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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垃圾房技术要求》DB31/T 1374-2022
垃圾房设置和改造,不仅关系到小区美观、居民观感,还直接关涉到居民分类投放准确性和推进“定时定点”分类收集的实施成效。
目 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5 设置要求:通用要求、住宅小区、其他场所等
6 设计要求:通用要求、建筑设计、配套设施设备
7 运行维护要求
附 30平方米生活垃圾房布局示例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市容环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冰思、齐玉梅、单福征、李佳圣、孙爱东、杨新海、高清廉、曹倩、王沛、蒲敏、万振良、许雯佳、叶秋余、傅碧天、万云峰、钟洁、余婕、邢涛、陈曦、桂凤雷、任平、袁镇彪、唐倩云、项田甜、付冰冰、贾川、凌文超、毕珠洁、李海波、王泳淇。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垃圾房总体要求、设置要求、设计要求和运行维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新建区城范围内新建的生活垃圾房、装修垃圾房、大件垃圾房,改建、扩建、补建垃圾房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最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DB31/T 1127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垃圾房 waste storage chamber
用于垃圾投放、收集、暂存的建(构)筑物。
注:垃圾房内一般放置有垃圾收集桶。
按照接收对象可以将垃圾房分为生活垃圾房、装修垃圾房、大件垃圾房等;
按照建设类别可以将垃圾房分为独立式垃圾房、附建式垃圾房。
4 总体要求
4.1 新建区域范围内配套新建垃圾房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4.2 垃圾房位置应固定,方便居民分类投放,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和景观环境。
4.3 生活垃圾房规模应满足分类垃圾桶放置的要求,并与分类收集量、收运频率相适应。
4.4 生活垃圾房应包括分类垃圾投放和收集、可回收物回收服务、垃圾桶清洗功能,可附设湿垃圾就地处理、工具存放、洗手等功能。
4.5 垃圾房的设计应符合分类、节能、环保、安全、方便的要求。
4.6 垃圾房验收应按照GB 50166、GB 50207、GB 50209、GB 50210、GB 50242、GB 50243、GB 50303、GB 50300等标准执行。
4.7 垃圾房应保持整洁干净的环境卫生条件。
5 设置要求
5.1 通用要求
5.1.1 垃圾房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生活垃圾房周边有电力、给水和排水条件;
b) 生活垃圾房设置在地面时,宜与市民出行线路一致;
c) 垃圾房设置在地下时,宜设置在卸货功能区附近;不宜设置在地下车库主要通道附近和人流、车流密集区域。
5.1.2 垃圾房周边道路或通道应满足垃圾收集车通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
b) 道路承载能力应满足5t及以上规模车满载通行的要求;
c) 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d) 道路的直线纵坡应小于12%,曲线纵坡应小于10%;
e) 垃圾房设置在地下时,周边通道及出入口净空高度不应小于3.5m;宜避免与地下客用停车场共用车行道。
5.1.3 生活垃圾房附加湿垃圾就地处理、工具存放等其他功能时,增加的建筑面积应与其功能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附设湿垃圾就地处理设备的生活垃圾房,配置时增加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
b) 附设工具间的生活垃圾房,配置时增加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
5.1.4 独立式生活垃圾房周围宜设置绿化或其他隔离设施。
5.1.5 装修垃圾房、大件垃圾房宜合并设置,且应有隔断;单座装修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
5.1.6 单座生活垃圾房收集的干垃圾盘大于3t/d时,宜改设为生活垃圾收集站。
5.2 住宅小区/村垃圾房
5.2.1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房应满足分类投放和收集、可回收物回收服务、垃圾桶清洗功能,宜附设洗手、工具存放等功能(生活垃圾房布局示例见附录A)。
5.2.2 住宅小区应至少设置1处生活垃圾房,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20m。
5.2.3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房宜设置在地面。
5.2.4 住宅小区应设置装修/大件垃圾房。
5.2.5 装修垃圾采用收集专用箱体收集时,住宅小区应单独设置大件垃圾房。
5.2.6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房总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5㎡,其可回收物服务区面积不应小于6㎡;住宅小区垃圾房建筑总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7 大于2000户的住宅小区,当其生活垃圾驳运至1处集中点清运时,该集中点应采用生活垃圾收集站型式。
5.2.8 村生活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
5.3 其他场所垃圾房
5.3.1 占独立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设置生活垃圾房。
