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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施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与再生利用的通知(成建委[2015]272号)

时间:2015年09月01日信息来源: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点击:

各区(市)县建设、城管、经信、公安交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转型升级和精细化管理战略,决定在我市施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与再生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行范围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施行范围内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现场资源化处置、就地利用,实现“零排放”;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当依法运往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政府设置的资源化临时处置点,集中处置、循环利用。
    (二)施行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同等价格以及在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均应当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道路工程,应当优先选用建筑垃圾的再生产品作为道路基层材料。
    施行范围内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数量不得少于本项目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且使用再生产品的比例(项目使用再生产品的价值与项目使用建材总价值的比值),市政道路工程不得低于15%、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5%。
    (三)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垃圾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内容。
    (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保证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以及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并纳入绿色建筑篇章内容。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设计规范对绿色建筑篇章中建筑垃圾减排、利用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六)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减排及资源化处置方案,并纳入文明施工内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排及资源化处置方案的情况实施监督,并将检查监督信息记入监理日志。
    (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预制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
    (八)建筑垃圾现场资源化处置产生的再生产品种类与本工程使用建材产品不一致的,可通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建筑垃圾信息网络,与其它项目调剂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市建设、城管、经信、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利用等全过程实施管理。
    1.市城管委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情况的监督,并督促各区(市)县政府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受纳、处置利用一体化基地,或者合理利用闲置地块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临时处置点,并向社会公布。
    2.市经信委应逐批公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名单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信息(种类、数量、质量、销售等)。
    3.市建委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引导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交换建筑垃圾及再生产品信息。通过该平台在工程项目间调剂利用的建筑垃圾可以予免缴建筑垃圾处置费。
    4.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在项目自身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内处置后再利用到本工程的,可以不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三)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四)鼓励企业建立或依托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和再生产品生产基地。
    (五)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禁止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承运建筑垃圾;禁止在建筑垃圾受纳场所以外倾倒建筑垃圾。
    (六)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运输和使用再生产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施行范围外的其他区(市)县根据本地实际可参照执行。
    四、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建委反馈。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5年8月4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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