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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不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将被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时间:2020年06月30日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点击:

《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不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将被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近日,沈阳市发布《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不按要求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不严、乱排乱卸等行为将被依法处罚并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

  为加强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经沈阳市政府同意,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法中明确,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按照规定,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48小时内清运,并严格落实分类存放、围挡、遮盖等防污降尘措施,垃圾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禁止将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在运输过程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密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等监控设备,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且必须按照备案核准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排放地点等要求运输和排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对于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实行物业化管理的,由物业公司和业主按双方约定运至区政府指定的装修垃圾中转站;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由区政府委托环卫企业或其它运输企业运至区政府指定的装修垃圾中转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按要求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存在密闭不严、沿途丢弃、乱排乱卸;规模化装饰装修项目不按要求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将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同时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

摘自 《辽沈晚报》 2020.06.29 记者 张阿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管执法局
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建发〔2020〕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经市政府同意,印发《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不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将被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张阿春/辽沈晚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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