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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时间:2016年06月06日信息来源:威海日报 点击:

    6月3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综合利用产品,建筑垃圾处理不善将受惩罚。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以及个人在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禁止挪作他用。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时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办法》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禁止高空抛洒建筑垃圾;禁止焚烧可燃垃圾;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应采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或者采取覆盖防护措施,防止扬尘。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分类、袋装密闭收集,委托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环卫机构有偿清运。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点。

    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应按照核准的方式和场所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向海、河水体及城郊结合部等区域倾倒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工地、自由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清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不善造成扬尘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人限期消除影响,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消纳场超过核定容量收纳建筑垃圾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对工地、自有场地管理不善造成乱倒建筑垃圾的,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在6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含2次)行政处罚的,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配发给该车的建筑垃圾核准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截至6月15日前,各界人士可登录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及威海建设信息网查看《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及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住建局。

    《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20160603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作者: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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