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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发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4〕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高新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红碱淖管理局,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神木市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榆林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神木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消纳的组织和个人、小型环卫车辆的驾驶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是指神木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修缮、养护、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设施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遵循“源头管理、过程监督、安全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神木市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工作。市发改科技局、市工贸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在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经营活动前,应当在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车辆营运证相关手续后,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备案。
第七条 鼓励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行业自律能力。
第八条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第二章 准入退出备案登记管理
第九条 神木市城区实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备案管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应先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备案登记,经核准后方可开展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活动。市城管执法局每年对核准备案的运输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申请备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具有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五)具有10辆及以上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且为符合环保要求排放的新型环保智能渣土运输车(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驾驶人资格和车辆牌照、证件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鼓励配备符合标准的小型专用车辆,满足市场需求。
(六)企业所属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要求统一颜色,统一喷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放大字样和公司名称,统一安装放大号牌,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安装定位管理系统,统一安装限速装置,并配备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能满足停车营运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八)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台账及制度:
(一)车辆登记台账。
(二)车辆清洗台账。
(三)车辆安全检查台账。
(四)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台账。
(五)驾驶人登记台账。
(六)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台账。
(七)实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制度。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应在收费点醒目位置公示运输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
(一)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车辆行驶记录档案,记录车辆出车情况、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情况。
(三)加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四)加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建筑垃圾(渣土)交由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企业或超过其自身承运能力的企业运输。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分局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按要求施工。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监管部门等信息。施工现场要做到“六个百分百”,即工地周边100%围挡、建筑垃圾(渣土)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施工现场100%湿法作业、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100%密闭运输,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施工场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闲置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场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水泥、灰土、砂石等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遮盖或在库房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等工程作业时应分段进行,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四级以上或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池设施并有效使用,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应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居民装饰装修作业以及各类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降尘保洁措施,确保净车出场。各类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在清运前,应堆放在该工程用地范围内,做好防尘降尘措施,工程竣工交付之前必须清理完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安排监督人员,检查装载车辆是否具备承运资格,控制车辆装载体积及装载后的密闭情况,检查有无轮胎夹带泥、沙、灰等情况,防止不规范装载车辆驶出工地。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启运和清洗情况,督促驾驶员规范使用运输车辆安装的定位系统等相关电子装置,安全文明驾驶。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措施,施工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要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运营活动、核准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处置”的原则,建筑垃圾(渣土)申请核准主体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持有关资料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建筑垃圾(渣土)倾倒申请,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核准登记后,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申请办理车辆通行证,核定运输时间、路线等。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核准登记时需提交材料:
(一)一般工程类:1.申请表。2.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3.大气扬尘污染防治方案。4.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合同。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8.放线记录。9.建筑垃圾(渣土)规范处置及环境卫生责任书(承诺)。10.建筑垃圾(渣土)产生区、途经区、消纳区行驶路线。11.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备案车辆号牌。12.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二)市政工程类:1.政府会议纪要。2.单位公函。3.中标通知书。4.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5.环境卫生责任书。6.建筑垃圾(渣土)产生区、途经区、消纳区行驶路线。7.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备案车辆号牌。8.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合同。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执法局不予办理核准登记:
(一)长期不参加主管单位召开的会议,拒不配合和服从管理的。
(二)根据《神木市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考核办法(试行)》,连续两年考核扣分最高的。
(三)因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治要求,社会反映强烈且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核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查验准入条件合格后,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安装专用铭牌。专用铭牌涵盖车辆号牌、运输企业名称、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未悬挂专用铭牌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渣土)时,应当随车携带神木市城区建筑垃圾(渣土)核准登记证明、环境卫生责任书、车辆通行证等有关证件资料,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行,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至市城管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渣土),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
第二十六条 涉及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市政务大厅设立材料集中受理窗口。
第二十七条 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可临时限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的时间和区域。
第五章 消纳场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神木市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建筑垃圾(渣土)必须运输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二十九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保护范围区。
(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地区。
(四)泄洪渠及其周边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条 工程回填基坑、洼地等需要收纳渣土的,收纳单位(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符合相关要求予以办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消纳场所卸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违规乱倾、乱倒建筑垃圾(渣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对进场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土方量等情况如实进行登记,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所属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不得进场倾倒建筑垃圾(渣土)。
第三十四条 鼓励以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对建筑垃圾(渣土)进行终端处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成立神木市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工作考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做好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数量统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要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数字化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科技局、市工贸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的备案、核准登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监管,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日常监管。审核环卫责任落实情况、运输路线、消纳场所、联系方式等内容,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违法违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市发改科技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指导工作。
市工贸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对妨碍管理、暴力抗法、寻衅滋事、扰乱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运营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监管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市交通局负责督促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落实从业人员资格、车辆运营证件等管理,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指导、督促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报废车、非法改装车上路行驶、闯红灯、不按审批路线行驶及未按规定安装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渣土)交由未经备案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运输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市住建局将相关施工单位列入行业“黑名单”。
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违法情节依法进行处罚。
(一)车辆不开顶灯,运输车辆尾部不喷涂放大号牌或喷涂不清晰、不开定位系统。
(二)车辆抛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
(三)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清运。
(四)车辆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或不在指定消纳场所倾倒建筑垃圾(渣土)。
(五)在册车辆无核准登记手续偷拉偷运建筑垃圾(渣土)。
(六)未进行核准登记的车辆擅自承运建筑垃圾(渣土)。
(七)违规使用国五排放标准以下车辆清运建筑垃圾(渣土)。
(八)为无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核准登记或建筑施工手续不全的建筑工地拉运土方。
第四十三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监管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投资、入股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购买车辆挂靠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
(二)违法违规办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核准文件。
(三)利用职权要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购买车辆、设备、技术服务。
(四)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处理。
(五)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市政、管线、绿化等工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和混凝土等散状建材的运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