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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联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5月11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公告,就《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联单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5月23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联单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办法》(穗城管规字〔2016〕3号)(下称《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对《办法》的实施修订,新修订后的办法有效期拟定为自印发之日起五年。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对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22年5月23日,相关意见请邮件发送至我局,请注明《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联单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修改意见。
电子邮箱:yangru007@gz.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联单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11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联单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有效监督,实施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联单管理制度,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以及合法在用的水运中转码头(临时装卸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运输联单,是指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弃物排放工地、水运中转码头(临时装卸点),以及回填工程、消纳场、循环利用项目等末端处置场地,形成闭环处置建筑废弃物的信息载体。
运输联单形式推行信息化管理;因施工条件等限制不能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应当采取纸质联单管理,留存备查。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实施本办法,负责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信息平台查询端口,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端口查询和获取数据。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负责对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及水运中转码头(临时装卸点)落实运输联单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条 排放人、消纳人及水运中转码头(临时装卸点)应当设置运输联单,有效使用,并确认本单位联单信息;杜绝未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进入场地;并定期查询场地相关联单信息,对异常联单进行核实跟进,同时抄告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六条 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联单管理电子设备,并实行电子身份绑定,并在运输过程中保持相关设备正常运行;运输人应当定期查询场地相关联单信息,对异常联单进行核实跟进,同时抄告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七条 排放人未如实确认联单信息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运输人未随车携带运输联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理;
第九条 消纳人未如实确认联单信息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