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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12〕67号)

时间:2014年03月17日信息来源:晋江市党务公开网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规定》经晋江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建筑渣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辖区内建筑渣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建筑渣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四、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一)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全市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市区规划区域(含六街道和陈埭、紫帽、西滨、池店四镇)的建筑渣土处置场地的选址及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建筑渣土处置进行统一调配。
    (二)安海、英林、永和、金井、东石、内坑、磁灶、龙湖、深沪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筑渣土处置场地的选址、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报送市市政园林局备案。
    (三)市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乱倒建筑渣土、未封闭运输、车容车貌不洁和造成“滴、撒、漏”污染道路地面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审验车辆及驾驶人的合法性,审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数量、行驶路线和时段;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逆向行驶、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会同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巡查管控,确保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和时段行驶。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按照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加装密闭加盖装置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实施对密闭运输装置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渣土处置场地的规划许可。
    (七)市住建局、市政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应加强各自管辖项目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对施工单位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参照行业有关规定,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确保车辆净车出场。
    五、建筑渣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收集、清运和处置。市政府储备用地上已产生的建筑渣土由所在镇(街道)进行清运和处置,涉及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按实划拨,计入土地前期投入,纳入收储成本。
    六、建筑渣土应分类堆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渣土。
    七、建筑渣土的处置场地和中转站的设置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在选择建筑渣土处置场地时,选址单位须向规划、水利部门提出申请,并将其建筑渣土处置的种类、范围和标高报市规划部门批准。规划部门在接到建筑渣土处置场地选址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洼地、废弃水塘、沿海滩涂原则上不得作为建筑渣土处置场地的。
    八、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应在建筑渣土处置前按本办法,由渣土产生单位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处置核准申请,确定处置场地后再向公安交警、行政执法部门申报确定运输的时间、路线。市政园林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九、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处置的单位清运。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处置的单位清运。零星建筑渣土逐步推行袋装转运。
    十、从事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政园林局申请,依法核准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渣土运输。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
    十一、运输建筑渣土时,运输单位应当随车携带运输路线牌,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不得丢弃、遗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并随时接受检查。 
    十二、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不得“滴、撒、漏”污染路面。
    十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处置场地,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卸放建筑渣土。
    十四、建设工程需要填埋建筑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园林局申报所需建筑渣土数量、种类,市政园林局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剂,不能调剂解决的,当日告知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十五、建筑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
    (一)政府实施拆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监督拆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建筑渣土清理完毕并运至指定的堆放点。
    (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筑渣土应就近指定堆放点并按指定堆放点的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费用,纳入工程预、结算。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渣土是否清运完毕、是否运至指定堆放点作为工程验收内容。
    (三)建筑渣土处置场管理单位可向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建筑渣土处置费,处置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定。
    (四)运输单位承接运输任务时,必须确保运输车辆整洁,并向市行政执法局缴纳建筑渣土运输押金。
    十六、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加强对其待建场地的管理,按规定修建建筑围档、管理用房,不得随意堆放建筑渣土,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各镇(街道)、各项目办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政府储备用地的保护与监管工作。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土地在完成报批、收回及征迁工作后,于三个月内完成平整及围档砌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与管理工作。
    十七、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建设工程完工或房屋拆除后,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将建筑渣土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应在5日内全部清除。
    十八、建筑渣土处置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十九、相关职能部门可按部门职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应制度措施,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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