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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市政办函〔2018〕254号)

时间:2018年11月01日信息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

《西安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市政办函〔2018〕25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函〔2018〕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3日


 

西安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品质西安”建设为统领,坚持“行业牵头、属地管理,市区联动、综合施策,严管重罚、疏堵结合”原则,严格落实《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市民群众满意为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措施,下大力气治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不断促进我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良好发展。

  二、起止时间

  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源头治理。

  1.严格落实出土、拆迁工地“七个到位”管理标准和“红黄绿”挂牌制度,确保各项硬件设施配备使用到位,不断提高工地源头管理水平。

  2.2018年10月底前,初步建成西安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并开展试运行,12月底前全面完成,2019年1月正式启用。实现对工地源头、运输车辆、消纳场所24小时远程监控,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3.探索工地全密闭施工并适时进行试点,进一步提高扬尘污染治理水平。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市政局、市轨道办、市城(棚)改办

  (二)加强运输监管。

  4.对现行《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评比办法》进行修订,针对企业奖惩措施进行完善,严格落实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5.每季度开展一次运输企业考核,对企业运营情况、内部管理、各项硬件设施、车辆安全、密闭性能和尾气排放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6.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合理放开或暂停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维护平衡的供求关系,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三)打击违法行为。

  7.查处出土拆迁工地和运输车辆存在的违规排放、超高装载、带泥上路、抛撒泄漏、偷倒乱倒等违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8.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随意变道、遮挡号牌、套牌、私自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9.查处“黑车”“黑工地”,净化清运市场,严厉打击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黑恶势力,严惩强买、强卖、强揽土方工程、哄抬土方价格和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市城管局(黑车黑工地查处)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10.继续发挥联合检查优势,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联合检查组每日巡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四)解决消纳问题。

  11.加强全市统一规划,编制《西安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实施规划》(2018年—2020年),2018年年底前完成编制,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项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2020年年底前全部投入使用。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12.在全市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在考核中向消纳区进行倾斜、对消纳区进行补贴等方式,调动区县、开发区积极性,鼓励各区县、开发区增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确保全市建筑垃圾消纳顺畅。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13.严查随意倾倒、不在指定地点消纳和“黑倾倒点”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14.每半年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回填复耕点)实施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确保各消纳场所安全运行。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推进资源化利用。

  15.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54号),持续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出台配套政策和细化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PPP模式。

  牵头单位:市级各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16.大力扶持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辖区内有资源化利用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拆迁垃圾全部审批至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并根据企业生产需求主动协调其他区县,确保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充足。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17.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按照有关法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存量治理。

  18.结合“两路两侧三化”整治工作,对历史遗留的建筑垃圾进行集中清理或就地景观提升,改善城区周边环境及整体形象。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19.按照国家住建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通知》(建村〔2018〕52号)要求,在对2017年排查的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进行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再一次对辖区内开展地毯式排查,并组织进行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完善政策措施。

  20.按照国家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方案和《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54号),2018年年底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措施和资源化利用补贴政策的制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1.对2012年颁布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向市人大提出修改建议,列入立法计划,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完善,以指导新形势下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办,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一)思想高度重视。

  建筑垃圾行业存在的各类问题影响城市形象,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持续加强治理力度。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主要领导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或细则,迅速展开各项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

  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由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委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市法制办、市轨道办、市城改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三)加强资金保障。

  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办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的治理工作资金由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财政部门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全力保障治理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任务按时完成。

  (四)强化信息报送。

  建立试点工作情况月报制度,各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应对照本方案,每月25日前向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办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办应按要求在次月前将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省住建厅以及住建部。

  (五)注重营造氛围。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及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措施、典型经验、亮点成效、先进人物,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综合治理工作氛围。


  附件: 市政办函[2018]254号.pdf    


(作者:西安市政府办公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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