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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技术导则》(长城管政发〔2021〕3号)-1

时间:2022年09月12日信息来源: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

《长沙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技术导则》(长城管政发〔2021〕3号)-1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长城管政发〔2021〕3号

1.总则

1.1为贯执行国家、湖南省及长沙市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管理,做到安全处置、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垃圾消纳场工程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1.3本导则规定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导则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4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湖南省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城镇道路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镇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2.2工程渣土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3工程泥浆
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2.4工程垃圾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2.5城镇道路垃圾
各类城镇道路建设、修缮及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2.6拆除垃圾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2.7装修垃圾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2.8堆填
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且地块经有关部门认可,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的行为。
2.9建筑垃圾消纳场
按一定规范标准设计建造的,收集、堆放建筑垃圾的场地。
2.10填埋库区
消纳场中用于填埋建筑垃圾的区域。
2.11堆体
消纳场中填埋形成的建筑垃圾实体。
2.12填埋处置
采取防渗、平铺、压实、覆盖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对填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气体、污水等进行治理的处理方法。
2.13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成有用物质的方法。
2.14封场
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或消纳场停止使用后,堆体整形、不同功能材料覆盖(可选)及生态恢复的过程。
2.15三区三线
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3.基本规定

3.1一般要求
3.1.1建筑垃圾应从源头进行分类,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城镇道路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
3.1.2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城镇道路垃圾和拆除垃圾应优先就地利用。
3.1.3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宜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
3.1.4建筑垃圾均宜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宜按表3.1.4的规定确定。
表3.1.4建筑垃圾类型与处置方式

类型

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

建筑
垃圾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资源化利用;堆填;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覆盖用土;填埋处置

 

工程垃圾、城镇道路垃圾、拆除垃圾

资源化利用;堆填;
填埋处置

 

装修垃圾

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

3.1.5消纳场的选址应符合长沙市国土空间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应符合《长沙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0—2035)》《长沙市渣土消纳场布局规划(2020—2035)》等专项规划,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1.6消纳场的建设用地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建设的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填埋和管理的需要。
3.1.7消纳场总占地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应根据处理规模做出分期和分区建设的总体设计。
3.1.8消纳场的建设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设计文件应满足现行国家《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建质[2013]57号)的要求。
3.1.9消纳场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管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1.10消纳场的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1.11消纳场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及各项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填埋物入场要求
3.2.1进入消纳场的填埋物应是无法再次利用的建筑垃圾。
3.2.2进场物料粒径宜小于0.3m,大粒径物料宜先进行破碎预处理且级配合理方可填埋处置,尖锐物宜打磨后再填埋处置。
3.2.3工程渣土与泥浆应经预处理改善渣土和淤泥的高含水率、高黏度、易流变、高持水性和低渗透系数的特性,改性后的物料含水率小于40%、相关力学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填埋处置。
3.2.4盾构渣土的填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和现行地方标准《湖南省建筑垃圾源头控制及处理技术标准》DBJ43/T516、《湖南省盾构渣土处理技术标准》DBJ43/T515的规定,必要时,宜制定填埋的专项处置方案。
3.2.5禁止未经分选及资源化处理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直接入场填埋处置。
3.2.6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符合《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的有关规定。
3.2.7填埋物中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3.2.8禁止含水率大于40%的建筑垃圾直接入场填埋处置。

