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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立法管理建筑垃圾处置 撒漏严重者罚10万元

时间:2013年09月25日信息来源:四川日报 点击:

   9月23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由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成都市就建筑垃圾处理进行立法的做法非常必要,对城市环境和四川形象的塑造意义很大,建议通过此《条例》。
  运输车辆要装卫星定位系统
  “现在看见大的运渣车就紧张,条例规范建筑垃圾的运输很有必要。”常委会组成人员秦琳说。针对近年来垃圾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及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现象,《条例》在运营主体、车辆规格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在成都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具备独立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在此基础上,市城管局建立全市统一的运输企业备案和名录管理制度,并对名录内的企业实行记分管理。对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运输企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运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在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除名。《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名录中遴选运输企业,与之直接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个人运输。运输车辆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并在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安装全密闭覆盖设施。
  提高违法处罚标准
  《条例》鼓励商品房一次性装修到位,对建筑垃圾进行现场分类,并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可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回用于建设工程。
  针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收益高、成本低的现象,《条例》提高了处罚标准。对建设施工单位无证排放、擅自倾倒等非法排放建筑垃圾行为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企业沿途倾倒和沿途撒漏造成特别严重污染的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若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运输,除限期改正外,还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也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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