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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拟对《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时间:2022年08月25日信息来源:荆门市司法局 点击:

  2022年8月18日,荆门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拟对《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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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将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按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派驻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备案的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湖泊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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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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