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商丘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 施工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6年08月15日信息来源:商丘日报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施工车辆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有效遏制大气污染在运输车辆方面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39号)、《商丘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商政办〔2014〕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工地日常管理,建筑材料堆放、清运,施工车辆的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中转、收集、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细则中施工工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市政设施施工工地等;建筑材料是指土建工程中所用的混凝土、砂浆、水泥、木料、模板、碎石、砂子、预制板等所有建筑用料及装修装饰等材料;建筑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建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施工车辆是指因施工使用的机械、物料运输车辆、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等机械。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做好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文明施工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商丘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监管;负责依法查处施工现场进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行为;负责依法查处私拉乱运、沿途抛撒建筑垃圾、建筑材料污染路面行为;负责对施工车辆、机械污秽影响市容,污染环境卫生、损坏路面等行为的查处;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对各县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故意污损或遮挡号牌、使用伪造或者变造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污损遮挡号牌,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超高、超宽、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对商丘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施工运输车辆、建筑垃圾施工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负责督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行驶在国、省道和农村公路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超限、超载车辆;负责依法查处行驶在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污染公路、损坏公路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违法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

    工程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和参与者,承担主体责任。

    本细则未标明的监管责任,按照管工程项目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原则,确定主管部门。

    梁园区、睢阳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门店、社区、装修、改建等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并使用规定的车辆对零星建筑垃圾做好归堆、清理、清运工作。

    第五条 市、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出入货物、材料具体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考核,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相应的排水设施,对驶出车辆的车轮、车身等进行冲洗。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即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地各种清运车辆不准进入;车轮和车身没有冲洗干净的不准出、超高装载的车辆不准出、无包扎遮盖的清运散装货物车辆不准出,确保不造成城市大气和道路污染。

    第七条 施工工地内倒土、倒料等可形成污染的物料运输,必须采取降尘、封闭运输等措施。

    第八条 运输建筑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应当具有公安、交通等部门核发、年审的合格手续。

    第九条 建筑材料向施工工地运输前,必须采取必要的降尘、保洁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不得出现丢弃、遗撒、泄漏、飞扬现象。对易抛洒、挥发的各类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业化密闭运输,未经许可,严禁超高超载运输。运输不易抛洒、挥发的建筑材料的车辆,所装载材料不得超过车辆槽帮,车厢顶部必须使用篷布密封、覆盖、包扎,不得使用遮阳布、彩条布等其他物品代替。

    第十条 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含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应证件齐全。进入市政府划定的限行区的,应当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指定的运输时间为夏秋季21时至次日6时,冬春季20时至次日6时,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指定运输路线时应征求市城管局意见。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材料,应保持堆放场地整洁,规范设置围挡,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剩余建筑材料,占道施工应做到竣工地净。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商丘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申请处置并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市城市管理局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实现封闭式运输,按规定时间、线路、消纳地点进行收集、运输。运输时间为夏秋季21时至次日6时,冬春季20时至次日6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必须对车辆槽帮和车轮进行检查,确保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妥善封闭严密;运输车辆车轮干净,不带泥上路。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不得出现丢弃、遗撒、泄漏、飞扬渣土污染环境卫生的现象。运输流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泄露的容器装载运输。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涉及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施工运输及散装水泥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丘市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商丘市城市管理局

商丘市公安局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丘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8月10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