凝土已受有机物污染;
  9 废混凝土碳化严重,质地酥松。
4.2.3 再生骨料的破碎加工设备可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
4.2.4 废混凝土破碎前宜分选,再生骨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粉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5 再生粗骨料应由专门的加工单位生产。废混凝土破碎工艺流程包括一次 破碎加工和二次破碎加工。废混凝土中的钢筋宜采用磁铁分离器加以去除。废混 凝土中木屑、泥土、泥块应采用水洗加以去除。
4.2.6 再生粗骨料可采用原位置处理模式,当采用原位置处理模式时,其适用 条件、技术装备、产物利用和管理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用条件:原位置处理适用于现场作业空间充足、废弃混凝土产生量较 大且外运成本较高的工程项目,如大型基坑开挖、市政道路拆除、工业厂房改造 等。
  2 技术装备:原位置处理应采用移动式破碎筛分设备或一体化处理装置, 处理工艺应包括预分选、破碎、筛分、除杂(金属、木屑等)等基本环节,并宜 具备降噪、除尘功能。再生骨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粉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3 产物利用:原位置处理获得的再生骨料宜就地用于本项目的基础垫层、 道路基层、回填材料等非结构工程;若用于结构混凝土,应进行系统检验与配合 比试验,确保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 管理要求:采用原位置处理模式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内容应包括废弃 混凝土来源与质量评估、处理工艺与设备选型、环境保护措施、再生骨料利用方 案、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等。

4.3 再生骨料

4.3.1 再生粗骨料的颗粒级配、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 生粗骨料》GB/T 25177 的有关规定。
4.3.2 再生细骨料的颗粒级配、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 生细骨料》GB/T 25176 的有关规定。
4.3.3 再生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砌块、墙板、 地砖等混凝土制品。再生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4.3.4 再生骨料检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 方法标准》JGJ 52 的有关规定执行。
4.3.5 再生骨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验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合 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与批量编号;
  2 生产厂名;
  3 编号及日期;
  4 供货数量;
  5 性能检验结果;
  6 检验人员与检验单位签字盖章。
4.3.6 再生骨料宜按类别、规格及日产量确定检验批次:
  1 日产量超过5000t,每2000t为一批,不足2000t也计为一批;
  2 日产量超过2000t,但不足5000t,每1000t为一批,不足1000t也计为一批;
  3 日产量2000t及2000t以下,每600t为一批,不足600t也计为一 批;
  4 对于工程施工废弃物来源相同,日产量不足600t的,以连续生产不超过3天且不大于600t为一检验批。
4.3.7 再生骨料的运输和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类别、不同粒径的再生骨料应分别运输和堆放;
  2 再生骨料和天然骨料不应混合;
  3 再生骨料的运输与堆放应防止混入泥土和其他可能改变其品质的杂质;
  4 再生骨料的生产部门应做好废混凝土相关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工作,主要应包括拆除结构的用途、服役时间和原始混凝土强度等级等。

4.4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4.4.1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各种水泥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为控制生产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水泥的质量,在使用前应复检其质量指标。
4.4.2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再生粗骨料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的有关规定。
4.4.3 基于性能的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工作性能要求;
  2 应满足强度要求;
  3 应满足耐久性能要求;
  4 宜满足经济性要求。
4.4.4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天然骨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有关规定。
4.4.5 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和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有关规定,不应使用海水拌制再生骨料钢筋混凝土。
4.4.6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宜掺加粉煤灰、矿渣粉、硅粉等矿物掺合料,其质量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4.7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的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外加剂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场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检,复 检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的有关规 定,复检合格后再使用。
4.4.8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混凝土宜采用绝对体积法进行配合比计算。在不使用引气型外 加剂时,含气量可取1%。
  2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用水量可分为净用水量和附加用水量两部分。再生粗骨料预湿处理时可不计附加用水量,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用水量应按净用水量确定。
  3 净用水量宜根据坍落度和粗骨料最大粒径,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普 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有关规定取值。
  4 附加用水量应根据再生粗骨料吸水率加以确定。
  5 水泥强度等级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要求选用。
  6 砂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有关规定取值,并应在此基础上把砂率取值增大1%~5%,其中再生粗骨料取代率30%时增大1%,再生粗骨料取代率100%时增大5%,中间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4.4.9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计算试配强度,并求出相应的净水胶比;水胶比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有关规定执行。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试 配强度应按下式确定:

 

  2 选取每m3混凝土的净用水量,并由用水量及水胶比计算出每m3混凝土 的水泥用量和矿物掺合料用量。
  3 选取砂率,按绝对体积法计算粗骨料和细骨料的用量。
  4 根据再生粗骨料的用量及其吸水率计算出附加水用量。
  5 根据水泥用量和水的总用量以及粗细骨料用量得出试配用的计算配合比。
  6 进行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与调整。
4.4.10 对于不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仅掺C-I级再生粗骨料或C-Ⅱ级、C-Ⅲ级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小于30%时,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规定取值;当C-Ⅱ级、C-Ⅲ级的再生粗骨料的取代率大于30%时,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根据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施工单位具有近期的同一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可按公式4.4.10计算。强度等级为C20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当强度标准差计算值不小于3.0MPa 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计算值小于3.0MPa时,强度标准差取3.0MPa;强度等级大于C20且不大于C40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当强度标准差计算值不小于4.0MPa 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计算值小于4.0MPa 时,强度标准差取4.0MPa。

