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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十批2起建筑垃圾违法处置典型案例

时间:2024年11月25日信息来源: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点击: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十批2起建筑垃圾违法处置典型案件。

  一、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张某某渣土车辆未密闭案

  张某某在驾驶渣土车辆运输过程中,未密闭车辆。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第二款“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定州市某项目施工现场,未对裸土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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