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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追责!杭州市公布建筑垃圾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年10月11日信息来源:@杭州城管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8月1日全市集中整治行动以来,杭州市第一批建筑垃圾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运输过程抛洒滴漏等常见违法案由,在跨区域执法联动、数字化平台预警和溯源、违法警示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全链条查处提供了实践参考,有利于强化建筑垃圾执法监管力度。

  【案例一】临平区地铁某标段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

  案例特点:案件线索由杭州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违法行为组织严密、隐蔽性强,跨区域违法特征突出。

  案情描述:根据杭州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线索反映,2025年8月1日晚至8月2日凌晨,临平地铁某标段项目存在多车次建筑垃圾跨市偷运情形。经调查,该项目工地已办理处置证,2025年7月30日至8月2日期间,该项目土方单位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和运输单位杭州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利用夜间时段,通过14辆“双证齐全”(即已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车辆与《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定的名单相符)的重型自卸货车,逃避电子转移联单扫码或未如实扫码,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至湖州市德清县小根水产养殖场(未经当地核准),共计86车次1719吨。施工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要求处置建筑垃圾,未及时制止该外运处置行为。

  处理结果:土方单位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和运输单位杭州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将建筑垃圾运往湖州市德清县小根水产养殖场,施工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要求处置,属擅自倾倒建筑垃圾,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规定,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输单位拟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总包单位、土方单位已立案调查,依法应分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将涉案运输单位列入“严重违法行为人名单”警示。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数字化监管在发现隐蔽性、跨区域违法行为方面的关键作用,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平台预警+跨区协同+一案多查”的办案范式。本案由杭州市临平区与湖州市德清县两地执法部门通过执法协作、证据互认、联合查处,高效完成跨市域违法地点核查、涉案主体问询、证据固定等,形成跨区域执法打击的合力。通过“一案多查、全链追责”执法查处,依法对施工单位、土方单位和运输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将运输单位列入“严重违法行为人名单”警示,强化违法担责,督促各环节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合规要求。

  【案例二】临平区某商贸城单元涉嫌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

  案例特点:本案涉及向嘉兴、湖州两市违法倾倒,关联多方主体,违法情形隐蔽。3家涉案运输单位均承担违法责任,其中2家违法情形较重的被列入“严重违法行为人名单”警示。

  案情描述:根据杭州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线索反映,临平区某商贸城单元地块存在多车次建筑垃圾跨市偷倒情形。经调查,2025年8月8日、8月9日晚至次日凌晨,该工地运输单位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不在《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上)、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均“双证齐全”,即已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车辆与《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定的名单相符),在工地已办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情况下,逃避电子转移联单扫码,擅自以资源化利用的名义随意倾倒,累计安排19车次运输建筑垃圾436吨,将建筑垃圾违规跨市偷运到嘉兴桐乡梧桐街道、湖州禹越镇以及嘉兴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文海北路(未经当地核准)。

  处理结果: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建筑垃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家运输单位已分别立案调查,依法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运输车辆列入“严重违法行为人名单”警示。

  典型意义:本案运输单位无证承运或“双证齐全”(即已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车辆与《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定的名单相符)却违法运输工程渣土,反映出部分企业重利益轻法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协调嘉兴、湖州两地监管力量,实现违法线索跨区域溯源、违法行为协同核查;通过惩戒,警示建筑垃圾违法运输单位,不得擅自以资源化利用的名义随意倾倒,对涉案企业形成有力震慑,促进提升合规运输意识。

  【案例三】滨江区某工地涉嫌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案

  案例特点:通过杭州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预警发现线索,进行跨区域联动核查,结合前期掌握证据,进行多方主体联合追责。

  案情描述:根据杭州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线索反映,2025年8月7日22时,滨江区某工地存在跨市非法运输建筑垃圾至绍兴倾倒的情形。经调查,2025年8月7日至8日期间,施工单位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和2家运输单位浙江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地已办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情况下,利用夜间时段,通过10余辆运输车辆,逃避电子转移联单扫码,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至绍兴市越城区友谊路前进河东北处空地(未经当地核准),共计13车次,约390吨。该工地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3家涉案单位立案调查,列入“严重违法行为人名单”警示,下步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该项目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规定,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下步均将依法作出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违法车辆逃避电子转移联单扫码,将建筑垃圾擅自倾倒至未经核准的区县交界处,对跨区域执法协同带来一定难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动公安部门、与绍兴相关部门对接中转场地核查,及时固定证据、锁定违法事实,有效打击偷运偷倒违法行为;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源头监管责任及运输单位的合规运输责任,提醒施工、运输单位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四】萧山区某旅游有限公司项目工地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

