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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的意见

时间:2013年05月08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交通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质监局、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政局、发展改革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号),促进节能减排和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现就本市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单位,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

    二、本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使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统筹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供应信息和需求信息、制定和发布本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替代使用比例(使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领域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管理。

    三、本市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包括道路、园林绿化、公厕、垃圾楼、人行步道、河道、河道护坡工程,下同),应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替代使用比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它建设工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使用实施动态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能力和产品结构,结合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计划,适时发布建筑垃圾再生品的替代使用比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本单位上一季度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情况和下一季度处置计划、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上一季度在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供应情况和下一季度生产计划(内容见附件1)。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本市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按以下要求提交本工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上一季度的实际使用情况与下一季度的需求计划(以下简称“使用需求计划”,内容见附件2):

    道路、人行步道工程按照管辖权限归属向市或区县交通委提交使用需求计划;园林绿化工程按照管辖权限归属向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提交使用需求计划;公厕、垃圾楼工程按照管辖权限归属向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提交使用需求计划;河道、河道护坡工程按照管辖权限归属向市或区县水务局提交使用需求计划。

    五、区县交通委、园林绿化局、市政市容委、水务局统计汇总后提交市级相应主管部门。市交通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以上使用需求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内容见附件3)。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汇总各部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上一季度的实际使用总量与下一季度的需求总量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发布下一季度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替代使用比例。

    七、市质监局负责在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范”地方标准过程中做好立项、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各区县质监局应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加强质量监督,按照市质监局工作部署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八、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的统一规划布局和项目审批,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化政策建议。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政策。

    九、市规划委负责在开展绿色建筑设计评奖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作为评选和评价的重要因素。

    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单位应加强产品结构调整,提升产品性能,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各单位应做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应信息和需求信息的申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替代使用比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加大宣传力度,增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社会公众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认识,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利用率。

附件:1.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季度生产供应信息表

     2.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季度使用计划表

     3.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季度使用总量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作者:北京市住建委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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