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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2年05月13日信息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根据省公平性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报意见,现将《嘉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讯地址:嘉兴市花园路616号市建设局2号楼3楼

  邮政编码:314050

  电子邮箱:wxfei7436536@163.com

  传真:0573-83990140

  附件:《嘉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9日

  《嘉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嘉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嘉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循环经济和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引导和鼓励建筑垃圾的综合处理,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根据《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建设发〔2017〕423号)、《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8〕26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等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加工处理后,生成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主要包括再生骨料、再生透水砖、再生路面砖、再生水泥稳定碎石、再生商品混凝土、再生砂浆、再生其他制品等。
  三、各级各部门应采用政策扶持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核准、社会监督、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五、扶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生产、销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的有关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土地利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保障,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县(市、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在牵头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中,须根据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需求,落实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资源化利用生产用地,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模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产品推广。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鼓励在各项建设工程中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比例。力争在2025年底,政府投资公共项目中使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30%;市政、园林工程中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50%;在水利工程、交通工程中,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四)科研支撑。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研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列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积极开展建筑渣土改良应用、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
  六、部门职责
  市经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墙材产品的认定、协调和监管工作。
  市科技局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认定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配合其他部门推动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现有财政政策的落实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土地利用工作,优先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用地需求。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交通工程中的应用与推广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与推广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退税、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的推广使用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能分工,配合做好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负责制定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配套扶持政策及相应细则。
  七、在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如有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有关部门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作者:嘉兴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勘察设计科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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