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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出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措施

时间:2025年11月20日信息来源: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2025年10月9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措施》(楚政办通〔2025〕35号),推动建筑垃圾从“被动处置”向“主动管理”转变,有力提升楚雄州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措施》分为四个部分,涵盖源头治理、收集运输、处置利用和监督管理全过程,形成闭环管理体系。在全链条管理方面,强调覆盖建筑垃圾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形成闭环;源头减量优先,突出绿色建造和设计施工协同,从源头控制垃圾产生;资源化为导向,鼓励分类利用、技术研发和再生产品推广;强化多方协同治理,明确各部门职责,推动跨区域共建共享;推进社会共治共享,通过信息公开、信用管理等方式引导社会监督。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楚政办通〔2025〕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楚雄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强化污染防治和源头减量,推动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着力加强源头治理管控

  (一)减少建筑施工源头产量。积极推行绿色建造,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支持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升级,优先选用绿色建材,鼓励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明晰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减量目标、任务,加强源头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设计与施工协同,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具体措施,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处置去向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认真落实处理方案备案。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有较大变更的,需重新修订处理方案后备案。(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严格产生、运输、处置核准。产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向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并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及内容执行。(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施工现场污染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分类收集与存放,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措施,规范物料堆存管理。(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规范进行收集与运输

  (六)建立健全分类收集体系。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合法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进行装修垃圾收集分拣。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装修垃圾,并承担运输、处置等费用。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置装修垃圾暂时存放场所,未实施物业管理或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投放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的装修垃圾临时存放场所,并及时组织清运,防止环境污染。鼓励设置分拣场,采取提前预约、定时收运等方式处理装修垃圾。(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严控运输单位条件准入。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运输核准文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合法运输车辆及相关许可证照、健全的管理制度等条件,不得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严格遵守运输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给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不得超载超限、混合运输、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严格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进行运输,保持运输车辆应有的载运技术条件,确保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并随车辆携带建筑垃圾核准文件。(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科学高效进行处置利用

  (十)合理规划处置设施场所。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场所的布局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全面覆盖、运距合理、节能环保、安全稳定”原则,统筹考虑属地经济社会发展、建筑垃圾存量和预计增量及源头分布,科学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等各类设施选址和空间布局,明确建设规模、用地需求和建设时序等,根据实际需要落实设施用地,鼓励邻近地区、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根据不同类型建筑垃圾的物料特性优先利用,遵循就近就地分类处理的原则,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工程泥浆、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分别按规定用途进行回收利用,确实无利用价值的依法依规进行堆填和填埋处置。(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认真履行单位环保义务。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单位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处置和利用活动,不得接收未经核准或与核准不相符的建筑垃圾及其他工业、生活、危险固体废物。(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消纳设施场所管理。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和《云南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严格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管理。消纳场所建设单位加强安全管控,运营单位建立规范完整生产台账,按照技术规范作业,分区分类堆填、堆放建筑垃圾。新建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和与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弃土(弃渣)消纳场所按规定审批监管。(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生态环保、林草、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治理。(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合法合理列支收取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单独列支建筑垃圾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根据市场进行调节,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立按量收费、按质计价机制,向运输单位、资源化利用和消纳等处置企业缴纳费用。(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六)鼓励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属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资源、环保等因素,采用技术成熟、安全稳定、环保高效、节能低碳的处理工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单位开展科研和技术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支持建筑垃圾利用处置企业、再生产品研发生产机构等企业发展壮大。(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七)积极给予政策力度支持。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用地、产业等方面积极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制定支持政策,依法依规落实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推广应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信托等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八)大力开展再生产品推广。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明确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范围和最低应用比例,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纳入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目录。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工程项目评优评奖中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情况作为加分因素。(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机制

  (十九)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安全监管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积极推行联单管理制度。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联单管理,逐步实现电子联单管理。(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联合开展监管执法检查。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联合其他负有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与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探索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约束机制建设,推动行业信用管理,将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州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状况、运输和处置利用单位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适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楚雄州出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措施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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