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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建筑渣土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05号)

时间:2017年07月05日信息来源: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建筑渣土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渣土管理, 严控渣土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建筑渣土综合管理长效机制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行业主管、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建设部门牵头,各县区建设、环卫、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全市建筑渣土综合整治行动,规范建筑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建筑渣土处置行为,规范建筑渣土处置场(点)管理,严厉打击渣土车辆超高、超载、超速、抛洒滴漏、带泥上路等违章违规行为,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倾倒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建筑渣土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减少渣土扬尘污染。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及采砂采石企业);运输建筑弃料、工程渣土、砂石建材等渣土运输车辆;所有建筑渣土消纳场、处置场(点)。 
  建筑渣土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土方、砂石、灰浆等。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5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依据本方案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管辖权限,对本行业建筑渣土、渣土车辆、采砂采石等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详细安排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7月6日—10月30日)。在集中整治期间,市建设部门牵头,各县区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督促各建设施工单位、采砂采石企业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并留档备查。针对渣土车管理过程中两点一线(渣土起点、终点、渣土车运行线路)、一进一出(施工工地渣土出土点、渣土堆放点)的特殊性,进一步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控。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11月1日—12月31日)。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建筑渣土综合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升整治成果,形成建筑渣土管理长效机制。 
  四、建筑渣土实行准入管理 
  (一)渣土运输车辆企业准入。从事建筑渣土运输活动的车辆必须加装密闭盖板装置、安装GPS设备、统一车体颜色、尾气达标排放,通过建设、交通运输、环保部门审验合格后,公安交警部门颁发《建筑渣土运输通行证》。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建筑渣土运输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工程渣土运输公示。督促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并设立《建筑工地渣土运输公示牌》。 
  (三)建筑渣土处置准入。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开工前编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经费预算和排放处置计划,并得到建设、环卫部门核准,取得《建筑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建筑渣土。 
  五、职责分工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执法) 
  1.负责监管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建筑施工单位六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记入企业不良信用名单,纳入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对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予以责令停工整顿、并处罚款。 
  2.负责对建设施工单位、工程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情况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盖板装置的审核和备案;负责与建设施工单位、工程运输企业签订建筑渣土处置责任书。对未执行建筑渣土处置准入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责令整改或处罚。 
  3.负责建筑渣土消纳场、处置场(点)管理。建筑渣土消纳场、处置场(点)建设和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工程运输企业、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到指定的建筑渣土消纳场、处置场(点)进行处置建筑垃圾,严禁在公路边、河道内倾倒建筑渣土。对乱倾乱倒乱处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清理。 
  4.建筑渣土处置场(点)实行收费管理,可参照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厂收费模式。 
  5.积极推广使用《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系统》,并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共享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信息。 
  6.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二)公安交警部门 
  1.按照渣土运输车辆准入规定,核发《建筑渣土运输通行证》,规范渣土运输车辆车体颜色,并审验备案。对未取得《建筑渣土运输通行证》上路运行的,依法予以扣押、处罚,并责令整改。 
  2.负责制定并公告渣土运输车辆行驶区域、时段、路线、以及限速、限高、限载等规定,不定时进行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渣土运输车辆,依法予以扣押、处罚。对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的渣土运输车辆,协助建设、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3.对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渣土运输通行证》、《建筑渣土处置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历处罚、并吊销上述证件。 
  4.对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上道路行驶的建筑渣土运输车,依法予以处罚。 
  (三)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安装GPS设备,并审验备案。未安装GPS设备进行运输作业的,依法予以处罚。 
  2.负责公路建设项目建筑渣土处置和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不定时进行巡查,对不采取湿法作业、不加装盖板、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擅自改变路线、带泥上路及超速、超高、超载的,对项目单位予以查处。 
  3.负责整合个体经营的“渣土车”,组建专业化渣土运输企业,集中加装“GPS”后接入行业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行24小时动态监管,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运营的模式,确保所有渣土车规范化管理。 
  4.定期对渣土车驾驶员进行从业培训与考核,发放考核合格证件后方可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5.协助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参与查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四)环保部门 
  1.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督促落实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依法予以上限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2.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和预审,监督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车辆尾气检测行为。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依法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予以上限处罚。 
  3.协助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参与查处违规违法建筑渣土运输车辆。 
  (五)其他部门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企业砂石建材运输车辆的监管,对未加装盖板、遗漏抛洒、带泥上路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对河道采砂企业予以查处。 
  国土部门负责矿山开采企业扬尘治理和物料运输车辆的督查管理,对未加装盖板、密闭运输、遗漏抛洒、带泥上路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对矿山开采企业予以查处。 
  发改部门负责核定建筑渣土清运、处置的收费价格。 
  规划部门负责建筑渣土消纳场、处置场(点)的规划选址,实现渣土处置规范化管理。 
  其它建筑渣土管理相关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开展建筑渣土整治工作,并配合建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查处建筑渣土违法违规行为。 
  (六)县区政府 
  负责本辖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参照本机制,制定各自建筑渣土综合整治方案,开展建筑渣土综合整治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划建设2-4处建筑渣土消纳场、处置场(点)。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成立天水市建筑渣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为副组长,发改、建设(综合执法)、公安交警、运管、环保、水务、国土等部门分管领导、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抽调成员部门精干人员各1名,于2017年7月5日前集中办公,扎实开展全市建筑渣土综合整治工作。 
  (二)联合执法。由市建设局牵头,整合建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国土等部门执法力量,定期对两区建筑工地、渣土处置、渣土车辆运行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存在的大气污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查处,特别是要对重点区域(空气自动站周边)、重点路段(成纪大道、羲皇大道等)、重点时段(夜间)运行的违法违规建筑渣土车,从严从重从速处罚,遏制城区建筑渣土扬尘污染。同时,定期抽查各县区开展建筑渣土集中整治和违法违规查处工作。 
  (三)考评问责。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周调度,半月通报,月考核。对建筑渣土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县区及部门进行通报,对工作严重滞后、监管失职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四)加大宣传。新闻媒体跟进宣传建筑渣土综合整治工作,对建筑工地、采砂采石企业、渣土运输车辆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筑渣土乱倾乱倒、遗撒滴漏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同时,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建筑渣土环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氛围。
  全市建筑渣土综合管理长效机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作者:天水市建设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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