 

  2 当施工单位无统计资料计算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时,其值可按表4.4.10选取。

表4.4.10 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推荐值

 

注:当再生粗骨料的来源很复杂或来源不清楚,或者再生粗骨料取代率较大时,应适当增大强度标准差。
4.4.11 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根据相同再生骨料掺量和同强度等级的同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本标准表4.4.10中对应值时,应按本标准表4.4.10的规定取值;当无统计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宜按本标准表4.4.10的规定取值。
4.4.12 配合比的调整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3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应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再生骨 料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确定。
  1 当缺乏技术资料时,C-II级、C-III级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宜为:多层建筑按照30%~50%,低层建筑按照50%~100%;但C-I级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可不受限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应根据性能试验确定。
  2 当掺用C-Ⅲ级再生粗骨料时,再生细骨料仅允许采用C-Ⅰ级或C-Ⅱ级,且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规定。
  3 C-III级再生粗骨料不应与C-III级再生细骨料同时使用;当C-III级再生粗骨料取代率≥30%时,再生细骨料总取代率不宜超过15%;当C-III级再生粗骨料取代率≥50%时,不宜掺入再生细骨料。
  4 在C25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中使用C-III级再生粗骨料时,可全部采用C-III级粗骨料而不掺再生细骨料。

4.5 再生骨料混凝土基本性能

4.5.1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强度尺寸效应换算系数及强 度检验评定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有关 规定。
4.5.2 C-Ⅱ级再生粗骨料配制的混凝土,按抗压强度可分为C20、C25、C30、C35、C40五个等级;C-Ⅲ级再生粗骨料配制的混凝土,按抗压强度可分为C20、C25两个等级,C-IV级再生粗骨料不能用于配制结构混凝土。当设计更高强度等级再生混凝土时,应通过试验对其结果做出可行性评定。各类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合理使用范围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表4.5.2 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合理使用范围

 

4.5.3 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设计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0取值。当使用C-Ⅱ和C-Ⅲ级再生粗骨料或掺入再生细骨料时,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等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方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有关规定。
4.5.4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 应按下式计算:

 

4.5.5 再生粗骨料混凝土的弹性模量E0应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按表4.5.5取值。

表4.5.5 再生粗骨料混凝土弹性模量(GPa)

 

4.5.6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弯拉弹性模量Ec应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条件时,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弯拉弹性模量可参考本标准表4.5.5的弹性模量值,或按式4.5.6估算:
注:此公式源于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中普通混凝土的统计公式,用于 再生混凝土时宜作为初步估算,重要工程应通过试验确定。
4.5.7 再生骨料用于路面基层时,应测定抗压回弹模量Er。当再生骨料(粗骨料或混合骨料)与固化类材料(水泥、石灰、粉煤灰等)结合形成稳定类基层材料时,其抗压回弹模量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3441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4.5.8 再生粗骨料混凝土的导热系数和比热容应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按表4.5.8取值。

表4.5.8 再生粗骨料混凝土的导热系数和比热容

 

4.5.9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的有关规定。当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时,宜符合表4.5.9的规定。

表4.5.9 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基本要求

 

注:1 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水胶比及最低强度等级可适当放松;
  2 有可靠工程经验时,一类和二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
4.5.10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氯离子、三氧化硫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细骨料性能应符合《建设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规定,且用于结构混凝土时,再生细骨料等级不应低于C-II级;
  2 氯离子含量(以氯离子质量计)不应大于0.06%;
  3 硫酸盐含量(以 SO3质量计)按等级限值控制:I级≤1.5%,II级≤2.0%。
4.5.11 钢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11的规定。对于掺用C-Ⅱ级、C-Ⅲ级再生粗骨料的混凝土构件,其受力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应在本表规定值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5mm。此增加量应在结构设计文件中明确说明,并通过调整配筋等方式在设计阶段予以保证,不应仅在施工措施中考虑。

表4.5.11 钢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注:1.本表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再生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JGJ/T 443取值。
  2.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25时,表中保护层厚度数值应增加5mm。
  3.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中数值的1.4倍。
  4.采用C-Ⅰ级再生粗骨料配制的再生混凝土构件,其保护层厚度要求可按普通混凝土构件执行,即无需额外增加。
4.5.12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渗透性能应满足工程设计抗渗等级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5.13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收缩值可在普通混凝土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当只掺入再生粗骨料时修正系数取1.0~1.5。其中,对I级再生粗骨料可取1.0;对Ⅱ级、Ⅲ级再生粗骨料,当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30%时可取1.0,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100%时可取1.5,中间可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4.5.14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徐变系数应通过试验确定,当缺乏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宜按普通混凝土的规定取值。
4.5.15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温度线膨胀系数应通过试验确定,当缺乏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宜按普通混凝土的规定取值。
4.5.16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剪切变形模量可按相应弹性模量值的0.40倍取值。再生骨料混凝土泊松比可取0.20。