  案例特点:杭州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预警发现,通过GPS轨迹精准溯源,联合绍兴市执法部门协同核查,查处了土方单位及4家运输单位以逃避电子转移联单扫码、关闭GPS设备等手段跨市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实现全链条全环节责任追溯。

  案情描述:根据杭州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线索反映,2025年8月2日22时,萧山区某旅游有限公司低效用地再开发商业商务项目,涉嫌将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至绍兴诸暨市。经调查,该工地施工单位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土方单位杭州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工地已办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情况下,利用夜间时段,将建筑垃圾交由不在处置证上的杭州某市政有限公司等3家运输单位的10辆重型自卸货车,以及交由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证齐全”的3辆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运输。该13辆运输车辆逃避电子转移联单扫码,故意关闭GPS设备,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至绍兴诸暨市姚江镇、店口镇等未经当地核准的区域,共19车次约590吨。

  处理结果:土方单位及运输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规定,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将4家运输单位列入“严重违法行为人名单”警示。对施工单位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夜间偷运、跨市倾倒”中常出现的GPS定位缺失问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预警信息,协同公安部门调取沿途卡口视频,还原车辆行驶轨迹,构成证据链闭环。鉴于倾倒点位于绍兴诸暨,迅速启动了跨市执法协同机制,开展联合办案,及时制止了跨市偷倒行为。

  【案例五】富阳区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涉嫌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案

  案例特点:本案系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一案三查”案件,执法部门通过关联案件溯源排查,以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违法为切入点,追溯至消纳单位,实现对全链条违法主体的依法查处。

  案情描述:2025年8月,经关联案件溯源排查,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富阳区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涉嫌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接收建筑垃圾。经调查,富阳区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为富阳区新桐乡江洲村青山畈马浦耕地功能恢复区块(当地核准的消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2025年8月8日9时50分,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辆重型自卸货车、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1辆重型自卸货车从富阳区鹿山街道杭政储出【2024】49号项目地块装载建筑垃圾,运输至富阳区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青山畈消纳场地倾倒,出土工地及消纳地点符合《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规定,全程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涉案建筑垃圾总量约175吨。2025年8月11日,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富阳区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施工单位、2家运输公司已另案查处)。

  处理结果:富阳区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关联案件溯源,全链条追溯了建筑垃圾消纳环节的违法问题,对未履行规范消纳的责任单位富阳区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压实了末端消纳环节的管理责任,提升建筑垃圾全流程管控能力。

  【案例六】西湖区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案

  案例特点:当事人持有《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和《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具备合法运输资质,但因车辆尾部挡板未密闭严实导致渣土抛洒滴漏,通过案发现场追溯源头工地,对处置证、准运证、运输路线等环节进行逐一核实,违法事实清晰、可追溯。

  案情描述:2025年8月9日10时,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浙A9***6绿色重型自卸货车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金街美地公交车站附近运输货物时存在抛洒滴漏。经调查,该车运载物品为建筑垃圾,车身已覆盖,但车尾后挡板未密闭严实,导致出现抛洒,抛洒面积长约5米,宽约0.5米,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当事人当即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对车辆尾部冲洗、加固密封,并对道路进行冲洗。溯源发现,涉案车辆属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从西湖区杭政储出【2022】68号地块商品住宅及商业(设配套幼儿园)项目二期工地开出,准备消纳至杭政储出【2023】52号地块住宅项目进行回填。该车运输建筑垃圾具备合规手续,已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和《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处理结果: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未实行密闭化运输,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西湖区转塘街道于2025年9月1日对当事人依法处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城市扬尘治理攻坚中,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抛洒滴漏是污染防控的重点难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中均承担着重要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严格履行源头管控责任,发现车辆存在缺陷时及时制止其离场;运输单位应加强车辆日常养护。本案针对建筑垃圾抛洒滴漏问题,涉案车辆虽然具有合法资质,但存在未密闭运输的违法事实,形成“抛洒现场-运输车辆-所属企业-源头工地-消纳场所”的完整调查链,排查未发现其他违规行为,推动行业从“资质合规”向“全流程规范”升级。同时结合当事人主动纠错行为,在裁量基准内处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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