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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年06月07日信息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绍政办发〔202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泥浆),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泥浆)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工程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管理机制,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第五条 设立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泥浆〕办”),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健全管理考核制度,推进监管平台建设。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履职尽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处置工程渣土(泥浆)的单位,应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工程渣土(泥浆),应当依法委托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的运输企业。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的企业不得承运工程渣土(泥浆)。

  第八条 施工单位按要求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施工现场按建设工地要求设置渣土临时堆放场地和临时泥浆池,并配备车辆冲洗、扬尘控制等相关管理设施,按规定对渣土(泥浆)车次、出土方量等做好统一登记。

  第九条 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的车辆、驾驶员及办公场所,并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水路运输的,运输企业还应当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 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车辆(船舶)必须规范配置并满足密闭化技术标准,同时取得工程渣土(泥浆)准运证明。泥浆运输船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新型泥浆载运技术标准,同时取得泥浆准运证明。

  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船舶)应随车(船)携带相关证件,按照核定的线路、时间运输至指定的消纳场所,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泄漏、撒落渣土(泥浆)。

  第十二条 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实行联单制管理,通过联单实现对工程渣土(泥浆)装载、运输、计量、结算等环节的监管。

  第十三条 各级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渣土(泥浆)运输企业的管理,核定运输企业资格,规范运输车辆(船舶)配置和作业,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督促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方案、配置规范的冲洗设施和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与扬尘防控措施、按照要求做好工地围墙(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设与辖区年度渣土(泥浆)产生量相匹配的消纳场所。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的管理。

  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应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设有排水、消防、除尘等设施,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安装视频监控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消纳场所应对进场处置的工程渣土(泥浆)及运输车辆(船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推进工程渣土(泥浆)减量,鼓励多途径开展工程渣土(泥浆)处置,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工程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十八条 市渣土(泥浆)办牵头建立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信息监管平台,全面掌握产土、需土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各区、县(市)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属地工程渣土(泥浆)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相关信息,并依托该平台加强对属地工程渣土(泥浆)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 执法监督

  第十九条 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建立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领域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执法工作。各区、县(市)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渣土(泥浆)联合执法队伍,开展经常性检查、常态化执法,形成部门联动、各方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溯工地源头,追究责任主体,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工地现场(围挡内)工程渣土(泥浆)源头管控缺失的,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有违反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规定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工程渣土(泥浆)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范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2〕98号)、《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4〕3号)同时废止。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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