4.6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设计

4.6.1 再生混凝土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和《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
4.6.2 再生混凝土构件设计时应明确再生骨料等级、取代率及来源,并依据本标准第4.5节确定材料性能参数。当采用C-II级或C-III级再生粗骨料时,结构重要性系数γ应提高一级。C-IV级再生粗骨料不能用于配制结构混凝土。
4.6.3 再生混凝土构件的相关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 准》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的有关规定。
4.6.4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为再生粗骨料。
  2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应包括再生骨料混凝土梁、板、柱剪力墙。
  3 再生骨料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 受力钢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按本标准表4.5.9的规定取值,且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的直径。板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5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的有关规定。
  6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规定的最小配筋率。
4.6.5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4.6.6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正截面轴心受压承载力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4.6.7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4.6.8 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偏心受压,轴心受拉,偏心受拉、受扭,局部受压、受冲切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
4.6.9 再生骨料混凝土抗裂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6.10 再生骨料混凝土裂缝宽度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6.11 再生骨料混凝土受弯构件的挠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的有关规定验算,当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在30%以上时,考虑挠度放大系数1.2。

4.7 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

4.7.1 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可分为MU5、MU7.5、MU10、MU15、MU20五个等级。再生骨料类别宜根据砌块强度等级按下列原则选用:
  1 MU15、MU20宜采用C-Ⅰ级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
  2 MU7.5、MU10宜采用C-Ⅱ类或以上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
  3 MU5及非承重砌块可采用C-Ⅲ级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
  4 C-IV级再生粗骨料仅限用于强度等级为MU5及以下的非承重砌块(如隔墙砌块、填充砌块),且需确保砌块满足相应强度与耐久性要求;
  5 C-IV级再生细骨料不得用于结构砌块。
4.7.2 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所用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建设工程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2 再生骨料不宜低于表4.7.2-1和表4.7.2-2规定的要求,其中C-IV级骨料仅限用于指定的非结构或非承重砌块应用;

表4.7.2-1 再生粗骨料性能指标

 

表4.7.2-2 再生细骨料性能指标

 

  3 当采用石屑作为细骨料时,小于0.15mm的细石粉含量不应大于20%;
  4 再生骨料砌块所用其他原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5 C-IV级再生粗骨料仅用于非承重砌块;
  6 C-IV级再生细骨料不得用于结构砌块。
4.7.3 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设计、施工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的有关规定执行。
4.7.4 再生骨料空心砌块按孔的排数可分为单排孔、双排孔、多排孔三类;再生骨料砌块的主规格尺寸为390mm×190mm×190mm,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方协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GB 8239的相关规定。
4.7.5 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 型砌块》GB 8239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相关规定。
4.7.6 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各项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 4111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执行。
4.7.7 型式检验应包括放射性、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抗压强度、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抗冻性;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尺寸偏 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4.7.8 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组批规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相关规定。
4.7.9 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检验的抽样及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执行。

4.8 再生砂浆性能及配合比设计

4.8.1 再生细骨料可配制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其中,再生骨料地面砂浆宜用于找平层,不宜用于面层。
4.8.2 再生骨料砂浆所用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其他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有关规定。
4.8.3 C-I级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C-Ⅱ级再生细骨 料可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5的砂浆,C-Ⅲ级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0的砂浆,C-IV级再生细骨料仅可用于非承重砌块砂浆、抹灰砂浆找平层(非面层)以及掺入道路基层材料中,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砌筑砂浆或面层砂浆。
4.8.4 再生骨料砂浆用于砌体结构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
4.8.5 采用再生骨料的预拌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有关规定。
4.8.6 现场拌制的再生骨料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4.8.6的规定。

表4.8.6 现场拌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要求

 

注:有抗冻性要求时,应进行抗冻性试验。冻融循环次数按夏热冬暖地区15次、夏热冬冷地区25次、寒冷地区35次、严寒地区50次确定。
4.8.7 再生骨料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有关规定。
4.8.8 再生骨料砂浆的配制应满足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4.8.9 再生骨料砂浆用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择。配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再生骨料砂浆时,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水泥。
4.8.10 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求得基准砂浆配合比。
  2 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砂浆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当无技术资料作为依据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宜大于50%。
  3 以基准砂浆配合比中的砂体积为基础,采用等体积取代方式计算再生细骨料用量。
  4 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
  5 通过试配和调整,选择符合性能要求且经济性好的配合比作为最终配合比。

4.9 再生骨料混凝土与再生砂浆施工及验收

4.9.1 再生骨料混凝土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搅拌工艺控制:
  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时间≥60s(比普通混凝土延长20s~30s);
  再生细骨料使用前需检测含水率并根据吸水率调整配合比用水量;
  再生粗骨料(吸水率>5%)必须进行预湿处理。

  2 运输与浇筑:
  运输时间: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宜符合表4.9.1的规定,且应尽可能缩短。严禁中途加水。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当坍落度损失较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在罐车内加入适量减水剂进行二次搅拌,并应确保搅拌均匀。

表4.9.1 再生骨料混凝土运输时间要求

 

