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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彭州市严厉打击违规倾倒与违规受纳行为
成都市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断强化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管执法,积极破解“倾倒易、追溯难,查处倾倒、忽视受纳”的治理痛点,在查建筑垃圾乱倾倒的同时,将倾倒行为与受纳环节纳入同步核查范围,通过多点发力,打破对建筑垃圾违法环节的碎片化监管,既打击违规倾倒的违法行为,也斩断非法受纳的利益链条,推动形成“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闭环治理格局,切实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
2025年8月,成都市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彭州市公安局移交的9辆建筑垃圾运输车涉嫌违规倾倒案件线索,经立案调查,该9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违规倾倒建筑垃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分别对9辆建筑垃圾运输车驾驶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登记涉案车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该系列案件查办过程中,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精准溯源建筑垃圾违规倾倒主体,查清倾倒时间、地点、数量,锁定违法源头;同时,顺藤摸瓜追查受纳场地责任,核查受纳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是否落实台账登记、是否存在违规接收等问题,实现“查倾倒必查受纳,查受纳必溯源头”。
经进一步立案调查查明,成都市某农业有限公司在该系列违规倾倒案件中充当了受纳建筑垃圾的角色,当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指认违规倾倒现场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