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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3年10月24日信息来源:环卫科技网 点击: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该《条例》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共7章58条,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20日,对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产生数量进行评估,并编制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后,持相关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原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的要求排放建筑垃圾。

  《条例》第15至18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配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即实施封闭施工、采取防尘措施、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工程竣工或者房屋拆除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从事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管道施工;道路及交通设施维修等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维修活动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个人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并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委托他人统一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条例》第19条至21条在运营主体、车辆规格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在成都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持相关资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和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人数与车辆规模相适应;具备健全的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配备相应的专门工作人员;具备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情况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监督平台;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条例》第23条至25条明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拟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示范文本。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应当在实施运输10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建筑垃圾运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即《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建筑垃圾运输申报表》、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承诺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原因。《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办理实行一车一证制。

  《条例》在第28条至31条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在产业、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鼓励本市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提倡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

  《条例》第45条和49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即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核定的期限和数量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作者:王玉华;薛学轩;钭海军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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