注:此表参考普通混凝土要求,若再生骨料混凝土有更严格的试验数据,应以试验数据为准。
  浇筑要求:分层浇筑厚度≤300mm,振捣至表面泛浆无气泡;建筑结构梁柱节点、桥梁承台等关键部位应加强振捣密实。
  3 养护管理:
  终凝后立即覆盖保湿养护≥14d(掺C-III级再生粗骨料时≥21d);
  冬季施工环境温度≥5℃,采取保温养护方法。
  4 环保控制:
  破碎筛分设备设置隔声罩,噪声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
  骨料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达标(SS≤70mg/L)方可排放。
4.9.2 再生混凝土用于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适用范围:
  面层:二级及以下公路、城市支路可采用再生粗骨料混凝土。当采用C-I级再生粗骨料且其压碎值≤20%时,取代率不宜大于50%;当采用C-II级再生粗骨料时,取代率不宜大于30%。
  二级及以下公路、城市支路(再生粗骨料取代率≤30%)。
  基层/垫层:各等级道路可采用再生粗骨料稳定类材料或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应根据再生骨料等级和混合料性能要求确定,采用C-I级、C-II级再生粗骨料时,取代率可提高至70%,但必须确保混合料的7d无侧限抗压强度、抗压回弹模量等关键指标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 细则》JTG/T F20的要求。
  2 再生混凝土用于道路工程时材料性能应符合表4.9.2的规定。

表4.9.2 再生混凝土道路用材料性能要求

 

注:用于高等级公路基层时,宜采用C-I级或C-II级再生粗骨料,其压碎值应不大于25%。再生骨料的具体分级及技术要求应满足本标准第4.1.3条、第4.1.4条及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建设工程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相关规定。
  3 再生骨料混凝土道路的验收应符合每500m³留置3组试件,28d强度偏差≤±15%;面层平整度应小于等于3mm/2m,基层平整度应小于等于5mm/2m。
  4 再生骨料混凝土道路的施工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 F30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再生骨料混凝土道路的质量检验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J 059的有关规定执行。
4.9.3 再生混凝土用于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再生混凝土用于建筑结构时,其再生粗骨料等级、取代率及混凝土强度等级限制应符合表4.9.3的规定。

表4.9.3 再生混凝土在建筑结构中的应用要求

 

注:C-IV级再生粗骨料不能用于结构构件中。
  2 关键控制点
  保护层厚度:按设计值增加5mm(最小梁柱保护层≥30mm);
  裂缝控制:掺C-III级再生粗骨料时加设Φ4@150温度钢筋网片。
  3 再生骨料混凝土建筑结构的施工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再生骨料混凝土建筑结构的质量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4.9.4 再生混凝土用于桥梁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再生混凝土在桥梁工程中的应用部位、再生粗骨料等级、最大取代率及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表4.9.4-a的要求。

表4.9.4-a 再生混凝土在建筑结构中的应用要求

 

注:预应力结构、伸缩缝混凝土、水下桩基等部位严禁使用再生骨料混凝土。
  2 用于桥梁工程的再生混凝土,其材料性能除应符合本标准4.1节的规定外,还应满足表4.9.4-b的要求。

表4.9.4-b 桥梁工程用再生混凝土材料技术要求

 

  3 桥梁工程用再生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宜采用试验计算法。在同等强度要求下,其水胶比宜较普通混凝土降低0.05;当掺加硅烷浸渍剂,其渗透深度不应小于3mm。
  4 再生骨料混凝土桥梁的施工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再生骨料混凝土桥梁的质量检验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的有关规定执行。
4.9.5 再生砂浆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再生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4.9.5的规定。

表4.9.5 再生砂浆性能要求

 

  2 特殊应用
  当用于自流平砂浆时,可采用C-I级再生细骨料完全替代天然细骨料,并宜掺加减缩剂,其掺量宜为胶凝材料质量的0.8%。
  当用于3D打印砂浆时,再生细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18mm,并应 添加触变剂,其掺量宜为胶凝材料质量的0.3%。
  3 预拌砂浆的应用要求
  干混砂浆所用再生骨料应预先干燥,其含水率不应大于0.5%,并应防止结块;加水搅拌时间应较同品种普通干混砂浆延长20s~30s;
  湿拌砂浆搅拌完成至现场使用完毕的时间不宜超过3h;在高温环境条件下,该时限宜缩短至2h。为保障施工性,宜掺加缓凝剂,其4h内的稠度损失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有关规定。
  5 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和再生骨料地面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有关规定。

5 工程渣土资源化再生利用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渣土在资源化再生利用前应排除含有害物质、污染严重或腐蚀严重的部分,在收运、处理全过程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等。
5.1.2 工程渣土应从源头与其他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处置。
5.1.3 工程渣土在运输、堆放、处理、资源化再生利用等全过程中应采取防遗撒、防扬尘、降噪等环境保护相关措施。
5.1.4 工程渣土资源化再生利用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渣土的含水率、颗粒级配、界限含水率、承载比、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率、有机质含量等属性进行分析。
5.1.5 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再生利用路径应根据其资源属性和工程实际需求确定,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环保低碳、便于利用”的原则,具体包括回填利用、种植土利用和再生建材等,宜根据如下规定选取:
  1 表层剥离产生的地表土宜进行种植土利用。
  2 有机质含量小于50g/kg的工程渣土可进行回填利用,当含水率小于40%时,宜制备回填土和碾压型固化土。
  3 有机质含量小于20g/kg且含水率低于40%的工程渣土宜制备免烧建材,有机质含量低于100g/kg且含水率低于40%的工程渣土可制备烧结建材。
5.1.6 工程渣土应根据土的类型和特征,结合利用途径进行综合分类,并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工程渣土分类、特征与利用途径

