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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可罚10万

时间:2018年11月05日信息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

郑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可罚10万

  记者10月31日获悉,郑州市政府发布《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排放、运输、消纳管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进一步推进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排放

  《办法》提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垃圾的除外。

  排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等材料。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办法》明确排放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投诉举报建筑垃圾乱放有奖励

  小区房子要装修,装修垃圾咋投放?谁负责?《办法》作出具体明确,郑州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这些规定: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物业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职责。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未按规定投放装修垃圾的,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制止,不劝阻的,物业公司应当向所在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建筑垃圾占道、有碍市容,群众可举报。根据《办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热线,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活动进行举报和投诉,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及时组织查处并给予奖励。

  严处违规处置垃圾行为

  《办法》还对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或时间行驶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11月30日前通过传真:0371-67446680,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等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作者:郑州市人民政府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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