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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布施行

时间:2024年03月04日信息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

  2024年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65号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目录》是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目录》共分三级,包括7类一级目录、31类二级目录、246类三级目录。《目录》及其解释说明,明确了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绿色低碳转型重点产业的细分类别和具体内涵,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支撑,为各地方、各部门制定完善相关产业支持政策提供依据。
  其中,与建筑垃圾行业密切相关的有16项。

  1 节能降碳产业
  1.1 高效节能装备制造
  1.1.18 绿色建筑材料制造
  包括节能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节能玻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绿色工业化定制家装等绿色建材产品制造。建筑玻璃、墙体材料、绝热材料、防水与密封材料、陶瓷砖(板)等产品需符合《绿色产品评价 建筑玻璃》(GB/T 35604)、《绿色产品评价 墙体材料》(GB/T 35605)、《绿色产品评价 绝热材料》(GB/T 35608)、《绿色产品评价 防水与密封材料》(GB/T 35609)、《绿色产品评价 陶瓷砖(板)》(GB/T 35610)等标准规范要求;预拌混凝土需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HJ/T 412)等标准规范要求;建筑绝热材料需符合《建筑用绝热制品 六溴环十二烷的限值》(GB/T 41077)等标准规范要求;外墙保温材料应使用消耗臭氧潜能值为0和全球升温潜能值较低的发泡剂,并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 环境保护产业
  2.1 先进环保装备和原料材料制造
  2.1.4 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理处置装备制造
  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弃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理处置装备制造。需符合《垃圾转运站设备》(JB/T 10855)、《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垃圾填埋压实机》(GB/T 27871)、《垃圾焚烧尾气处理设备》(GB/T 29152)、《餐饮业餐厨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备》(GB/T 2873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鼓励达到最新版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2.2.5 城市扬尘综合整治
  包括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进出道路地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采用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城市及周边建设绿化和防风防沙林等。施工扬尘排放需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3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3.1 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
  3.1.6 垃圾资源化利用装备制造
  包括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大件垃圾资源化利用、可回收物分拣、污泥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道路桥梁轨道施工产生的废旧路面沥青综合利用等装备制造。
  3.2 资源循环利用
  3.2.6 垃圾资源化利用
  包括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大件垃圾资源化利用、可回收物分拣、污泥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道路桥梁轨道施工产生的废旧路面沥青综合利用等。装备、工艺、产品等需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要求以及《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80)、《餐饮业餐厨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备》(GB/T 28739)、《餐厨废油资源回收和深加工技术要求》(GB/T 40133)、《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T 2418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5074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2.8 园区循环化改造
  包括以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率为目的,依托园区已有项目开展的建链、补链、延链等推动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的产业发展类活动;园区内开展的闲置土地、低效土地盘整及废弃土地修复等土地集约利用类活动;园区内开展的废弃物循环利用改造等活动。需符合《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管理通则》(GB/T 31088)、《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评价规范》(GB/T 33567)、《工业园区循环产业链诊断导则》(GB/T 39179)、《工业园区循环产业链优化导则》(GB/T 39178)、《工业园区物质流分析技术导则》(GB/T 38903)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6 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6.4 环境基础设施
  6.4.2 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
  包括在公共建筑及居住小区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可渗透地面铺装、微地形、雨水花园建设,雨落管断接、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设施建设和运营;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场所采用透水铺装,道路与广场雨水收集、净化和利用,生物滞留带、环保雨水口、旋流沉砂等道路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等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公园绿地中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雨水塘等设施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如城市易涝点排水改造,雨污分流管网、雨水岸线净化设施建设和改造,沿岸流干管建设和改造,沉淀过滤、人工湿地等溢流污废水净化设施建设和改造,雨水调蓄设施科学布局建设运营和改造等;以及为保护和修复城市水体自然生态系统开展的河湖水系自然连通恢复和保护工程,河道系统整治、生态修复活动,如渠化河道改造,因势利导恢复自然弯曲河岸线,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等。
  7 绿色服务
  7.1 咨询监理
  7.1.2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项目咨询和设计服务
  包括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等绿色低碳转型产业项目的方案设计、技术论证、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代理、工程造价咨询、风险评估、尽职调查、绿色金融符合性认定和申请、施工图设计等方面的咨询和设计服务。
  7.2 运营管理
  7.2.5 资源循环利用第三方服务
  包括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高效及循环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废气回收利用等项目提供第三方服务
  7.2.6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包括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噪声和振动污染治理、其他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7.4 评估审查核查
  7.4.3 碳排放相关核算、核查等服务
  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核算报告编制、第三方核查、核查人员培训、核查数据库建设、碳排放核查结果抽查校核,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审定、减排量核算与核查服务,以及碳减排方案咨询与服务等。企业碳排放核算需符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等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7.4.12 绿色制造评价
  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产品等评价。需符合《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23)等绿色制造体系有关政策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7.5 绿色技术产品研发认证推广
  7.5.1 绿色技术产品研发
  包括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等领域先进技术产品研发。产品需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7.5.2 绿色技术产品认证推广
  包括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等领域先进技术推广,人造板和木制地板、涂料、卫生陶瓷、建筑玻璃、太阳能热水系统、家具、绝热材料、防水密封材料、陶瓷砖(板)、纺织产品、木塑制品、纸和纸制品、塑料制品、洗涤用品、电冰箱、空调器和洗衣机、轮胎、快递封装用品等绿色产品认证和推广,计算机、复印机等节能产品认证和推广,硅酸盐水泥、平板玻璃等低碳产品认证和推广,水嘴、淋浴器等节水产品认证和推广,节能玻璃、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推广,电子电器、建材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推广,有机产品认证和推广,绿色食品认证和推广,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再制造产品认定和推广,森林可持续经营及产品认证和推广,绿色交通基础设施认证和推广,可持续航空燃料认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认证等。需符合《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2022年第61号第二次修订)、《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产品需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20年第59号、2021年第43号、2023年第24号)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7.5.3 绿色技术交易
  包括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等领域先进技术交易以及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技术成果展示、成果转化、技术审核、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服务及其指导和监督。

