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荆门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渣土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4年06月18日信息来源:荆门市城管委办公室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渣土管理,规范建筑渣土处置行为,维护城市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荆门市城市管理局是建筑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住建、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共同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城区所有建筑渣土处置必须向市城市管理局申报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手续,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运输线路,取得合法批准后,严格按照密封收集、出场洗扫、定线运输、定点消纳的原则进行处置。
    二、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按要求设置围挡,施工现场物料要码放整齐,积存散体物料要实施覆盖,防止现场扬尘污染。施工道路、堆料场及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必须进行硬化,设置达标的冲洗槽,配备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对进出车辆进行清理、清洗,确保车辆车轮、车身干净,不带泥上路。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工地均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统一接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中心网络,实施全程实时监控。道路维修、园林绿化、管网铺设等市政施工必须实行围挡作业并加强场地管理,产生的建筑渣土要及时清运。
    三、城区建筑渣土运输必须由具备建筑渣土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担,严禁无资质的单位从事渣土运输业务。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行驶证、驾驶证,并取得渣土运输车辆驾驶资格,方可从事建筑渣土运输。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市公安、城管部门发放的《建筑垃圾准运证》,驶出工地前必须密闭严实、冲洗干净,并按照市住建、公安、城管部门指定的路线运输、指定的地点消纳处置,运输中要严格按规定车道行驶,严禁超载超速、严禁抛撒滴漏、严禁在中心城区鸣笛。
    四、城区各建筑工地和建筑渣土运输单位严禁在7:30—8:30、11:30—14:30、17:00—18:30、22:00—6:00之间施工作业和运输处置。因特殊情况确需午间、夜间施工或运输的,应到市城管、公安、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遇节假日或重大活动要求禁行的,须服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管理。
    五、市城管、公安、住建等部门将结合各自职能,对建筑渣土实行严格管理,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而擅自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项第六条规定,市城管部门将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施工单位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建设单位、运输建筑渣土单位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无牌、无照、超载、超速、中心城区鸣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市公安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查处;对随意倾倒建筑渣土的,市城管部门将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给予建筑工地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抛撒滴漏及未经冲洗干净驶出工地造成道路污染的,市城管部门将责令运输单位和建筑施工工地及时清除、停工停运、整顿整改,并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给予每平方米50元罚款;对未按照要求设置围挡、硬化路面、设置达标冲洗槽的工地,市住建部门将不予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不许开工;对因特殊情况,不能设置冲洗槽的施工工地,必须由市住建、城管部门现场勘验,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荆门市城市管理局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荆门市公安局
2014年6月9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