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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时间:2015年04月1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139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市政工程、规划区土地整理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照相关职能职责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国土、治超办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具体承担市住建局涉及渣土处置、运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渣土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置。
    第六条 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渣土实行处置核准,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款执行。
    第八条 建设(拆迁)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渣土的,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阳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提交渣土处置计划,如实填写渣土处置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取得工程渣土处置证并签订《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并核实。
    第九条 运输渣土的单位,向阳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提交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处置地点和运输合同,审核批准领取渣土准运证,同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通行证。
    第十条 运输车辆要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安装装卸记录仪、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车厢没有实行密闭的渣土运输车辆,按规定进行车厢全密闭改装后,经公安交警、环卫渣土部门审验合格方可运输渣土。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使用无证、无牌、不合法车辆运输渣土。
强化运输车辆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渣土运输行业的服务功能,提倡使用专用车牌,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公安交警、环卫渣土等部门应依法查处渣土车辆的遗撒、顶棚无遮挡等行为,同时对运砂车辆扬尘及抛洒遗漏进行监管。加强对运输企业和渣土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建立企业诚信驾驶员档案。
    第十三条 对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过程要进行监管,并做好处理垃圾扬尘抛洒等应急措施。建设、施工单位要履行项目负责制,对建筑垃圾运输消纳过程进行随线动态管理,配备环卫监督员。
    施工现场须做到文明施工、围栏作业,工地出入口内侧20米要进行道路硬化,配备专人值守冲洗设备,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施工现场冲洗设施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保持排水畅通,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十四条 运输施工现场预回填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五条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运输出场。建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理,必须采用密闭容器或管道运输,不得凌空抛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
    各环卫责任部门要加强管理防止建筑垃圾倒入所属区域。否则,市环卫渣土管理部门责令其清理。小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在建设期间由开发商与施工单位负责清运,竣工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 居民和沿街门店因装修房屋等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以袋装形式,暂时存放在不影响人车通行、不影响环境卫生的地方;采取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按照有偿服务的办法,由居民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清理,也可委托社区(物业)协调处理,进行有偿处置。
    第十九条 运输渣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审核登记的车辆运输;
    (二)车辆驶离施工场地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不得遗撒、飞扬、泄漏;
    (三)按照核定运输的时间、路线、处置地点倾倒渣土;
    (四)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车辆通行证;
    (五)遵守货运车辆交通运输、道路通行相关规定,严禁超载、超速等非法运输行为;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纳入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编制渣土消纳场所建设计划,并有计划的建设渣土消纳场所。
    第二十一条 渣土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专人管理,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施、设备完好,有防尘和防污外流等措施;
    (三)做好消纳场所周边环境保洁工作;
    (四)记录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渣土数量等情况,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
    第二十二条 需要回填利用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提出申请,由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统一安排调度。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城市建筑垃圾等行为。鼓励居民对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各种车辆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十五条 产生或处置渣土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省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而进行施工修建的;
    (二)无准运证承运建设垃圾的;
    (三)有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但不作密封、苫盖,造成抛撒和泄露的;
    (四)未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指定地点任意倾倒的;
    (五)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渣土处置证、渣土准运证的。
    第二十六条 管理渣土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侮辱、殴打管理人员并阻挠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行。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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