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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时间:2024年09月20日信息来源: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点击:

大兴安岭地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向导,提高我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打造更加整洁优美的城镇人居环境,为全面建设美丽兴安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各县(市、区)通过完善城市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转运调配、填埋处理等设施,基本满足当前安全处置需要。

  到2025年底,加格达奇区完成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建设,漠河市争取完成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建设,基本满足无害化处置需求。各县(市、区)全部完成规划建设任务。

  到2027年底,基本建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利用全过程体系。各县(市、区)全部完成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建设任务。加格达奇区结合建筑垃圾产量,合理设置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

  到2030年,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加格达奇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提升顶层设计和发展谋划能力

  1.编制工作规划。各县(市、区)应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系统治理的原则,按照2024至2030年的建设时序,依法编制完成包括源头减量、收集运输、分类处理等内容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为科学有序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2024年9月底前完成)

  2.健全工作制度。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聚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为规范系统抓好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制度保障。(2024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

  (二)进一步提升源头减量和排放管理能力

  3.压实减量责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黑龙江省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实施方案》等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落实减量责任。2025年底前,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4.实行备案核准。各县(市、区)对照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并认真执行。同时,对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依法履行备案程序,做好事中事后监管。(2024年6月底前完成)

  5.实施分类管理。参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对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实施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明确相应处理路径,并按不同类别建立全过程跟踪统计制度,确保产生量、运输量和处置量等信息有记录、可追溯。其中,对于工程渣土和干化后的工程泥浆应优先用于场地平整、农林用土、道路建设、生态修复、烧结制品等方面;对于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方面;对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6.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制度,合理划定存放场地,落实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具备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施工单位,可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加工区及产品储存区,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水平。

  7.规范装修垃圾管理。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管理要求,确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并指导督促其落实设置装修垃圾暂存点等主体责任。建立装修垃圾专业收运服务队伍名单,定期动态公布装修垃圾收运企业目录信息,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鼓励推广装修垃圾预约收运等服务,方便市民、提高效率。

  (三)进一步提升运输监管和调配中转能力

  8.严格运输监管。切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运输车辆应实现密闭运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全面推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工地、运输到末端处置环节联单记录管理。建立并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实行信用记录管理,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遗撒泄露、沿途丢弃、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范围运输、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私自接收等违法行为。

  9.布局转运调配场。科学布局、合理规划设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对暂时不具备填埋处置或资源化利用条件,且具有工程回填、堆坡造景、低洼填平、土地整治等综合利用或资源化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进行临时堆放。进入转运调配场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堆放,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排水等措施。转运调配场可根据后端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进一步提升末端处置和资源利用能力

  10.开展非正规堆存治理。各县(市、区)全面排查评估历史形成的非正规建筑垃圾堆存点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等红线的临时贮存场所,要立即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进行处理。(2024年6月底前完成)

  11.加快消纳设施建设。科学预测建筑垃圾产量,根据非资源化、非直接利用建筑垃圾总量,加快扩建新建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场建设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中的填埋处置标准。鼓励通过区域统筹方式,在相邻地区之间共建共享建筑垃圾消纳场。(2025年年底前完成)

  12.规范消纳设施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消纳场的具体位置、库容等信息,以便施工单位就近运送建筑垃圾。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达到设计终场标高或停止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提前制定综合利用方案,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或湿地等方式,打造城市景观,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

  13.推进资源化利用。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国有资本或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培育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增强上下游产业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鼓励各地结合市场供需等实际,建立土石方供需信息发布平台,力争实现供需平衡、资源合理配置。

  三、保障措施

  14.加强组织领导。2024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对应举措,细化具体目标,推动任务落实。

  为全面推进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成立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专班。

  组 长:刘 鹏  地区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何万龙  地区住建局副局长

      岳铁峰  地区住建局副局长

      隋忠祥  地区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李成志  城乡建设管理监督科科长

      李新立  建筑业管理科科长

      王 召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人

      倪 波  消防审验技术中心主任

      李秋爽  工程质量监测中心负责人

      陈 蕊  建设安全监测中心负责人

  15.推广产品应用。各地应加强对本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调查,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市场依据。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扶持力度,对于使用政府财政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16.强化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畅通问题发现渠道、工作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等,严厉打击违规排放运输、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术语及释义

  1.建筑垃圾。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指将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四)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五)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经就地利用、分散或集中处理转化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比值,包括施工工地现场就地生产再生产品及经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处理生产再生产品。

  4.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5.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符合相关规划,具有与拟接收建筑垃圾相符的工艺、装备及设施,具备健全的生产、安全、卫生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取得相应许可的固定场所。

  6.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将建筑垃圾集中在特定场所临时分类堆放,待根据需要定向外运。暂时不具备填埋处置或资源化利用条件,且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转运调配场。

  7.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块等建筑材料的设施。

(作者:大兴安岭地区住建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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