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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时间:2013年12月17日信息来源:环卫科技网 点击:

  近日,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管理办法》改变了2004年通过的《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只能管理余泥渣土的排放、收纳和运输的局面,对建筑垃圾的倾倒、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进行了规范。

  2004年的《暂行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

  市城管局负责人表示,以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采用的是2004年通过的《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在施行初期,《暂行办法》对我市余泥渣土的运输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余泥渣土的运输管理逐步走上正轨。

  2005年,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颁布施行,《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标题、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内容等方面与上位法不一致,也限制了管理工作的实施。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过程中,城市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排放受纳无序、环境污染等问题突显,对城市建筑垃圾实施规范管理刻不容缓,但《暂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市城管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订了《管理办法》,以适应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发展的需要。

  施工方处置建筑垃圾情况将纳入诚信体系

  《管理办法》首先通过在建筑工地出入口安装监控系统,从泥口源头实时掌握建筑垃圾产、运信息与管理状态;其次强制推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监管建筑垃圾运输动态,防止偷排乱倒行为;再次,城管、住建、交警、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行为的巡查与执法,最后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城管部门将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形成建筑垃圾产、运、处置监管体系。

  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提出对建筑垃圾受纳场选址建设的要求,如不得位于地质结构不良地区、水库集水区,其外缘地界距离住宅区、医院等一定距离等,并明确了市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装饰装修垃圾的管理职责。

(作者:郭永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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