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3年07月24日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绿色研究发展中心 点击:

  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内建办〔2023〕94号)(以下简称《方案》)。为方便公众全面、客观和深入了解《方案》,现将《方案》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低,企业投资热度小,规模化发展不足,市场接受度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有关要求和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有效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率,在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1年,通过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制定依据

  《方案》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

  三、研判过程

  文件成稿后,在厅内相关处室征求了意见,又分别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3条修改意见,均已采纳。按照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的10条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加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

  四、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试点城市投资运行或引进并投产运行不少于1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2024年5月底前,试点城市建成较为完备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五、重点任务

  通过强化源头减量、拓宽应用领域、推进资源化利用项目规划建设、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严格处置核准、推行分类收集运输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健康发展。

  解读人:曹海龙  联系方式:0471-6945015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