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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20〕33号)

时间:2020年12月09日信息来源:潇湘晨报 点击:

  城市建筑垃圾,一直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2014年,绵阳市出台《绵阳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管理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

  随着绵阳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建筑垃圾逐年增长,《办法》亟待更新修订。2019年4月,绵阳市住建委启动《绵阳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绵阳市住建委学习借鉴北京、上海、南京、成都、上饶等城市学习建筑垃圾管理经验,同时结合绵阳市实际,先后4次征集各区(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意见,2次征集法律顾问意见和2次对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7条,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和完善,经绵阳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正式出台新的《绵阳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20]33号),《办法》自2020年12月1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绵阳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20〕33号)

  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源头管理、运输管理、消纳场管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附则等共七章47条。

  《办法》明确绵阳市城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区域,提出城区建筑垃圾实行公司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必须交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实行备案制,对备案运输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办法》细化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运营条件、现场管理条件、以及运输过程的相关要求,重点要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规范管理,通过技术手段规范车辆运输行为,确保运输活动全程可控。

  《办法》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活动,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活动前必须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开展运输处置活动。

  《办法》强化源头管理,将项目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监管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行业通报和失信管理,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绵阳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绵府办发〔2020〕33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绵阳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绵阳城区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体系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涉及建筑垃圾处置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绵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2017—2030)》完成项目落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绵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2017—2030)》及相关规划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规划及用地手续。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改装、拼装、套牌、假牌、无牌无证、假证车辆和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等义务。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核准的方式和场所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建筑垃圾产生地的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七条 不得在道路、桥梁、河道、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林地、自然保护地等非指定的场所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渣水、施工泥浆等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严禁使用不符合现行住建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和《绵阳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专用功能技术规范》规定的车辆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做好登记,严禁超限超载装载运输,杜绝超载车辆和未冲洗干净的车辆驶离工地。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和运输企业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名称、运输车辆、安全承诺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牌中所有内容均应按照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及现场人员安排如实填写,不得空缺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有单位或人员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概)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日产生量在20吨以内的建筑工程零星施工活动,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采取垃圾袋装、围蔽遮盖措施等相关要求进行堆放,并及时委托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市政设施维护单位或环卫作业单位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原则上在施工结束后即时清理完毕。
  第十六条 城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市辖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对居民自建住房、小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设专人管理,建筑垃圾实行袋装集中堆放,
  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其内,采取围蔽遮盖措施,防止雨水浸泡、扬尘污染和影响市容观瞻,及时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清运至指定场所处置。
  新建住宅小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应由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指定地点实行袋装集中堆放,设专人管理,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其内,采取围蔽遮盖措施,防止雨水浸泡、扬尘污染和影响市容观瞻。新建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按照规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应按要求及时清运。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退出机制。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备案,进入备案名录的企业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1年,如需延续备案时间,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向原备案单位提出延续申请。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外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名录。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自有运输车辆不低于 20 辆;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企业具备健全的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可对车辆进行远程定位监控,并具备一定时效的监控备份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现行技术标准和专用功能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输车车容整洁、全车基本上无锈蚀,油漆无掉色、无剥落;
  (二)运输车辆由企业统一管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身颜色统一,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单位的名称、标志以及监督投诉电话,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厢后侧喷涂放大号牌,车辆驾驶室顶灯需按要求印制该车车牌号码;
  (三)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及装卸记录仪,并按规定接入所属公司的监控平台,完整、准确录入车辆和驾驶人等信息。
  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
  (二)具备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时段、线路运输、严禁超载;
  (二)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四)按照城区货运车辆《临时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五)保持车辆整洁,专用标识、车辆号牌清晰,车厢外侧、车轮无带泥行驶;
  (六)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措施防止遗撒、飞扬;
  (七)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八)自觉遵守禁行规定并接受公安、住建、综合(城管)执法、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禁行时间和线路的,以公安交管部门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运输企业确需调整建筑垃圾的运输数量、时间、地点等内容,应向原核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运输路线调整的,需提前三日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是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宣传制度,定期开展活动;
  (四)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
  (五)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规范等制度,对所属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按要求加强运输车辆维修养护和驾驶员培训,保证运输安全、规范有序。

第四章 消纳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消纳场建设符合现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消纳场地建设,建立消纳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建筑垃圾消纳实行收费制度,相关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实体围栏,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和相应的机械作业设备。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危险废物混放。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收纳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许可规定之外的建筑垃圾;
  (二)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保持储运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三)配置专人 24 小时管理,不得允许无准运证的车辆进场装卸建筑垃圾。对进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予以登记,并签发回执;
  (四)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不得超过场地消纳容量受纳建筑垃圾,消纳容量已满时,经营者应及时按要求封场。
  第三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工程弃土)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具整治意见,并负责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受纳。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封场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平整、复垦、绿化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并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工程开挖、回填建筑垃圾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需求等信息,并根据本区域建筑垃圾的排放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交换利用建筑垃圾。