 

5.2 收集与存放

5.2.1 工程渣土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渣土陆上运输宜采用密闭式厢式货车,水上运输宜采用集装箱。散装运输车应施加有效遮盖并在表面撒水降尘,避免裸漏、散落和扬尘污染。
  2 工程渣土运输车厢盖和集装箱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动作应平稳灵活,车厢与集装箱底部宜采取防渗措施。
  3 工程渣土运输工具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厢、集装箱、车辆底盘、车轮、船舶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
  4 工程渣土装载高度最高点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150mm以上,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5 工程渣土收集时,表层耕植土不应和其他土类混合,可再利用的黏土、粉土、砂土、卵(砾)石及岩石等宜分类收集。
5.2.2 工程渣土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渣土的存放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存放标识牌。
   2)应高于周围场地不小于150mm,并应设置排水措施。
   3)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的稳定性验算。
   4)应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材料制作围挡设施,或封闭建造,并采取防泄漏、防飞扬、消防应急安全方案等措施。
  2 工程渣土的存放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且不宜高于3m;当超过3m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的稳定性验算。

5.3 回填利用

5.3.1 回填利用再生材料分为回填土和碾压型固化土。
5.3.2 碾压型固化土所用土壤固化剂或土壤固化外加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软土固化剂》CJ/T 526和《土壤固化外加剂》CJ/T 486的有关规定,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壤固化剂应用技术标准》CJJ/T 286的有关规定。
5.3.3 回填土和碾压型固化土在回填利用前应完成试验段铺筑,确定施工工艺和主要控制参数。
5.3.4 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堤防工程和其它回填工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填筑时,性能指标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道路路基回填材料的性能要求

 

  2 回填土用于堤防工程堤身填筑时,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黏粒含量为10%~35%、塑性指数为7~20的粉土、黏性土,且不得含植物根茎、砖瓦碎石、生活垃圾等杂质。
   2)回填土的含水率与其最佳含水率允许偏差应为±3%。
   3)铺盖、心墙、斜墙等防渗体宜选用防渗性能好的回填土。
  3 用于低洼地块填高、场地整平和地形营造等工程的回填土,最终回填利用时粒径应小于300mm,含水率应小于40%。
  4 回填土用于堆山造景等工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3.5 碾压型固化土用于道路工程、堤防工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道路路基时,其性能要求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2 用于道路下基层时,其性能要求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道路下基层回填材料的性能要求

 

  3 用于堤防工程填筑时,其性能要求应符合5.3.4条第2款规定。
5.3.6 回填土、碾压型固化土用于道路工程时宜以不超过10000m3或1d生产 量为一个批次,并按表5.3.6进行出厂检验。

表5.3.6 道路工程用回填材料出厂检验项目

 

5.3.7 回填土、碾压型固化土的质量控制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的有关规定;堤防工程的质量控制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4的有关规定。

5.4 种植土利用

5.4.1 种植土利用再生材料应分为园林绿化用土和造林用土。
5.4.2 园林绿化用土和造林用土应具备常规土壤的外观,有疏松度和常规土色,不应有混凝土块、砖块、石块、玻璃、塑料、生活垃圾等明显可视土壤侵入体,无明显异味、无染色。
5.4.3 用于栽植对土壤病虫害敏感植物的园林绿化用土、造林用土宜先进行消毒处理后再使用。
5.4.4 园林绿化用土进行利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林绿化用土施工前场地清理应将现场内的工程废料、杂草等及其它有害污染物清除干净;有各种管线的区域、建(构)筑物周边的用地,应在其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进行;场地标高及清理程度应符合设计和排水要求;对软泥和不透水层应进行处理。
  2 工程渣土制备园林绿化用土用于园林绿化有效土层时,土壤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的有关规定;土壤有效土层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的有关规定。
5.4.5 造林用土在利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渣土制备造林用土用于造林有效土层时,其相关指标应符合表5.4.5中的技术要求。

表5.4.5 造林用土技术要求

 

注:土壤侵入体指土壤中不是由成土过程所产生的特殊物质。
  2 造林用土作为有效土层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造林有效土层时,土层厚度应大于1.5m;
   2)有效土层堆高高度应符合工程施工安全的要求,并应有利于水土保持,最大高差不应超过6m,最大坡度不应超过25度;
   3)有效土层中所含粒径≥20mm的石砾不得超过10%,粒径2mm~20mm的石砾不得超过20%。
  3 应结合立地条件、树种选择和造林模式等情况,开展表层土整理,造林用土表层应平整、疏松,不得有明显低洼和积水处。
5.4.6 园林绿化用土进行利用的质量控制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的有关规定;造林用土进行利用的质量控制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的有关规定。

