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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通过专家审查

时间:2017年08月09日信息来源:中国建材报 点击:

  2017年7月28日,《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审查会在北京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及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审查专家共28人出席了会议。

  审查组取了标准编制组工作汇报,对《标准》逐条进行了审查和讨论后一致认为,《标准》符合目前国家相关政策,反映了国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工厂设计的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设置合理,能满足工程设计需要,总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填补了国内本领域建设标准的空白,《标准》的内容和深度达到了预期要求,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予以通过。

  据了解,《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89号)文件的要求。由新奥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主编,会同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该《标准》是我国首部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工厂设计标准,将促使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建设出兼顾环保、经济效益、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工厂。

  据《标准》主编单位新奥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标准》编制组通过近两年的时间,对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调研,结果显示,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工厂设计的相关标准,导致企业在进行建筑垃圾处置工厂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环保问题,很多工厂处于边进行处置边产生二次污染的状况。此外,建筑垃圾的处置和利用工厂分开建设运行会产生一系列环保和成本的问题。

  因此,《标准》的编制方向是将建筑垃圾的“处置”和“利用”两个关键环节融合在一个工厂内,这将能较好地解决四类问题。第一是环保,当前建筑垃圾有多种处置方式,但没有任何一种方式能完全解决资源化过程中的环保问题,部分资源化工厂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二次污染现象,因此,采取处置和利用融合运行的工厂模式,可以让环保技术措施更好地落实;第二是产品品质,如果将建筑垃圾的处置和产品的资源化分成两个部分分别进行,将很难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控制,尤其是处置后的中端产品流向多个不同终端产品工厂时,产品的质量跟踪和控制更难监督管理,也将带来一系列问题;第三是经济性,众所周知建筑垃圾直接价值并不高,但处置必将产生物流量,如果处置和利用在不同的工厂内进行,则将产生二次甚至三次的物流成本,大大增加了处置成本,采取处置与利用融合的模式运行,则会减少二次物流成本,以年资源化200万吨建筑垃圾为例,假设每吨建筑垃圾减少运输费用30元,每年则可以减少6000万的物流成本;第四是规模化,建筑垃圾处置与利用一体模式更利于产业规模化发展。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标准》共分1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图运输、建筑废弃物处置、再生产品生产系统、信息化与自动化、辅助生产设施、建筑与结构、供配电、给排水与供热通风、节能、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总则”对《标准》的制定目的进行了全面阐述,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是工厂设计应贯彻的方针;对《标准》适用范围进行规范,包括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对工厂的工艺和技术指标等方面进行了要求。

  “术语”对于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再生无机料土、道路用再生无机结合料、砖粉、轻质物、回收物、再生材料、再生产品、分选、分离、除土率进行最终定义。

  “基本规定”规定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必须对处置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做组分分析;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必须对建筑废弃物任何组分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且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建设规模应根据处置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存量、增量以及城市规划进行调查分析,依据建筑废弃物的组分分析,综合建设条件、市场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建筑废弃物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应按进厂量和实际处理量分别进行计量和统计;对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模划分、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资源化水平、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生产过程中,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各个环节应配备相应的计量装置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总图运输”从一般规定、厂址选择与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厂区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厂区道路、厂区绿化七个方面对厂区进行规范。

  “建筑废弃物处置”从一般规定,预处理,分选分离,破碎、筛分,骨料整形,泥水分离,回收物处理,再生材料储存八个方面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进行规范。

  “再生产品生产系统”对再生混凝土,再生干混砂浆,砖粉,再生水泥砖、砌块,道路用再生无机结合料,轻质物资源化进行了规定。

  “信息化与自动化”从一般规定、网络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生产过程自动化、运营管理系统方面进行了规定等。

  “建筑与结构、供配电系统、给排水与供热通风”等公用工程部分分别对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粉尘控制、防火设计、节能材料和设备应用以及安全生产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此外,《标准》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包括: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必须对处置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做组分分析;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必须对建筑废弃物任何组分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且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工艺流程中,必须设计轻质物分选工艺;分选分离过程产生的粉体应回收利用;粉体回收系统应配备砂粉分离装置、粉尘收集系统;各级破碎工艺之后必须设置除铁工艺等,保证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可行和可持续性。

  据了解,《标准》送审稿的审查通过后,标准编制组将根据审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完成《标准》稿件的修改和完善,形成报批稿后提交主编部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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