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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4年03月20日信息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点击:

  2024年3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通知,就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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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9 城市商务写字楼、商贸综合体、住宅小区等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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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0 装修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修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设置位置应方便收运车辆进出、回车;

    2 装修垃圾收集房(间)、大件垃圾收集房(间)宜合并设置;

    3 装修垃圾收集点宜设置围挡、遮雨棚、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4 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收集点采用收集房(间)型式时,装修垃圾收集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m2

    5 住宅小区大件垃圾收集点采用收集房(间)型式时,大件垃圾收集房(间)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2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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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 大件垃圾集散点宜与可回收物分拣中心、装修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转运站等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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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设施

  4.6.1 超大、大城市宜设置装修垃圾转运站,装修垃圾转运站可与生活垃圾转运站、大件垃圾集散点/分拣中心合并设置。

  4.6.2 装修垃圾转运站宜采用室内方式,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4.6.3 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且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宜设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4.6.4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可选用收储用地、临时用地等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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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5.6.1 工程渣土宜优先应用于基础回填、低洼填平、场地标平、绿化用土、围海造地等,无法综合利用的工程渣土应设置工程渣土消纳场。

  5.6.2 工程渣土消纳场宜设置在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废弃采矿坑、滩涂等处。

  5.6.3 工程泥浆应优先源头脱水利用,不具备源头脱水利用条件的地区应设置工程泥浆资源化利用设施。

  5.6.4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应优先源头分类利用及就地处理,装修垃圾应源头分类并单独收运;对装修垃圾、无法源头分类利用及就地处理的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

  5.6.5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宜合并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宜与其他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建筑材料利用设施相邻设置。

  5.6.6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面积应满足物料储存堆放、处理工艺的要求,并应符合表5.6.6的规定。

表5.6.6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分类及用地指标

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5.6.7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性残渣(分拣或分选轻物质)应纳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剩余混合渣土类残渣(粒径10mm以下的前端筛下物)宜设置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纳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5.6.8 建筑垃圾填埋场宜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宜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地质情况较为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具备运输条件、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

  5.6.9 建筑垃圾填埋场库容利用系数不应小于10m3/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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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2 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宜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相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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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153619382@qq.com。

  2.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

  附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2月26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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