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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蒙政规〔2020〕1号)

时间:2020年12月15日信息来源: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

《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蒙政规〔2020〕1号)
蒙政规〔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办、局:

  现将《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改变我市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鼓励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再生利用,避免建筑垃圾简易处置造成土地占用、环境污染、土壤结构破坏、地表沉降等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蒙自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中转、处置和资源化再生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根据用途分类如下:

  (一)以废混凝土、废砖、废沙灰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建筑废弃物。

  (二)以弃土、余泥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工程弃土。

  建筑废弃物以资源化处理为主,工程弃土以回填、复垦、覆土绿化为主。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及违法违规处置行为查处工作,并按照下列分工开展工作:

  (一)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审批;负责在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中,优先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品,对其他建筑工程,倡导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的使用。

  (二)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林草、水利、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坚持规范化,产业化的有序发展方向,大力促进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是建筑垃圾处理的发展方向。

  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在拆迁、建设等过程中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进行再生产品制造。

  建筑垃圾无害化是对不适合资源化利用的部分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费用。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指导意见和具体办法,并予以公示,做好价格监督。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第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十条 收集、贮存和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设施设置、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要兼顾现实与长远,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收集、贮存和消纳建筑垃圾的设施、场所,应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贮存、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选址,应当考虑以不占用耕地、林地为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场所建设、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建设中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栏,建设好后四周应设置安全围挡;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三章 建筑垃圾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运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市住建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初审并核验。《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外运量,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处置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处置期限;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与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签订的协议,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单位的签订的协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入城通行证,运输车辆车载卫星监控设备调试入网证明;

  (三)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及污染防治说明;

  (四)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后,领取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十二条 市住建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审批手续,运输车辆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交给未经批准获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车辆运输。

  第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实行一车一证,核准时限截止后,核准证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所载内容为:建筑垃圾运输期限、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建筑垃圾产地、建筑垃圾类别、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运输车辆牌号、承运单位等。

第四章 建筑垃圾处置外运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费用和运输费用。

  第十七条 住宅和商店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堆放,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实行有偿服务。无物业管理单位的,装饰施工方或业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由承运企业负责收集并清运。

  第十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必须车体清洁、净车出入各类工地,车辆要装载适量、密闭运输,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不遗撒、不带泥上路。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处置,严禁沿途抛洒污染路面和乱倾倒。运输单位实行项目负责制,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进行随线动态管理,做好处理垃圾抛洒等应急措施的准备。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期间,市住建部门督促监督建筑工地落实保洁、降尘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建筑垃圾运输期间,配合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进出场监督工作,对未携带《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承运建筑垃圾;未经冲洗、车容不整、专用号牌不清、密闭不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第五章 建筑垃圾临时调拨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由市住建部门按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两类实行统一调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废弃物原则上一律调配运至经核准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厂,进行分拣、回收、利用。

  第二十二条 工程弃土原则上调配运至经核准的工程弃土消纳场。如基础回填或铺垫等用途,由使用方提出申请,报住建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进行调拨。

第六章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分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

  第二十四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场地及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和处置建筑废弃物,并将建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后,加工形成再生建材或产品投入市场。

  第二十五条 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场地及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和处置工程弃土,并利用工程弃土合理填埋,或再生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部门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单位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是接纳和处置建筑垃圾的资质证明。

  第二十七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经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相应场地,有相应土地用途证明;

  (二)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三)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

  (四)具有排水、消防及污染防治等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七)具有植被恢复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经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相应场地,不涉及违法用地的情况和意见;

  (二)具有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三)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

  (四)具有排水、消防及污染防治等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

  (七)具有植被恢复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入场处公布,并按收费标准收费;

  (二)保持场内卫生,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进出口处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并签订《蒙自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车辆未经冲洗严禁出场;

  (四)不得收纳生活、化工及有毒有害垃圾;

  (五)不得无故拒纳建筑废弃物;

  (六)依核定的容量与日处理量营运,堆置容量不得超过核定的量;

  (七)不得出卖收纳证明而未按实际收受建筑垃圾;

  (八)不得随意将场内建筑垃圾堆置于场址范围外;

  (九)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所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确保生产活动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交给未经批准获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进行运输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泄漏、遗撒的,未按照《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制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乱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收纳生活、化工及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将消纳厂场内建筑垃圾堆置于场址范围外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蒙自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0日。


(作者:蒙自市人民政府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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