5.5 再生建材

5.5.1 再生建材分为免烧建材和烧结建材。
5.5.2 工程渣土制备的再生建材出厂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资料,在满足性能指标前提下,宜优先使用免烧建材,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和性能指标抽样检验。
5.5.3 再生建材的堆放场地应平整、有防雨、防潮湿和排水设施,并应按材料类型、规格和等级分别堆放,堆垛上应有标识。
5.5.4 再生建材用于砌体工程和铺筑工程时,所用砂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5.5 工程渣土制备免烧建材分为免烧砌墙砖、免烧路面砖和免烧集料。
5.5.6 免烧砌墙砖可用于建(构)筑物非承重墙体等砌体工程;免烧路面砖可用于人行道、广场和停车场等铺筑工程;免烧砌墙砖和免烧路面砖的规格和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程渣土免烧再生制品》JG/T 575的有关规定。
5.5.7 免烧集料按堆积密度可分为轻集料和非轻集料,免烧轻集料和非轻集料用于道路工程和建筑工程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5.8 工程渣土制备烧结建材可分为烧结砖、烧结砌块和烧结陶粒。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砖用于建(构)筑物非承重墙体等砌体工程,或用于砌体结构建设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5.9 烧结陶粒按堆积密度可分为轻集料和非轻集料,烧结轻集料用于道路工程和建筑工程时及非轻集料可用于道路工程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 工程泥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泥浆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工程泥浆的来源、种类及性质将其分为原位处理模式和集中式工厂化处理模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泥浆经脱水、固化处理后形成的再生填料,可在填料需求的工程现场就地利用进行利用;
  2 无法原位处理时,工程泥浆可运输至集中式工厂化进行处理后,产出的再生产品,可应用到建材原材料、种植土、非烧结砖等相关工程领域中。
6.1.2 工程泥浆应遵循原位处理优先的原则。
6.1.3 工程泥浆固化再生处理制备成流态固化土时,应先制备标准泥浆,泥浆密度不宜低于1.35g/cm3
6.1.4 工程泥浆应满足环保要求。污染成分超标的工程泥浆不应作为流态固化 土的标准泥浆。
6.1.5 应充分利用泥水盾构泥浆、桩基泥浆、地连墙泥浆等工程泥浆制备标准 泥浆。若采用工程废弃渣土制作标准泥浆,优先选用现场开挖土、工程弃土、建筑垃圾再生料,有机质含量不应大于5%,其颗粒最大粒径宜与搅拌和泵送设备相匹配,且不得大于40mm。

6.2 工程泥浆脱水再生处理

6.2.1 不同来源的工程泥浆宜分类处理。处理前应分析泥浆的成分、含水率、失水率、酸碱度等指标。
6.2.2 工程泥浆脱水处理时,可根据泥浆的浓度、成分,添加适量的絮凝剂等化学药剂作为脱水助剂。
6.2.3 工程泥浆脱水再生处理应根据工程现场条件、泥浆的类别,选取高效环保的泥浆处理设备。
6.2.4 工程泥浆经处理后直接或改良后用作绿化土或种植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色种植土壤》CJ/T 340的有关规定。
6.2.5 工程泥浆经脱水处理后,经检验合格后的泥饼可用作普通园林绿化机造景填土、场地覆盖或制备成再生产品等资源化利用。
6.2.6 工程泥浆脱水后的清液经处理后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系统,污水纳网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有关规定。
6.2.7 泥饼可经过机械破碎等措施产生的原料泥可作为工程渣土进行处理,具体利用方式可参照本标准第5章的相关规定。
6.2.8 经脱水处理后的泥饼中污染物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中有关规定。

