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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4年03月17日信息来源:开县人民政府 点击: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创造整洁、文明、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实行《建筑渣土准运证》制度。凡在县城区工程建设中从事建筑垃圾、弃方运输的车辆,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甲、乙双方协议书(或合同)及有关车辆的合法证件向开县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科提出申请,领取《建筑渣土准运证》后,方能进入县城区从事建筑垃圾、弃方运输。
    建筑垃圾、弃方运输车辆必须按《建筑渣土准运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和指定地点倾倒。
    所有工程车辆通过已建成道路时,清运建筑垃圾必须装载规范,沿途不得漏、撒、扬、溢,严禁带泥上路。
    《建筑渣土准运证》必须放置在驾驶室正面醒目处备查,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超期使用。
    二、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县建设委员会按《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路口未硬化、未配设车辆的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的;
    (二)未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
    (三)不随车携带《建筑渣土准运证》的;
    (四)取得《建筑渣土准运证》但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未在指定地点倾倒的;
    (五)转借、涂改、伪造和超期使用《建筑渣土准运证》的;
    (六)沿途撒、漏、扬、溢和车辆带泥上路的。
    三、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碍其履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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