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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两部配套规范性文件出台

时间:2017年12月21日信息来源:东方网 点击: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两部配套规范性文件出台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上海市绿化市容局日前召开《规定》通气会,介绍其主要内容、规章施行筹备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12月20日,与《规定》并行的两部配套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完善了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退出制度。运输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数量巨大的,将被吊销运输许可证。


  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加快,建筑垃圾产生量从最初的年产生约1000万吨到目前年产生近亿吨,大量的建筑垃圾产生给本市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上海自1992年开始启动建筑垃圾的专项管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章,但随着城市发展,原来的规定逐渐显露不足。

  “原先的规定没能够全方位覆盖建筑垃圾的全类别,如装修垃圾、工程泥浆、拆房垃圾等,同时运输管控方面也没有实现全覆盖。”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废管处邹华处长称,这些不足都分别在明年起正式实施的《规定》中得到了完善。

  《规定》扩大了建筑垃圾的适用范围,明确将建筑垃圾分为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两大类;并将建设工程垃圾分为工程渣土、泥浆、拆房垃圾、建筑废弃混凝土四类。同时,结合实践管理需要,对建设工程垃圾处理监管的部分环节做出“补短板”规定:将水路运输单位纳入许可监管;延长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期限,由不超过2年延长至5年。针对因“五违四必”而日益增长的拆违垃圾产生量,明确了对拆违产生废弃物的处置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与《规定》并行的两部配套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吊销程序规定》也制订发布,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完善了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与此前的相关规定相比,作为准入机制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扩大了招投标管理的范围,覆盖了道路运输单位和水路运输单位,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单位的数量;对于新增水路运输单位、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的招标程序作出了细化规定,如要求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承运泥浆的不少于5辆等规定。

  《吊销程序规定》则进一步完善了市场退出机制,固化以往的建筑垃圾严惩严管措施。如明确了三类吊销运输许可证的情形:未实行密闭或覆盖运输;运输车辆、传播超载运输建设工程垃圾;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设工程垃圾等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月内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市容绿化局将作出吊销运输许可证的决定。

  《吊销程序规定》还对于建筑垃圾处理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主要列举了三项严重违法行为,分别是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数量巨大的;造城较大交通事故、较大环境事故的;投诉举报中,社会舆情反响强烈的。

  在从严处罚的基础上,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相关违法信息,绿化、公安、城管等相关管理执法部门之间还建立了行政处罚信息定期共享机制。

  新规实施后,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将联合公安交通、城管执法、住房建设等部门,围绕建筑垃圾“产生申报、分类投放、规范运输、消纳处置”等环节,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长效监管、严格执法,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市环境面貌和管理秩序。

  (原标题:沪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擅自倾倒垃圾将被吊证)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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