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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8〕260号)

时间:2018年12月20日信息来源:浙江省新墙办 点击:

  2018年12月10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8〕260号)。《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各设区市可因地制宜建成2-3个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固定式处置工厂,若干个移动式现场处置设施,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固定式处置工厂,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到2022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体系基本形成。
浙江省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8〕260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委(城市行政执法局)、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
  为高标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生活方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精神,加快推进各类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和推动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的综合利用,现就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装修)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经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或经过特定方式,使建筑(装修)垃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置行为。近年来,随着“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垃圾分类等工作的深入推进,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无序堆放等问题较为突出,对城乡人居环境带来了一定影响。经测算,我省每年产生建筑垃圾约1.5亿吨。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消纳建筑垃圾的重要途径,是集约节约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有效举措,也是发展循环产业、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在要求,迫切需要深入推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为导向,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减量为目的、以资源利用为手段、以无害化处置为根本,优先资源化利用的原则,重点推进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实施特许经营,加快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再生产品应用标准体系,强化政策扶持,推动再生产品的广泛应用;延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带动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各设区市可因地制宜建成2-3个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固定式处置工厂,若干个移动式现场处置设施,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固定式处置工厂,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到2022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体系基本形成。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各市要根据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分布情况,结合“三改一拆”“城中村改造”“无违建县(市、区)创建”,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形成与当地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能力,统筹规划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收利用。推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集聚化发展,加快实施静脉产业基地建设行动计划,鼓励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市、县(市、区)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为骨干,规划建设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化专业园区,纳入产业集聚区管理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采用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规范发展,清洁生产。建筑垃圾固定式处置工厂应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第71号公告)的要求达标运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利用建筑渣土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快烧结砖瓦行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2017〕279号)要求运行,减少对天然资源的消耗,实现清洁生产。固定式处置工厂的选址要尽可能与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场地相结合。
  (三)分类利用,物尽所值。按照建筑垃圾的成份进行分类,对房屋拆除和装饰装修垃圾中的塑料、木材、轻物质等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生产再生产品(再生塑料、生物质颗粒)进行重复利用,对分拣出的砖渣、混凝土块、陶瓷、玻璃等应交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固定式处置企业进行处置,对有毒有害垃圾进行统一收集,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地铁等市政工程以及地下空间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淤沙可通过压滤和分选工艺进行减量化;分离出的沙等原材料其物理化学成份达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原材料要求时,可用于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逐步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产品认定工作。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非承重墙体、砌筑围墙、砖胎模、人行道、广场、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室外绿化停车场、道路路基和基层等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鼓励优先使用,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
  (四)标准引领,确保质量。根据《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相关标准体系,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标准和应用技术规范,制定再生产品在市政工程、公路建设中的应用技术规范,确保产品和工程质量。
  (五)技术创新,提高效率。加强新工艺、新产品研发,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模化、高效化、产业化应用。开展再生骨料替代天然砂石性能与功能研究,鼓励新型建材(墙材)企业、建筑工业化企业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替代天然砂石,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产品应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大力推进混凝土砖(砌块)、透水砖、墙板、陶粒、保温材料、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建筑部品、构件等产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作为原材料,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各地经信、建设、城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墙材行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要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在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完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体系。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生产关键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附加值。
  (三)加快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装备研发。鼓励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积极研发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装备,重点提高分拣设备、破碎筛分设备的质量和效率,降低设备成本,提高处理效率,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新型墙体材料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加大对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和使用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的支持力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五)发挥示范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探索适合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新模式,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市县、示范企业和示范工程建设,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0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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