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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率视角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法律规制

时间:2015年01月07日信息来源:城市发展研究 点击:

    【摘要】生态效率是基于环境、经济系统相互关系的测评工具,同时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伴随着我国快速城市化的进程,建筑废弃物的大量产生和低效利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背离了生态效率原则的要求。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在依法规制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方面还存在立法理念落后、专项立法欠缺、监管体制不合理、具体制度不完善和法律责任不明确等制度缺陷。在生态效率原则的指导下,从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废弃物管理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建筑废弃物;生态效率;减排;利用;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X705;F2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862(2011)09-0090-05

    在我国,建筑废弃物通常被称为建筑垃圾。2005年建设部出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将“建筑垃圾”定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伴随着我国快速城市化建设进程,建筑废弃物大量产生。据有关专家指出,我国每年因拆除建筑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达2亿t以上,新建建筑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大约1亿t。预计今后我国建筑废弃物年均产量将大于6亿t[1]。目前,我国建筑废弃物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到40%。而这些建筑垃圾目前回收率不到5%[2]。建筑废弃物的大量产生与低效利用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不符合生态文明时代生态效率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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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锡生;徐本鑫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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