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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出台建筑垃圾处置办法 5月起施行

时间:2014年03月28日信息来源:鲁中晨报 点击:

    近日,淄博市出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进行了明确认定,对各政府职能部门的职权进行了明确划分。本《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淄博出台建筑垃圾处置办法 5月起施行

    建筑垃圾产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规定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

    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业指导。淄博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而对于淄博市所属各区县来说,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城市规划区及镇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指定的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实施。淄博新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由张店区政府负责。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用事业等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的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或超限超载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发生遗漏现象或乱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类建筑垃圾收集和处置行为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周边环境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管。

    记者了解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处置城市建筑垃圾之前,还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等。

    除此之外,申请处置建筑垃圾还要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而且必须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同时,《办法》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不少于10辆自有运输车辆,具备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备。对于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建筑垃圾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及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信息要向社会公布。

    而且,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电子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作者:张亚军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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