6.3 工程泥浆固化再生处理

6.3.1 经固化处理后的土壤放射性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中的有关规定;污染物指标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土壤 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中的有关规定。
6.3.2 固化剂的性能及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壤固化外加剂》CJ/T 486和《软土固化剂》CJ/T 526中有关规定。
6.3.3 直接在工程泥浆中加入高吸水类固化剂使其制备成可外运的类素土状工程渣土时,其资源化利用方式可参照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
6.3.4 工程泥浆固化再生处理制备成流态固化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若泥浆重度不达标,可向工程泥浆中添加建筑装修垃圾中的细骨料和砖 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的有关规 定。 2 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有关规定。 3 流态固化土应用于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时,抗冻性指标及试验方法应按 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3441 的有关规定 执行。 4 流态固化土配合比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流动值、28d 无侧限抗压强度及 经济性确定固化剂品种及掺入比。 · 36 · 5 流态固化土原材料的用量包括试验所需标准泥浆的体积、拌和水用量、 固化剂的质量及外加剂质量。 6 固化剂质量根据选定的固化剂掺入比基准值应按式 6.3.4-1 计算: v m m v  (6.3.4-1) 式中:mv——固化剂掺加量(kg/m3); m——固化剂的质量(kg); v——流态固化土所用标准泥浆的体积(m3); 7 外加剂的质量应按式 6.3.4-2 计算: m a a m v (6.3.4-2) 式中:ma——外加剂质量(kg); mv——固化剂掺加量(kg/m3); αa——外加剂的掺量百分比,可根据外加剂的性能经试验确定。 8 根据计算所得固化剂质量、外加剂质量,确定流态固化土的计算配合比。 9 流态固化土施工应采用分层浇筑的方式,下层流态固化土初凝后方可进 行上层浇筑施工。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 统一规范》GB 50870 中有关规定。 10 流态固化土的检验项目应包括表 6.3.4 的所有项目。 表 6.3.4 流态固化土的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 分类 检验项目 材料 主控项目 固化剂 一般项目 标准泥浆、外加剂、拌合水 施工 主控项目 资料检查和试块抗压强度 一般项目 拌合物湿密度、流动值 11 工程泥浆固化再生处理制备的流态固化土可应用于结构顶板和侧墙外 回填、隧道竖井回填、管沟肥槽回填、地下空洞填充、挡土墙背、桥梁台背、涵 背、道路路基、路床及以下、河道护岸及护底、支护桩、狭小空间和机具施作困 难等部位。 · 37 · 7 其他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 7.1 废模板及其他废木质材料再生利用 7.1.1 废模板按材料不同,可分为废木模板、废竹模板、废塑料模板、废钢模 板、废铝合金模板、废复合模板。 7.1.2 废模板可作为再生模板的原料直接回收利用,或经修复、加工处理后生 成再生模板。 7.1.3 废木模板、废竹模板、废塑料模板等可加工成木塑复合材料、水泥人造 板、石膏人造板的原料。 7.1.4 废钢模板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钢模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可直接回收利用;对无法直接回 收利用的,可回炉重新冶炼。 2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形扭曲的钢模板,经过修复、整形后可重复使用。 7.1.5 废塑料模板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模板应分类回收,并按种类单独划分贮存 场地,同时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 塑料模板施工使用报废后可全部回收,经处理后可制成再生塑料模板或 其他产品。 7.1.6 其他废木质材料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木质材料包含木质包装物、木脚手架、木 竹脚手架等废弃物,应分类回收并按类别、规格规范存放,同时落实防火、防水、 防霉烂等安全防护措施,以便后续进行再生利用。 2 以不污染资源为原则,对尚未明显破坏的废木质材料可直接再利用;对 破损严重的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3 回收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就近、合理地设置废木质材料回收站,集中收集 废木质材料,并与区域环卫部门联动规划实施。 4 废木质材料的再生利用应按照复用、素材利用、原料利用、能源利用、 特殊利用的顺序进行。对废木质材料再生利用前应分离其所附着的金属、玻璃、 · 38 · 塑料等物质。对于经过防腐处理的废木质材料,其防腐剂毒性及含量应按国家有 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5 其他废木质材料中尺寸较大的原木、方木、板材等,回收后可作为生产 细木工板的原料。废木楞、废木方经过接长修复后可循环使用。 7.1.7 废包装材料和废包装箱等废弃物通过粉碎、磁选、水洗和气流分选等工 序去除铁钉、石块等杂物后,可进行刨片等加工并作为再生刨花板的部分生产原 料;再生刨花板的制备工艺与普通刨花板相似;利用废木材制成的刨花宜作为芯 层材料使用。 7.1.8 生产定向刨花板用的废木材应切成长 20mm~40mm,宽 5mm~15mm,厚 1mm~5mm 的碎片,然后涂上粘结剂,再进行蒸汽热压。 7.1.9 再生模板可应用于工程建设,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模板 用胶合板》GB/T 17656 的有关规定。 7.2 废砖瓦再生利用 7.2.1 废砖瓦用作基础回填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砖瓦破碎后应进行筛分,按所需土石方级配要求混合均匀。废砖瓦可 用作工程回填材料。 2 废砖瓦可用作桩基填料,加固软土地基,碎砖瓦粒径不应大于 120mm。 7.2.2 废砖瓦经破碎成再生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 8mm)后,可用于生产 再生骨料砖。 7.2.3 再生骨料砖、再生骨料砌块的基本生产工艺可按下列步骤进行,包括废 砖瓦原料分拣、破碎机破碎、计量配料、搅拌机搅拌、振压成型、自然或蒸汽养 护、检验合格出厂。 7.2.4 再生骨料砖的生产与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再生骨料砖的原料处理时,废砖破碎不得过细;计量配料时,宜采 用体积计量法;搅拌宜采用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以保证物料混合均匀。 2 再生骨料砖包括多孔砖和实心砖,按抗压强度可分为 MU7.5、MU10 和 MU15 三个等级。 · 39 · 3 再生骨料实心砖主规格尺寸为 240mm×115mm×53mm;再生骨料多孔 砖主规格尺寸为 240mm×115mm×90mm。再生骨料砖其他规格由供需双方协商 确定。 4 再生骨料砖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承重混凝土多孔砖》GB 25779、《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 24492 和《混凝土实心砖》GB/T 2144 的有关规定。 5 再生骨料砖应先行检验,合格后按强度等级、质量等级分别堆放,并编 号加以标明;堆放成品的库房或场地应保持干燥、通风、平整。 6 再生骨料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抗压强度、吸水率、干燥收缩 率、相对含水率、抗冻性、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 体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 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再生骨料砖的型式检验应包含放射性及本标准第 7.2.4 条第 6 款规定 的所有项目;再生骨料砖的出厂检验应包含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7.2.5 再生骨料砖的组批规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40 的有关规定。 