5.3.2 学校、医院、产业园区,等应至少设置1处生活垃圾房。
5.3.3 高校及有住宿的其他学校,应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
5.3.4 医院生活垃圾房应与医疗垃圾收集设施分开设置。
5.3.5 人流密集、餐饮单位较为聚集的美食街、步行街宜统一设置生活垃圾房。
5.3.6 商务写字楼、商贸综合体等垃圾量集中且较大的场所宜单独设置干垃圾房、湿垃圾房、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装修/大件垃圾房;装修/大件垃圾房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建筑物外地面。
5.3.7 其他场所生活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0㎡。
5.3.8 超过 24m公共建筑的生活垃圾房面积可按高层内各层累计建筑面积的0.1%计。
6 设计要求
6.1 通用要求
6.1.1 垃圾房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6.1.2 垃圾房及分类垃圾桶应具备分类标志,垃圾房分类标志宜设置在投放口位置,分类标志图案和色彩应符合 DB31/T 1127 的规定。
6.1.3 垃圾房配套的给水排水设施、机械通风设施、消防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应应分别符合GB50015、GB 50736、GB 50016、GB 51348 的规定。
6.2 建筑设计
6.2.1 垃圾房应有围护结构。
6.2.2 生活垃圾房宜采用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
6.2.3 生活垃圾房室内净高不宜低于3.2m;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室内外高差不应大于10cm,并应设置坡道。
6.2.4 生活垃圾房地面坡度应为10‰~15‰,便于冲洗水排向排水沟。
6.2.5 生活垃圾房投放窗口面积宜为0.25㎡~0.30㎡。
6.2.6 生活垃圾房投放口上方应有防雨措施,投放口前地面应有防滑、防渗措施。
6.2.7 生活垃圾房投放口下沿高度宜为1m~1.2m。
6.2.8 生活垃圾房内墙面应采用光滑、便于清洗的材料;外墙应具备防虫材料,平整、光洁、易清理。
6.2.9 生活垃圾房地面及1.5m以下内墙面应采用防水、耐磨材料或涂有相应涂层,防水等级不应小于Ⅱ级。
6.2.10 垃圾房宜采用外开门形式,外门材质应满足易清洁、腐蚀的要求。
6.2.11 垃圾房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当生活垃圾房与可回收物回收点/站合建时,可回收物回收点/站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丙类。
6.2.12 装修/大件垃圾房室内净高不应小于5m;门宽不应小于3m。
6.2.13 装修/大件垃圾房地面应做硬化处理。
6.3 配套设施设备
6.3.1 生活垃圾房应配套给水排水设施;排水沟应设置在生活垃圾房内,排水沟坡度不应小于5‰。
6.3.2 生活垃圾房应配置标准垃圾桶、防水插座、开关、节能灯具。
6.3.3 生活垃圾房宜设置通风、除臭等环境影响控制装置或设备,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
6.3.4 生活垃圾房宜配置非接触式器具投放及洗手设备,可选用刷卡投放设备、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洗手龙头。
6.3.5 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附建式)的生活垃圾房设置在地下时,生活垃圾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垃圾暂存区应配置低温冷藏设备,可采取冷藏库形式,温度宜在0℃~8℃范围内。
6.3.6 湿垃圾破袋投放时,可配置破袋辅助装置。
6.3.7 生活垃圾房可配置信息公开屏、端口扫描、监控摄像、移动网络等智能系统以及计量装置。
6.3.8 装修垃圾房宜有喷淋设施。
6.3.9 垃圾房灭火器配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垃圾房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火灾种类应为A类火灾;
b) 独立占地的垃圾房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按民用建筑考虑;
c) 附建式垃圾房尚应满足其所在建筑的灭火器配置要求。
7 运行维护要求
7.1 垃圾房的给水、排水、电气、监控、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
7.2 垃圾房应定时开放;未开放期间,垃圾房应关闭。
7.3 不应在垃圾房内吸烟,或带火种进入垃圾房。
7.4 垃圾房保洁人员应及时清理投放时遗落在垃圾房外的垃圾。
7.5 垃圾桶每日清洗前应倒净桶内垃圾,垃圾桶集中至垃圾房内清洗。
7.6 生活垃圾房地面、排污口所在区域、垃圾桶冲洗区域应每日冲洗。
7.7 生活垃圾房污水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系统,不应排入雨水管网。
7.8 生活垃圾房应定期消毒、杀虫、灭鼠。
7.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受污染的生活垃圾不应投至住宅小区垃圾房,应单独投放至垃圾收集容器后人袋扎紧,并及时消杀。
7.1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垃圾房应每日在开放时间段后及时消杀,消杀范围应包括垃圾容器、垃圾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并延伸至其周边2m~3m范围内。
附录A(资料性)
图A.1 30㎡生活垃圾房平面布局图(含置物架)
图A.2 30㎡生活垃圾房平面布局图(不含置物架)
图A.3 30㎡生活垃圾房外观效果图
参考文献
[1] DG/TJ 08-402 生活垃圾收集站(压缩式)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