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关于横州市城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3年05月19日信息来源:横州市融媒体中心 点击: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本规定,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三、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个人和个体商户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运输企业运输。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建筑垃圾交给个人、个体商户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运输企业运输,或者使用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的自有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违反本规定,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凡在城区内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和处置地点行驶。违反本规定,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二十四(四)条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的,责令改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以每车次500元罚款;沿途遗撒、泄漏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举报,举报监督电话:0771-7239863

横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馨提示:横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点(广西绿水青山建筑废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647713330 15878103886

  具体地点:国际商贸城往校椅方向470国道四排岭路口对面。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