7.2.6 再生骨料砖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砖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 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2 再生骨料砖进场时,应对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进行检验。 3 再生骨料砖进场的检验组批规则应按本标准第 7.2.5 条实行。 4 再生骨料砖检验的抽样及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 程》JGJ/T 240 的规定执行。 7.2.7 再生骨料砖砌体工程施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和《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 的有关规定执行。 7.2.8 再生骨料砖砌体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的有关规 定执行。 · 40 · 7.2.9 废砖瓦经破碎成再生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 10mm)后,可用于生 产再生骨料砌块。 7.2.10 再生骨料砌块的生产与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砌块按抗压强度可分为 MU5、MU7.5、MU10 和 MU15 四个等 级。 2 再生骨料砌块的主规格尺寸为 390mm×190mm×190mm,其他规格尺寸 可由供需方协商。 3 再生骨料砌块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 GB 8239 的有关规定。 4 再生骨料砌块各项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砌块和砖 试验方法》GB/T 4111 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再生骨料砌块的型式检验应包括放射性、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抗 压强度、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抗冻性;出厂检验项 目应包括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6 再生骨料砌块检验的抽样及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 规程》JGJ/T 240 的有关规定执行。 7.2.11 再生骨料砌块的组批规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 程》JGJ/T 240 的有关规定。 7.2.12 再生骨料砌块砌体设计、施工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 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 的有关规定执 行。 7.2.13 废砖瓦用于泥结碎砖路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砖瓦作为泥结碎砖路面骨料时,粒径应控制在 40mm~60mm。 2 泥结碎砖层所用粘土,应具有较高的粘性,塑性指数宜在 12~15 之间。 3 粘土内不得含腐殖质或其他杂质。 4 粘土用量不宜超过混合料总重的 15%~18%。 5 土体固结剂固结废砖瓦可应用于道路路基和路面基层。 · 41 · 6 废砖瓦建设泥结碎砖路面的建设与验收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例如,用 于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 计规范》JTG/T3311 的有关规定,用于城镇道路工程建设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有关规定。 7.2.14 废瓷砖、废面砖用于耐磨防滑原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瓷砖、废面砖宜通过破碎、粉磨、筛分等标准 工艺再生利用。 2 废瓷砖、废面砖颗粒可作为瓷质地砖的耐磨防滑原料。 3 利用废瓷砖、废面砖生产瓷质地砖的性能测试及验收标准可按现行国家 标准《陶瓷砖测试标准》GB/T 4100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废加气块再生利用 7.3.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加气块宜通过破碎、粉磨、筛分等标准工艺后 再生利用。 7.3.2 废加气块粉末可作为复合隔热保温产品的原料。 7.3.3 对废加气块的回收处理处理过程应进行污染防控,确保满足相关的环境 标准。 7.3.4 以废加气块为原材料所得的复合隔热保温产品的性能要求与验收过程 可按现行行业标准《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 和《外墙外保 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等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7.4 废玻璃再生利用 7.4.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玻璃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废玻璃分类及代码》 GB/T 36577 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回收,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废玻璃回收技 术规范》GB/T 39196 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拣、运输和贮存。 7.4.2 按相关要求回收的废玻璃经分类检选和加工处理后,可作为玻璃及玻璃 制品生产的原料。生产所得的建筑玻璃与平板玻璃的性能要求与验收过程可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 · 42 · 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GB/T 2680 和《平板玻璃》GB 11614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7.5 金属类垃圾再生利用 7.5.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类垃圾是指废弃钢筋、型钢、钢管、角钢等 钢铁制品及其他废弃金属。 7.5.2 废弃钢铁制品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弃钢筋、型钢、钢管、角钢等金属类垃圾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再生钢 铁原料》GB/T 39733 规定的分类、分拣及加工流程进行资源化处理,而后作 为再生钢铁原料直接入炉使用。 2 被作为再生钢铁原料再生利用的废金属类垃圾表观应保持清洁,无夹杂 物,无严重锈蚀,无密闭容器,不含爆炸性物品,同时其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得超 过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5.3 废弃电线电缆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电线电缆宜按表 7.5.3 进行分类回收,而后 运输至邻近的废弃电线电缆光缆处理工业园区进行资源再生利用。 表 7.5.3 废弃电线电缆分类 分类方式 种类 金属含量 按金属含量分类 低含量电线电缆 w≤30% 中含量电线电缆 30%50mm 的土壤侵入 体分别置于两个量筒中。 3 用量筒量取一定体积的自来水(V 水)加入放有粒径 10mm~50mm、粒 径>50mm 土壤侵入体的量筒中,分别读取放有粒径 10mm~50mm 土壤侵入体量 筒的体积(V10mm~50mm)和粒径>50mm 土壤侵入量筒的体积(V>50mm)。 4 根据 A.0.4 分别计算粒径 10 mm-50 mm 土壤侵入体和粒径>50 mm 的土壤侵入体体积比。每个样重复三次。 A.0.4 土壤侵入体含量测定 筛分法测试的试验结果计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土壤侵入体含量以体积百分数(%)表示,按式 A.0.1、和式 A.0.2 计 算: 100 % 10 ~ 0 10 ~ 0   总 水 V V V R mm 5 mm mm 5 mm …(A.0.1) 100 % 0 0     总 水 V V V R 5 mm 5 mm (A.0.2) 式中:R10mm~50mm——土壤中粒径 10 mm~50 mm 侵入体的体积百分数,单位为体 积百分比(%); R>50mm——土壤中粒径>50 mm 侵入体的体积百分数,单位为体积百分 比(%); V 总——土壤及其侵入体的总体积,单位为毫升(mL)。 · 49 · 2 取三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保留 2 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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