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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印发《龙岩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年10月10日信息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规〔20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坚持系统观念,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收运利用设施,梯度推进建筑垃圾治理从城区向农村覆盖延伸,加快构建与城乡发展相匹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

  (二)工作目标。2025年以前龙岩中心城区培育1家以上年处理量100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各县(市、区)培育1家以上年处理量25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到2025年底,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全市〔含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

  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应于2023年10月底前出台。

  二、任务分工

  (一)严格执行处置核准。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到消纳的全过程处置核准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的企业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超速超载、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分类规范收运行为。新建工程产生的工程垃圾,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通过现场分类、运用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减少工程垃圾出场。对于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体投标,现场联合作业,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住宅小区推行装修垃圾定点收集,采取固定厢房式、专用回收箱式、临时交付点式(预约式)等模式,方便集中清运。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设置建筑垃圾中转站,保障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市场收运机制。建筑垃圾由经核准的收运企业进行收集转运,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向收运企业付费。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与收运企业双方协商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市发改委对本市建筑垃圾处理费进行价格指导,规范收费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收运企业名录等相关信息,逐步完善“上门服务、按量收费、便民利民”的市场化收运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探索区域“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处置模式,科学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专项规划》,加快构建以市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基地为主、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各类中小微民营企业为辅的资源化利用体系。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等衔接,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布局,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积极鼓励引导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争取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技术工艺水平。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引进先进工艺,加强技术攻关,致力研发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免烧砖、预制构件、水稳材料或路基回填材料等高性价比产品。坚持“少破多筛、分级利用”原则,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管理水平,确保进场建筑垃圾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鼓励、引导并组织我市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积极申报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建筑渣土改良应用、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对再生产品研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实行建设运营奖补。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纳入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及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的资源利用项目,按照每年度(近三年平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消纳任务情况,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适当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并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产品推广使用。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应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其中,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面优先使用。鼓励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在工程的基础砖胎膜、砌筑围墙、人行道、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基垫层等部位部分或全部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支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等产品。对于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优质工程等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

  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产品标准体系。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算提供支撑;符合省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相关应用技术标准的再生产品,纳入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目录。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大产品科普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宣传作用,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常识,增强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的理念,提高公众优先使用再生产品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由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由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专项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办)具体负责。市渣土办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处理日常相关事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推进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定《龙岩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科学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专项规划》,统筹、指导、监督全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监督指导市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推进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参考目录,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应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行为,配合企业做好争取项目资金补贴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申报列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等。

  市财政局: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等政策制度的相关工作,做好财政预算,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照《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及公告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公告》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供地,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与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并联合组织规划成果审查、上报审议等工作,加快构建市级综合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保障资源化利用企业建设用地的长期性和合法性,同时负责办理用地有关临时建筑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项目运营单位依法开展环评工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指导所在行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水利部门还要负责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加强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等。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配合市城市管理局不定期开展“双随机”检查,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国资委:负责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参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未进入政府指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进行查处,被确定为市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综合利用基地的县域,属地政府应牵头辖区职能部门提供保障要素。

  (三)加强工作监督考核

  市渣土办要加强检查指导,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每月向市渣土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考核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和再生产品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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