4.选址与勘察

4.1规划选址
4.1.1规划选址应考虑区域共享、城乡共享。
4.1.2消纳场选址应先收集下列基础资料:
4.1.2.1长沙市国土空间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沙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0—2035)》《长沙市渣土消纳场布局规划(2020—2035)》及相关规划,长沙市“三区三线”划定有关内容。
4.1.2.2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
4.1.2.3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和公众反映。
4.1.2.4地质地形图、地貌图等相关地形图。
4.1.2.5土壤、岩层、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本底值。
4.1.2.6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基础资料。
4.1.2.7道路、交通运输、给水排水及供电条件。
4.1.2.8洪泛周期(年)、洪水位、降水量、蒸发量、主导风向及风速,基本风压值。
4.1.2.9服务范围内的建筑垃圾量和性质,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情况。
4.1.2.10周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他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点的保护要求。
4.1.3消纳场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4.1.3.1符合相关规划及空间管控要求。
4.1.3.2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4.1.3.3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
4.1.3.4进行社会稳定性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1.3.5宜优先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废弃的采矿坑等地点。
4.1.3.6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敏感目标的地下水流向的下游。
4.1.3.7宜选在环境敏感目标的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的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结论确定。
4.1.3.8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地壳稳定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4.1.3.9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以增大消纳容量,使用年限应达到相关要求。
4.1.3.10人口密度、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均较低的地区。
4.1.3.11施工较方便,具有电力、给水和排水条件。
4.1.3.12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应综合服务区域、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能力、预留发展等因素,收运路线宜尽量少穿越或避免穿越城区。
4.1.3.13宜建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的区域。
4.1.3.14若设有资源化利用设施,应考虑产品出路。
4.1.3.15不应受洪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4.1.3.16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4.1.3.17应满足长沙市城管、建设、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林业、环卫、交通、铁路、水利、安全监管、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业要求,选址应有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4.1.4消纳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4.1.4.1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生态保护区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4.1.4.2人员密集的生活区、商业区、工业区。
4.1.4.3洪泛区和泄洪道。
4.1.4.4地质构造活动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及岩溶发育区。
4.1.4.5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供水水源远景规划区。
4.1.4.6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4.1.4.7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4.1.5消纳场的选址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4.1.5.1场址预选
在全面调查分析基础上,选定三个或三个以上候选场址,然后通过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对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植被、水文、气象、供电、给排水、交通运输、用地性质、周围人群居住情况等进行对比分析,推荐二个或二个以上预选场址。
4.1.5.2场址确定
对预选场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社会效益及环境比较,推荐一个拟定场址。完成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并通过审查,办理《选址意见书》。
4.2工程勘察
4.2.1消纳场的勘察除应满足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相关专业勘察设计规范的要求。
4.2.2工程勘察可配合工程建设分阶段进行,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也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一次完成。勘察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2.3工程勘察的范围,应包括消纳场场地全部范围及邻近相关地段。
4.2.4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4.2.4.1地质、地形地貌特征。
4.2.4.2地质构造特征、地基和边坡稳定性。
4.2.4.3岩土分布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
4.2.4.4水文地质条件特征、岩土和拟填埋建筑垃圾的渗透性。
4.2.4.5污染物的运移,对水源和岩土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4.2.4.6筑坝材料和防渗覆盖用黏土的调查。
4.2.4.7断裂构造对场地地基和堆体的影响。
4.2.5工程地质测绘可根据需要采用影像提取技术、BIM技术、GPS测量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等新技术。
4.2.6测绘范围应包括场地全部范围及其邻近有关地段,其比例尺,初步勘察宜为1:2000~1∶5000,详细勘察的复杂地段不应小于1∶1000。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一次性完成勘察,比例尺不应小于1∶1000。调查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5.总体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建筑垃圾消纳场总体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技术和设备,做到技术可靠、节约用地、安全卫生、方便作业、经济合理。
5.1.2消纳场主体工程可包括:防洪与雨污分流、地基处理与场地平整、垃圾坝、堆体排水、填埋气体导排(可选)等工程。
5.1.3消纳场配套工程可包括:计量设施、洗车作业平台、道路、消防、电气、通风与空调、绿化等工程。
5.1.4根据需要可在消纳场内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区,或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与消纳场同址建设。
5.1.5当填埋对象混有易降解有机物时,消纳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气体导排与处理设施,严防填埋物产生的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5.1.6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配备计量设施和洗车作业平台。
5.1.7对已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或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设计最终标高而提前停止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进行封场设计。
5.1.8消纳场场界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如铁丝网、围挡、界碑、旗帜或其他警示标识。
5.1.9消纳场影响范围内有古树古木、珍稀植物时,应有相应的移栽方案。
5.2规模等级与防护
5.2.1消纳场的规模分级应按表5.2.1确定。
表5.2.1消纳场规模分级表

填埋高度H
(m)

单个消纳场总容量V(104m3)

 

V>100

50~100

V<50

H>50

15~50

0<H<15

注:建设场地为复杂场地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按一级要求建设
5.2.2消纳场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或大气防护距离,新建消纳场的防护距离,应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5.2.3消纳场最终坡底线与其相邻的铁路、道路、工业场地、村镇等之间必须有安全防护距离,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表5.2.3消纳场设计安全防护距离