第五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资源化利用。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利用余泥、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开展加工生产。凡符合再生利用生产建筑材料条件的建筑垃圾,应优先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企业。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及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回避、阻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运输企业,由市辖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报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核准文件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丢弃建筑垃圾或运输车辆沿途造成建筑垃圾抛撒滴漏且拒不清理的;
  车辆因超限超载、非法改拼装等交通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违反者按照《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由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约谈和行业通报。

  第三十八条 每季度市住建委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定期公布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规范管理)立案处罚情况,对因重大污染问题而受到一般程序处罚的企业,统一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智能化监管平台,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全流程监督管理,并公开下列信息,提供免费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
  (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等信息;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场所处置建筑垃圾的不良记录和受到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它监督管理的信息。
  第四十条 市辖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和信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19。
  支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管理的舆论监督,曝光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五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2017—2030)的批复
绵府函〔2017〕156 号

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审批<绵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2017—2030)>的请示》(绵城规〔2017〕86 号)收悉。结合市规委会审议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绵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2017—2030)》。
  二、规划范围中心城区(含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及仙海区)。
  三、规划内容绵阳市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近期以“中转调配+消纳填埋”为主,规划建设城东、城西、城南3座建筑垃圾消纳场;远期以“资源化利用”为主,在城南消纳场的基础上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厂。
  四、规划目标规划建筑垃圾近期专业化清运率达到8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规划远期专业化清运率达到9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80%。努力建立规范有序、环境友好的建筑垃圾管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升城市整体环境质量,力争使绵阳市建筑垃圾处理达到全省领先、全国先进水平。
  五、由你局负责,充分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研究制定与规划相适应的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和费用收取政策,尽快修订《绵阳市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办法》,健全城市垃圾处置的管理体系。由相关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根据本规划尽快推动项目落地。各县、市要参照市本级规划制定各自的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配套管理办法。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绵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2017—2030)

  一、规划背景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五位一体”,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自2005年6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施行以来,国家根据我国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逐渐提高了对建筑垃圾规范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要求。为解决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所面临的问题,在基础资料收集及现场调研基础上,编制了《绵阳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二、规划目标及范围

  (一)规划目标

  根据绵阳市总体发展定位,坚持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坚持“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理无害化化、利用资源化化”为核心,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建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准入制度,使建筑垃圾处理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布局,提高资源化处理能力,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产业链形成。努力建立规范有序、环境友好的建筑垃圾管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升城市整体环境质量,力争使绵阳市建筑垃圾处理达到全省领先、全国先进水平。

  规划建筑垃圾专业化清运率达到8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规划远期专业化清运率达到9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80%。

  (二)规划范围

  (1)规划近期:2017年-2020年,规划远期:2021年-2030年

  (2)规划范围:绵阳市中心城区,含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园区及仙海区。

  三、规划方案

  (一)近期

  绵阳市建筑垃圾处理处理技术近期以“中转调配+消纳填埋”为主。近期中心城区共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3座,具体情况如下:

  1.城西组团—城西建筑垃圾消纳场

  (1)服务范围:科技城集中发展核心区、安州区、科创园区;

  (2)设施选址:安州花荄镇红武村,原安州生活垃圾处理厂;

  (3)用地面积:119亩,其中中转调配区25亩,消纳填埋区94亩;

  (4)填埋库容:55万方,日均处理规模500方;

  (5)项目投资:200万元(原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投资较低)。

  2.城东组团—城东建筑垃圾消纳场

  (1)服务范围:游仙区、仙海区;

  (2)设施选址:游仙区小枧沟镇利民村九、十社;

  (3)用地面积:80亩,其中中转调配区20亩,消纳填埋区60亩;

  (4)填埋库容:40万方,日均处理规模300方;

  (5)项目投资:600万元。

  3.城南组团—城南建筑垃圾消纳场

  (1)服务范围:涪城区南部、经开区;

  (2)设施选址:吴家镇中心桥村五组;

  (3)用地面积:60亩,其中中转调配区15亩,消纳填埋区45亩;

  (4)填埋库容:50万方,日均处理规模400方;

  (5)项目投资:650万元。

  (三)远期

  绵阳市建筑垃圾处理处理技术远期以“资源化利用”为主。规划远期城东建筑垃圾消纳场将关闭封场,城西建筑垃圾消纳场作为应急备用消纳场所。在城南消纳场的基础上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厂,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绵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厂

  (2)服务范围:中心城区

  (3)设施选址:吴家镇中心桥村五组,在原城南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基础上扩建

  (4)用地面积:150亩

  (5)处理规模:1700吨/日

  (6)估算投资:8500万元

  (7)处理工艺:分类+破碎+筛分+制备建筑骨料/再生砖

  《绵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已通过专家评审会以及市规委会审查,按照《城乡规划法》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2017年5月22日—2017年6月21日。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17年6月21日前与绵阳市城乡规划局市政规划管理科联系,联系人:朱越然,电话:0816-6339521, 邮箱:445848361@qq.com。

《绵阳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20〕33号)
近期建筑垃圾处理消纳场布局示意图

《绵阳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20〕33号)
远期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布局示意图

(作者:绵阳城建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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