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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年06月10日信息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

宿政办发〔201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23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9日

宿州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渣土,是指建设或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及其他废弃物(以下统称渣土)。

  第四条 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管局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管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工地及房屋装璜渣土运输审批、渣土运输公司监管及渣土抛撒路面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冲洗平台建设及其运行、渣土扬尘、渣土覆盖等监管;市公安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时段、线路行使的渣土运输车辆的查处,对行驶中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的查处,对渣土运输车辆的年审,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渣土运输管理执法,对不服从管理的违规行为及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惩处;市交通部门负责对超载超限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监管;市房管部门负责对棚改、安置工程工地冲洗平台建设及其运行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棚改、安置工地的渣土堆放、清运等监管工作;市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中应有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内容,对渣土运输及堆放场所实施统一环境监测监督。

  埇桥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所辖拆迁工地的渣土进行处置审批;负责对拆迁工地冲洗平台建设、使用情况及降尘拆除作业情况进行全面监管;负责对拆迁工地渣土的清运等工作;负责建设拆迁渣土处置场;在拆迁渣土处置场建成运行前,负责设置临时拆迁渣土存放场所。

  宿州经开区管委会、市高新发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冲洗平台建设、渣土清运的审批与监管等工作,并负责对辖区违反渣土管理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财政、发改(物价)、工商、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并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场(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渣土的,应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城管局统一安排调度。

  第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管局等相关审批部门申报渣土处置计划,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签订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申请表》。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渣土承运单位基本情况,渣土消纳场地和处置工期,渣土处置量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设工程渣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市城管局等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渣土承运单位应在承运渣土前3日内,向市城管局等渣土管理机构办理渣土准运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

  (二)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接收证明;

  (五)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六)具备条件的,渣土消纳场地应提供建有车辆出入冲洗平台相关资料。

  市城管局等渣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准运手续办理。准运的,颁发渣土准运证;不准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渣土,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到渣土管理机构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或处置场所。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环卫部门应在各自管辖区域内设置必要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以方便市民投放。建筑垃圾中转点的设置应报市城管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使用有《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

  (二)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硬质路面、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保洁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堆放材料;

  (三)应当与运输单位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并负责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四)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运输车辆需证照齐全,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外观无破损、变形,档板严密,运输车辆要有密封装置,使用苫布密闭的,苫布应无破损,苫盖严密,逐步推行使用机械式全密闭运输车辆。

  第十六条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在从事渣土运输时,必须随车携带《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车辆行驶证》,并接受城管、公安交警、交通部门的管理、检查;

  (二)渣土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定位系统,在车体上标有举报电话和渣土运输公司及负责人的名称、电话号码,并保持电话号码、车牌清晰。

  (三)运输车辆必须按市城管局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并按市城管局指定的场地倾倒;

  (四)运输车辆运输流体、散体货物,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不遗撒、不带泥上路。

  第十七条 对渣土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实行“六统一”管理制度。即:车身统一印制监督电话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统一喷涂放大的车牌号,统一设置顶灯,统一车体颜色,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统一密闭标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城管局行政许可并采取覆盖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渣土、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市城管部门成立专门的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渣土从产生、运输到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并建设统一的建筑渣土调配平台。

  第二十条 市城管部门牵头建立固定与机动相结合的联合执法机制,从城管、公安交警、交通、环保等执法部门抽调人员,在城区设置多个固定检查点,组建相应的检查组进行常态化执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局依据有关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渣土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渣土或处置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制度。渣土运输单位一年内被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的,一年内不予核准其渣土运输准运申请;情节严重的,可以将该单位及其责任人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依规进行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侮辱、殴打渣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渣土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县渣土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36号)同时废止。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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