  7.6 资源环境权益交易
  7.6.1 碳交易
  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有关数据管理、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及变更、碳交易咨询与法律服务、碳金融、碳资产管理服务等。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证监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区域、领域发展重点,以《目录》为基础,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给予鼓励支持,为相关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有关部门可以《目录》为基础,根据工作实际制修订细化目录、子目录或拓展目录,提高《目录》的可操作性,引导社会各界更好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三、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目录》与相关支持政策的衔接。《目录》印发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仍可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执行;《目录》印发实施时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但未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可自行选择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目录》执行。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推动绿色标准国际合作,逐步建立《目录》与相关国际绿色标准之间的互认机制。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目录》要求的境内项目或活动以及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境外地区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资源环境状况、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1.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
     2.《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解释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4年2月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65号,以下简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修订背景
  答:2019年2月,为明确绿色产业发展重点,把政策和资金引导到对推动绿色发展最重要、最关键、最紧迫的产业上,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版)》),明确了绿色产业类别和内涵,为各地方、各部门制定完善绿色产业支持政策提供了有力依据,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发挥了积极导向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碳达峰碳中和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我国推动绿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和政策要求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绿色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展,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适应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关于“适时修订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本轮修订工作。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主要内容
  答:我们在广泛征求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目录》。《目录》共分三级,包括7类一级目录、31类二级目录、246类三级目录。
  第一部分是节能降碳产业。主要指推动节能降碳的装备制造、改造升级、绿色转型等相关产业。具体包括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交通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温室气体控制5类二级目录,节能锅炉制造、节能窑炉制造等38类三级目录。
  第二部分是环境保护产业。主要指推动环境保护的装备和原料材料制造、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产业。具体包括先进环保装备和原料材料制造、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其他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5类二级目录,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制造、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等39类三级目录。
  第三部分是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主要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装备制造、项目活动等相关产业。具体包括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资源循环利用2类二级目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水资源高效及循环利用装备制造等16类三级目录。
  第四部分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主要指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装备制造、相关设施建设运营、项目活动等相关产业。具体包括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和运营、能源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传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4类二级目录,风力发电装备制造、太阳能利用装备制造等39类三级目录。
  第五部分是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主要指服务于我国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的相关产业。具体包括生态农林牧渔业、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3类二级目录,现代化育种育苗、种质资源保护等34类三级目录。
  第六部分是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主要指推动提升建筑、交通、环境、能源等基础设施绿色化程度,助力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的相关产业。具体包括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物流、环境基础设施、城乡能源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6类二级目录,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营、超低能耗和低碳建筑建设和运营等40类三级目录。
  第七部分是绿色服务。主要指为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相关产业。具体包括咨询监理、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审查核查、绿色技术产品研发认证推广、资源环境权益交易6类二级目录,绿色低碳转型产业项目勘察服务、绿色低碳转型产业项目咨询和设计服务等40类三级目录。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主要变化
  答:在保持《目录(2019年版)》体例、架构、内容总体连续稳定的同时,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调整了目录名称,对目录结构、覆盖范围、产业内涵等进行了优化完善,进一步增强《目录》的指导性、实用性。与《目录(2019年版)》相比,主要有以下4方面变化:
  一是调整目录名称,全面落实“双碳”战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我国已构建完成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目录名称由“绿色产业指导目录”调整为“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纳入了低碳转型相关产业,与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工作更好衔接,充分体现了“双碳”工作导向。
  二是优化目录结构,更好厘清产业边界。《目录(2019年版)》中的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2类一级目录中均包含污染治理、资源循环利用的内容。《目录》将上述2类一级目录调整为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3类一级目录,相应调整有关二级目录、三级目录设置,使产业边界更加清晰。
  三是拓展覆盖范围,增补重点新兴产业。根据绿色低碳转型产业发展形势和特点,新增了温室气体控制、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绿色物流、信息基础设施、绿色技术产品研发认证推广、新污染物治理、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装备制造等一批新兴的绿色低碳转型重点产业,引导政策和资源支持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四是明晰产业内涵,强化法规政策要求。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更新完善《目录》各条目的解释说明内容,明确各类产业的具体内涵、最新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强化先进性引领,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推动相关行业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应用实施安排
  答:《目录》根据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绿色发展目标任务要求,明确了绿色低碳转型方面需要重点支持、加快发展的产业,细化了相关产业的具体内涵和要求,有利于强化产业绿色发展导向,推动形成各方支持政策合力,为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提供支撑。
  为进一步做好《目录》应用实施,我们在印发《目录》时强调,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区域、领域发展重点,以《目录》为基础,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可根据工作实际制修订细化目录、子目录或拓展目录。各地方、各部门要做好《目录》与相关支持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动绿色标准国际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目录》要求的境内项目或活动以及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境外地区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后续,《目录》将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资源环境状况、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调整和修订。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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