序号

名称

单个消纳场等级

1

国家铁(公)路、航道、高压线路铁塔等重要设施

≥1.5H

≥1.5H

≥1.25H

2

村庄、居住区、工业场地等

≥2.5H

≥2.5H

≥2.25H

注:
1.安全防护距离,消纳场由其内部最外围堆体的坡底线算起;航道由设计水位的水位线算起;铁路、公路由其设施边缘算起;建(构)筑物由其边缘算起;工业场地由其边缘或围墙算起。
2.当计算安全距离与村庄、居民点的距离不大于300m时,应按300m考虑。
3.非通航河道、市政管线(尤其是长输管线)、市政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和隧洞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可参照国家铁(公)路、航道、高压线路铁塔的标准适当调整确定。
4.场地及环境地质条件复杂的消纳场,其设计最终坡底线与主要设施、场地、居民点等的安全距离应根据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论证确定。
5.表中H值为消纳场堆体设计最终堆置高度。
6.对于安全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消纳场,应设置安全工程防护措施,并强化安全监测工作方案,安全防护距离按采取工程措施要求确定。
7.对于低于周边地形标高的洼地形消纳场,安全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论证确定。
8.消纳场的安全防护距离,应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为准。
5.3总平面布置
5.3.1消纳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5.3.2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场址地形,结合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外部工程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并考虑施工、作业等因素,经过计算经济比较确定。
5.3.3总平面宜按照功能要求进行分区合理布置,主要功能区包括进出口、填埋库区、污水处理区、生产管理区、道路、周边围护等,根据工艺及填埋对象可设置资源化利用区、气体处理及利用区等。进出口、污水处理区、生产管理区及道路等应进行硬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
5.3.4总平面布置宜分开设置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应避免人流和物流交叉。
5.3.5填埋库区的占地面积宜为消纳场总面积的70%~90%,不得小于60%。消纳场宜根据处理规模和建设条件作出分期和分区建设的安排和规划。
5.3.6填埋库区应按照分区进行布置,库区分区的大小主要应考虑易于实施雨污分流、场地防渗及可回收利用,分区的顺序应有利于建筑垃圾场内运输和填埋作业,应考虑与各库区进场道路的衔接。
5.3.7污水处理区处理构筑物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5.3.8生产管理区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5.3.8.1宜布置在长沙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预处理区、资源化利用区、填埋库区、污水处理区之间宜设绿化隔离带,绿化应结合长沙市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5.3.8.2管理区各项建(构)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3.9场区管线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5.3.9.1雨污分流导排管线应全面安排,做到导排通畅。
5.3.9.2管线布置应避免相互干扰,应使管线长度短、水头损失小、流通顺畅、不易堵塞、便于清通。各种管线应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
5.3.10道路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卸料位置、填埋工艺、各级单元标高以及填埋区、生产管理区等布局合理设置,满足消纳场使用年限及消防的需求。
5.3.11资源化处理工程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5.3.11.1应根据产品类型设置相应的生产线及仓储区,仓储区需预留足够的空间,以供养护和产品调配。
5.3.11.2应以生产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
5.4道路
5.4.1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车载负荷、填埋作业、消纳场使用年限及消防的需求,并应与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理相协调。
5.4.2消纳场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场区道路、进场道路:
5.4.2.1场区道路为消纳场场界范围内填埋库区与生产管理区、洗车作业区等各功能区之间行驶汽车的道路。
5.4.2.2进场道路为消纳场与公路、城市道路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
5.4.3场区道路分为永久性道路和库区内临时性道路。
5.4.4永久性道路应根据道路交通量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的露天矿山道路三级或三级以上标准设计;库区内临时性道路及回(会)车作业平台可采用中级或低级路面,并应有防滑、防陷、硬化设施。场区道路应满足全天候使用,并应做好排水措施。
5.4.5场区道路可依据渣土运输车交通量选择:
5.4.5.1运输车辆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85辆以上的场区道路,可采用一级露天矿山道路。
5.4.5.2运输车辆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25~85辆的场区道路,可采用二级露天矿山道路。当条件较好且交通量接近上限时,可采用一级露天矿山道路;当条件困难且交通量接近下限时,可采用三级露天矿山道路。
5.4.5.3运输车辆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25辆以下的场区道路,可采用三级露天矿山道路。
5.4.6场区道路平面布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5.4.6.1不同等级的场区道路宽度可参考表5.4.6选择。
表5.4.6车宽和道路宽度(m)

计算车宽

2.3

2.5

3

双车道道路路面宽

一级

7.0

7.5

9.5

 

二级

6.5

7.0

9.0

 

三级

6.0

6.5

8.0

单车道道路路面宽度

一、二级

4.0

4.5

5.0

 

