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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年04月08日信息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省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发改环资〔2017〕751号)和《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177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牵头代拟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将书面修改意见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于2018年4月21日前反馈我厅建管处,同时将修改意见电子文档发到电子邮箱。

  联系人:杨超

  联系电话:0731—88950062,88950405(传真)。

  电子邮箱:1750323151@qq.com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17年11月16日稿).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0日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发改环资〔2017〕751号)和《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1778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深入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政府推进、示范引路、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规模适宜、管理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力争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基本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实行特许经营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各市(州)、县(市)政府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技术、有实力、能处置各类建筑垃圾的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收集权、处置权。鼓励各级采取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推进源头减量。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估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并编制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优先就地利用、就地减量,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鼓励和支持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广精装修住宅,从源头降低建筑施工和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产生。

  (三)规范处置核准。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提交项目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审查;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申报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批准或指定运输企业、运输线路、特许经营处置企业、处置数量等内容,并将相关内容按有关规定时间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运输企业和特许经营处置企业,同时在相关信息平台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需外运的建筑垃圾的建设(拆除)工地,要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处置企业签订运输、处置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或填埋,确保建筑垃圾的实际产生量、运输量和处置量与城管执法部门核准的处置方案一致。对乱填乱埋、乱倾乱倒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建筑物拆除项目,鼓励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参与的联合投标,或者采用拆除、运输、资源化处置工程分开招标,优先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

  (四)规范装修垃圾处置。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装修垃圾。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承担清运费用,并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五)推行分类集运。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可回用金属类、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类分别投放,运输单位要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环保部门专项验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拆除。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要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加强运输管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拆除)工地必须设置相关防污降尘设施设备,硬化施工道路和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有效防止车辆带泥上路。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所属车辆具有货箱密闭设施;要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动态管控,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严禁超载、超速、闯信号行驶,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各地要加快推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升级换代,大力推广智能化全密闭式环保车。

  (七)推进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规划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1778号)精神与要求,根据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企业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统筹考虑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衔接,确保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临时占用土地的,要比照公共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支持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建设及环保等手续,并开辟绿色通道。坚决取缔个人或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的消纳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要合理划分功能区,按照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等有序分类存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建筑垃圾处置基地的所有生产过程不得产生粉尘、噪声、未经处理的废水与废气或其它有毒物质,以免产生二次污染,基地建设与生产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

  (八)治理存量建筑垃圾。对现有占用农田、河渠、绿地、公路保护用地等公共用地的存量建筑垃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和措施,确保2020年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对拆除性垃圾,要明确处置责任单位和监管部门,应根据拆除垃圾量和资源化利用实际确定拆除性垃圾处置时限,防止成为新的垃圾堆场。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现存的渣土堆,短期内不能清理的,各地应在安全加固、地形整理基础上进行绿化,所占土地产权人应予以支持、配合。

  (九)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1、产品认定及推广目录。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面透水砖、自保温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具体再生产品附后)等附加值高的新型绿色建材,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拓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领域。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产品推广范围,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湖南两型产品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2、应用领域。政府投资的各级城镇道路和公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工程均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等方面的要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通过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项目,各地应根据使用量等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建筑垃圾处置费或给予一定补贴。3、加快研究制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技术规程,支持制定各类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设计图集和施工验收规程,并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率纳入绿色建筑和绿色小区的评价标准体系,为推广应用提供技术和标准依据。4、各级造价部门要认真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市场依据。

  (十)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

  发改部门优先办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工作,加快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等手续。国土部门优先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非营利性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项目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地方式。规划部门将符合规划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作为重点项目,简化规划报建流程。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监督指导区(市)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特许权招商出让工作。环保部门加快办理符合政策要求和环保准入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等。水务部门加快办理符合水土保持和水源地保护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评估认证等手续。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帮助生产企业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鼓励总承包企业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采用联合体的方式进行投标,也可采用“再生产品+专业服务+总承包”的模式。对于使用规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工程项目,在评优评奖时给予适当加分。

  (十一)加快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装备研发。将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装备研发列入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对城市建筑垃圾、道路垃圾、污泥、盾构土等城市固体废弃物,设定固体废弃物循环再利用基地,进行协同处置。鼓励“学、产、研、用”合作,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再生细粉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再生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合作,自主研发或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积极研发新型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装备,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

  四、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确定牵头部门和协调配合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地建筑垃圾管理资源化利用相关办法和配套政策,确保十项重点任务有效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三)各市(州)要建立建筑废弃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废弃物产生量、运输与处置量、建筑废弃物处置设施、有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工程槽土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实现共享。建立健全动态、闭合的建筑废弃物全过程监管制度,对建筑废弃物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和去向等情况实行联单管理,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多渠道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发挥人民群众监督建筑垃圾处置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十五)加强监督考核。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省新型城镇化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市、县(市)按规定进行扣分,对工作成效突出按规定给予加分。各市、县级政府要参照进行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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