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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2019年03月27日信息来源:扬州市城市管理局 点击:

  为促进我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2018年“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文件精神,9月25日,我局联合市公安局、建设局、房管局、交通局、水利局、环保局和园林局七家单位共同印发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按照“市场准入、工地管理、运输管控、有序消纳、联合执法、定期考核”的操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规范细化管理流程,形成有效的建筑垃圾管理监督体系。

  一是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和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执法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核准和工程弃土的调剂,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全过程的巡查和监管,对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违法倾倒或者抛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行为的查处,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地选址建设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拆迁施工工地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工地管理工作。园林部门负责园林工程工地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工地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是明确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单位应具备的资质及应达到的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施工前按管辖权限向市或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证》。施工工地应设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设置围挡,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裸土需覆盖;凡未密闭运输、堆尖装载、污损遮挡号牌、车身未冲洗、无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运输车辆不得驶出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达到公安交警部门设立的准入标准,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行,遵守交通法规,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并服从城市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的检查;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密闭运输;不得超限超载或带泥行驶;不得丢弃或者沿途抛、洒、扬、滴、漏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单位应取得消纳资质,建筑垃圾的消纳、中转、利用等处置活动场地及设施的设置应当列入专项规划,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严格操作规范,定期平整,控制堆放高度,覆盖裸土。

  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建设、房管、交通、水利、环保和园林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市级每月、区级每半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联合执法。开展双月考核,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并承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连续两次考核排名末位且得分低于85分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约谈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并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三次考核排名末位且得分低于85分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在年度党政正职考核中扣减区长(主任)1分。同时,对在督查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工地、运输企业,情节严重或问题反复出现整改不到位的,城管部门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曝光。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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