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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商政〔2018〕22号)

时间:2018年11月23日信息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商政〔2018〕22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

商政〔201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豫政〔2015〕39号)精神,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2018年商丘市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2020年商丘市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县级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豫政〔2015〕39号)精神和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道路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DBJ41/T166—201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减量化、市场化、产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利用原则。加强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利用、监管。源头治理,分类处置。

  (二)在处置方式上可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建筑垃圾的产生区域及附近新的建设项目,能够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坚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原则。

  (三)坚持建筑垃圾处置中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

  (四)坚持“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

  三、资源化利用的措施

  (一)明确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措施。政府直接或主导投资、融资的项目能够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天然建材的,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文明工地建设项目,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关于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类工程项目,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鼓励优先使用。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可以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当在图纸设计中明确说明鼓励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应严格按施工设计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关于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时规划使用再生产品的,各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合同加以明确,并监督施工企业与确定的再生产品生产供货企业签订建筑垃圾产品供货合同,并将此作为优先结算和资金拨付的依据之一。关于社会投资类工程项目,凡是能够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天然产品的,鼓励优先使用(见附件)。积极探索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建设项目的补贴办法,鼓励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弃土类建筑垃圾各县(市、区)应制定消纳处理方案。

  (二)明确完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和创新体系的措施。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围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引进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强合作,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帮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利用2~3年的时间打造省级的建筑垃圾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研发能力,掌握核心技术,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配合,积极研究政策,鼓励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弃土类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技术研发,扩大弃土利用范围,开发利用弃土类建筑垃圾生产再生产品的新技术、新工艺。

  (三)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理念纳入规划设计方案的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与项目设计部门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理念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严格把好施工审图关、工程建设过程监督关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关,凡是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部门予以鼓励和支持;凡是能够按照规划设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各类工程,在参与市级以上优质工程评选中优先考虑。

  (四)明确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责任的措施。明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责任,由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拆迁工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限期清运或处置,具体期限由城管部门商环保部门确定。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固定和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理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在确保产品质量、供应数量及合理价格的前提下,鼓励各级政府投融资项目按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能够使用的范围(见附件)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四、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成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强力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健全完善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体制机制。

  (二)严格督导考核。将各县(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考评体系,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监督考核,市城管局牵头,联合市直相关部门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对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好的单位和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

  (三)广泛宣传推介。加大对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包装,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招商活动、信息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将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大力向外推介。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将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模式在各县(市、区)推广应用。

  (四)强化资金扶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等财政税,用电优惠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产品应用。

  附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可以使用的工程和部位表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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