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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水源保护区内 违规审批建筑垃圾消纳场

时间:2015年11月19日信息来源:都市时报 点击:

    在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禁建区内,违规审批建筑垃圾消纳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名负责人被盘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此案在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某在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任职期间,明知昆明某公司申报的昆明市盘龙区哨九建筑垃圾消纳场不符合相关申报法律规定,仍隐瞒消纳场位于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禁建区的事实,滥用职权,致使消纳场审批通过,批准占用昆明市盘龙区双龙街道办麦冲社哨上村土地合计222.691亩。

  公诉机关认为,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在法庭上的蒋某称,盘龙区哨九消纳场的审批其实是经过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他并非有意隐瞒消纳场手续不全的事实。另外,蒋某的辩护人还提出,对哨九消纳场开办的位置也经过了实地调查,是根据地貌决定的。消纳场所在地与水源地相距较远,对植被和水体的污染并没有鉴定上所说的严重。

  经过审理,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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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后给予运渣土“方便” 默许朋友违法加盖

  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长受审

  ■ 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身为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为渣土方量测量“减重”,为违法建房“开绿灯”,多次收受他人钱款,收取19万元的贿金,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小板桥八中队副中队长梁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审。昨日上午,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收款后给违章建房“开绿灯”

  梁某和周某有很好的朋友关系,2012年至2013年,梁某在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期间,因周某做工程,有大量渣土需要处理,周某找到了梁某和其同事杨某、赵某(另案处理)。

  周某提出,希望他们能在渣土方量测量、拉运渣土的设点堵卡等给他一定的“方便”,在渣土方量测量时,能将方量算少一些,少算少交的这笔钱就大家分一下。工程结束后,梁某收受了周某给予的钱款10万元。

  之后,周某又做了另一工程,在该工程快完工时却出了问题,工地上有人伤亡,而此事正好是梁某到在现场处理。工程结束后,梁某又收到了周某送来的钱款5万。

  2014年,梁某任小板桥八中队副中队长,期间,王某通过朋友关系认识了梁某。王某说自己有朋友想在某村建盖一处房子,希望他能给一定的“便利”,帮忙先将房子盖起来,一层楼给一万元,房子总共盖4层,王某拿了4万给梁某。

  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昨日,此案在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梁某利用其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周某给予的钱款共计15万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2014年,梁某利用担任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小板桥某队副中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给予的钱款4万元,不履行其对违法加盖的制止和上报职责,致使王某的朋友得以在官渡区某村违法建盖房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不履行监管责任,让他人得以违法建房,其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案发后,追缴涉案款人民币19万元。

  昨日庭审中,面对犯罪事实,梁某没有异议。梁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梁某在收取前两笔钱款的过程中,其实梁某当时并未负责渣土处理相关的监管工作,实际上没有起到为他人牟利的作用,而是因为两人关系比较熟悉,所以在送钱的时候,也送了梁某的一份,所以梁某受贿的罪行成立,但罪行相对较轻。王某行贿的4万元中,其中有2万元是请梁某转交给同事,因此受贿应当认定为17万。

  另外,对于梁某犯滥用职权罪,他们认为,公诉人指控的证据并不充分,滥用职权罪应该有经济后果和损失的发生才能构成该罪,但本案中并没有量化的经济后果和损害后果发生,希望法庭判处缓刑。

  而对此,公诉人则答辩称,对于数额的认定,根据本案中王某等人供述,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梁某,梁某利用职务便利,让王某的朋友在官渡区某村违法建盖房屋,之后王某给予了梁某4万元。王某给予钱款的对象是梁某,牟取的是梁某的职务便利,因此,该案中应当以受贿19万元认定。另外,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公诉人认为,其不履行监管责任,让他人得以违法建房的行为,不仅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数罪并罚不应当判处缓刑。

  经审理,该案将择日宣判。

(作者:林舒佳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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