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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05月14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网、园林绿化、道路施工、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镇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化手段进行处置。
    鼓励建筑垃圾减排,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积极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化。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
    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业指导。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城市规划区及镇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指定的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实施。淄博新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由张店区政府负责。
    建筑垃圾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管理工作。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用事业等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的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或超限超载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发生遗漏现象或乱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类建筑垃圾收集和处置行为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周边环境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在工程施工验线前,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九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少于10辆自有运输车辆,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备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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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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