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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处置

时间:2014年03月10日信息来源:烟台晚报 点击:

    记者昨日从市环保部门获悉,市政府日前下发《烟台市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筑垃圾的处置必须获得环境卫生部门的核准,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办法》规定,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负责对超速、超载和遗撒、飘散运输车辆的管理和查处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封盖及沿途泄漏、遗撒、扬尘、粘带等污染环境卫生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弃置、倾倒场(点),受纳建筑垃圾;运输、接收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或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办法》还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及补给区、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区范围、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严禁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暂存堆场和综合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消纳场、暂存堆场和综合处理单位,要保持进出场区的道路整洁、畅通,出场车辆不带泥行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达到预定或设计容量,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核准机关,由原核准机关向社会公告。
(作者:史崇胤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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