三级

3.5

4.0

4.5

5.4.6.2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并应在弯道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5.4.6.3路肩宽度宜采用1m或1.5m。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路肩宽度可采用0.5m或0.75m。
5.4.6.4消纳场内主要设施外应设环形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5.4.6.5场区道路应避免设置回头曲线,当条件受限需采用回头曲线时,应设置限速标志,并在其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道路的最小曲线半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双车道路面加宽值等各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5.4.7道路纵坡要求不大于表5.4.7的规定。如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二级、三级道路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作业区临时道路坡度宜根据库区堆体具体情况设计,可适当增大坡度。
表5.4.7 场内最大纵坡

道路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最大纵坡(%)

7

8

9

5.4.8道路的纵坡长度,不应小于50m。
5.4.9道路纵坡连续大于4%,应在不大于表5.4.9所规定的长度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应小于100m。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道路的缓和坡段长度不应小于80m。
表5.4.9 纵坡限制坡长

纵坡(%)

道路等级

限制坡长(m)

>4~5

700

>5~6

500

 

600

>6~7

300

 

400

 

500

>7~8

250

 

350

>8~9

150

 

200

>9~11

100

5.4.10路基的设计,应根据消纳场道路性质、使用要求、材料供应、自然条件等,结合施工方法和当地经验,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宜优先选择建筑垃圾填筑路基。
设计的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稳定性。对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5.4.11路面设计应根据道路性质、使用要求、交通量及其组成、自然条件、材料供应、施工能力、养护条件等,结合路基进行综合设计。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稳定性,其表面应平整密实和粗糙度适当。
路面板厚计算,应以作用于道路上的最大轴载为设计荷载,应适当考虑比最大轴载小的其他轴载的影响。
5.4.12库区内临时道路包括施工便道及通往库底的作业道路等,临时道路应硬化,计算行车速度以10km/h计。
5.4.13当利用天然洼地修建消纳场时,应先对洼地进行清理,修建场区道路至场底进行填埋作业。
5.4.14位于城市道路网规划范围内的进场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执行;位于公路网规划范围内的进场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执行。位于上述规划范围外的进场道路设计,宜根据汽车交通量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厂外道路标准设计。
5.4.15进场道路的设计,应做到沿线企业或居民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运输需要。
5.5生产管理区
5.5.1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消纳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民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5.5.2生产管理设施与填埋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的要求,两者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5.5.3全场性的生产和管理设施,应根据消纳场规模和具体条件,可集中或分区布置。单一功能区服务的生活设施,应靠近人员较多的作业地点,或职工上、下班经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5.5.4生产管理设施用房可使用现场装配式活动房。建筑群体的组合及空间布局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5.5.5活动房必须满足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确保结构安全。并有防御强风、特大暴雨雪和雷击的能力。同时应符合文明卫生、消防、环保和使用功能等要求。
5.5.6生产和管理设施应设有稳定可靠的水源和完备的给排水系统。
5.5.7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5.5.8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用水标准及定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及湖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43/T388中的有关规定。
5.5.9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5.5.10生产管理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污水的处理措施及排放标准,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
5.5.11取用地下水的,应符合长沙市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定。
5.6资源化利用
5.6.1建筑垃圾作为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时,应符合相应的建筑材料标准。
5.6.2建筑垃圾处理工程在卸料、贮存、给料及处理全过程中应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同时应配套相应的降噪、生产废水处理等措施。
5.6.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时应根据物料特性进行预处理,包括分类、加湿及简单破碎。
5.6.4资源化利用的工艺应根据进场物料特性、产品形式及出路等综合考虑确定,主要包括给料、除土、破碎、筛分、分选、粉磨、输送、贮存等。
5.6.5混凝土、砖瓦类再生处理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的规定。
5.6.6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资源化利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JTG/T5521的规定。
5.6.7道路用再生级配骨料与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2281的规定。
5.6.8建筑垃圾中废金属的再生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钢铁》GB/T4223、《铝及铝合金废料》GB/T13586、《铜及铜合金废料》GB/T13587的规定。
5.6.9建筑垃圾中废木材的再生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规范》GB/T22529、《废弃木质材料分类》GB/T29408的规定。
5.6.10建筑垃圾中废塑料的再生处理应符合《废塑料回收分选技术规范》SB/T11149的规定。
5.6.11建筑垃圾中废玻璃的再生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SB/T11108、《废玻璃分类》SB/T10900的规定。
5.6.12建筑垃圾中废橡胶的再生处理应符合《再生橡胶通用规范》GB/T13460的规定。
5.6.13建筑垃圾中回收砂、石再生处理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和《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的规定。
5.6.14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道路材料、建材及新型墙材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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