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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1月20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就《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12月19日。《办法》规范了江苏省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转移建筑垃圾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并对省外建筑垃圾跨省转移进入江苏省的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我厅研究起草了《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前以网页即时反馈、邮寄或者传真方式告知我厅。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邮政编码:210036。
传真号码:(025)51868247
附件: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对建筑垃圾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转移建筑垃圾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以及省外建筑垃圾跨省转移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转移活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动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筑垃圾移出人、建筑垃圾承运人、建筑垃圾接受人(以下简称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使用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开展转移活动,加强电子联单归集管理,开展异常联单核查。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排放和现场管理,协助推动落实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三)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跨省转移审批及备案,推动将相关信息与省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共享;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垃圾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推动落实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依法查处道路和内河交通违法运输行为;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筑垃圾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推动落实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七)海事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在长江水路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
(八)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中接受使用客土的监督管理,协助推动落实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应当就近转移,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统筹消纳处置利用。跨设区市转移消纳处置利用建筑垃圾的,优先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设区市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利用设施。
第五条(联单形式)转移建筑垃圾的,应当执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通过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写、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在设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转移建筑垃圾的,通过市级信息平台填写、运行联单。省内跨设区市、跨省转移建筑垃圾的,通过省级信息平台填写、运行联单。
第六条(系统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建设、运行和维护省级信息平台。
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平台本地化部署和维护工作,因地制宜拓展信息平台功能,运用辅助电子围栏校核、进出车辆车牌自动识别、智能汽车衡等智慧手段,提高全过程智慧化监管能力;建立并维护开展跨省转移建筑垃圾活动的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库。
已经建设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信息平台的设区市,应将相关信息与省级信息平台共享。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地区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库。
第七条(部门协作)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将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审批备案信息、车辆(船舶)行驶轨迹、建设工程项目等数据信息共享至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信息共享至其他部门,实现数据共享、监管联动。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八条(一般规定)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在建筑垃圾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移出责任)移出人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承运人、接受人选择与合同签订)选择经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承运人及符合规定的接受人,对承运人、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利用处置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
(二)(处置核准与方案备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以及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明确拟转移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重量)、流向、拟安排时间等信息;
(三)(分类装载与台账建立)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工作,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重量)和接受人等相关信息;
(四)(联单填写与运行)通过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信息,以及转移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重量)、时间等信息;
(五)(核实处置情况)及时核实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建筑垃圾情况;
(六)(联单结算)移出人可在与承运人、接受人签订的合同内明确清运处置费用实施联单结算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水运码头作为移出人时,按照第(四)项执行。
第十条(承运责任)承运人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联单填写与运行)通过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在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信息、运输工具及车船号、时间、路线等运输相关信息;
(二)(运输轨迹管理)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确保运输过程可监控;
(三)(运输行为管理)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四)(运输交付)将运输的建筑垃圾运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给建筑垃圾按电子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接受责任)接受人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信息核实)核实拟接受的建筑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重量)及车辆(船舶)等相关信息与联单信息是否相符;
(二)(联单填写与运行)通过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在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受的意见、处理方式和接受量等信息;
(三)(处置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对接受的建筑垃圾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四)(情况反馈)将建筑垃圾接受情况、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移出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联单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发起依据)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应根据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填写、运行。
第十三条(统一编号)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由1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八位数字为日期代码;第九至十四位数字为移出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四位数字以移出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第十四条(联单运行流程)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包括以下环节:
(一)移出人创建电子转移联单,填写转移建筑垃圾的信息;
(二)承运人运输前核实联单内容,填写运输信息;
(三)接受人核实联单内容,填写处置建筑垃圾的信息;
(四)移出人及时确认联单。
联单完成后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保存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至少三年。
第十五条(联单填写要求)移出人每转移一车(船舶)次建筑垃圾,应当填写、运行一份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使用同一车(船舶)一次为多个移出人转移建筑垃圾的,每个移出人应当分别填写、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
第十六条(中转联运)采用水陆联运或中转运输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运抵水运码头或建筑垃圾中转贮存设施时,前一联单结束。再次转移时由水运码头或建筑垃圾中转贮存设施作为移出人填写、运行联单。
第十七条(信息不一致处理)接受建筑垃圾时,承运人或者接受人发现实际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备注原因并进行协商,具体操作如下:
(一)当数量(重量)不一致时,可根据实际建筑垃圾数量对联单信息进行调整,在移出人确认后,标注原因,重新确认运行联单。
(二)当类别不一致时,若处置核准包含该类别,且接受人具备处置能力,应通知移出人、承运人共同修改联单,并标注原因;协商后仍不符合信息填写要求的,接受人可拒绝接受,并告知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三)当发现接受的建筑垃圾来源地不符,以及混入工业固废、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拒绝接受建筑垃圾的,应在电子转移联单中填写退回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重量)等相关信息。承运人根据新生成的联单,运抵移出人项目后由移出人确认退回。
第十八条(装修垃圾)居民住宅、沿街门店、商场店铺装饰装修等小微工程产生的装修垃圾,转移时可由建设单位、居民或物业服务人作为移出人发起电子转移联单,相关电子转移联单无需关联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鼓励设区市推行微信小程序等网络预约方式简化联单发起流程。
第十九条(跨区域转移)省内跨设区市及跨省转移建筑垃圾的,通过省级信息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其中跨省转移建筑垃圾的需要通过省级信息平台录入跨省转移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后方可填写、运行联单,相关信息共享至移出地、接受地城市管理部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对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实行联单管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实行差异化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对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未实行联单管理的,或者交接转移建筑垃圾时未核对并确认联单载明事项的,或者未按照实际情况载明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出台处罚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转移联单,是建筑垃圾转移活动的电子信息载体,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类型、数量,运输单位、运输时间、行驶路线以及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单位、地点等信息。
(二)转移,是指将建筑垃圾从移出人的场所移出,交付承运人并移入接受人场所的活动。
(三)移出人,是指建筑垃圾转移的起始单位,包括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中转贮存设施、水运码头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四)承运人,是指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
(五)接受人,是指建筑垃圾转移的目的地单位,包括建筑垃圾消纳利用、中转贮存、水运码头、资源化利用、填埋场等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